重口味恐怖片在线观看:内地官员财产申报逐步步入深水区 公开缺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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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官员财产申报逐步步入深水区 公开缺位留遗憾2010年07月20日 06:57《新世纪》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33

只申报不公示无济于事,只有公示才能真正激发财产申报制度的活力

《新世纪》周刊记者 贾存斗

一石激起千层浪。7月1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

早在5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就已印发这一规定,下达给全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此时正式向社会公布,仍引起不小的震动,被认为在财产申报道路上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自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出台,财产申报已在中国践行15年。遗憾的是,官员财产只是申报,并未向社会公示。此次颁布的《规定》,在内容上更加具体化和程序化,但在财产公示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突破。

“阳光法案”在中国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两个多世纪之前的瑞典。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被赋权查看官员甚至是首相的纳税清单。这项俗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逐渐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之一。

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中就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亚洲的新加坡、韩国等国家。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逐渐开始关注这一制度。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这也是在官方表述中首次提到财产申报。

次年,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此后,因种种波折,直到1995年财产申报才真正破题。当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个规定只有短短九条,但仍然意义重大。

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领导干部的状况处于绝密状态,曾是习以为常的现象。这种情况在战争时期是十分必要的,在“冷战”时期也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保密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藏污纳垢。不少干部利用权力以及信息不公开,来获取不该获得的利益。如果不打破这种状况,就会损害执政党在老百姓中的威望。

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又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

此次最新出台的《规定》开始实施之后,1995年和2006年出台的上述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只申报不公示无济于事,只有公示才能真正激发财产申报制度的活力

《新世纪》周刊记者 贾存斗

细解新规

从1995到2010年,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一步步走向“深水区”。

在1995年的规定中,只有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的干部才需要申报,民主党派都不包括在内。申报的事项,也仅限于领导干部个人的收入。

同时,申报弹性极大。比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这很容易导致“后门”洞开。

两年后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把申报范围扩大到配偶、子女出国、经营状况。同时规定首次表示,对报告内容,“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仅把报告事项由1995年的六条增加为九条,同时也明确对虚报等问题要进行处理。

较之以往,刚刚出台的《规定》,无论在适用对象、报告的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层面,均有新的内容。

以适用对象为例。本次《规定》扩大至民主党派机关干部和非党员,并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在报告的内容方面,新增了官员的各类收入、房产、投资等,以及党政领导配偶及子女的投资和经商等事项。

在违反规定的处理方面,增加了领导干部虚报、瞒报者可予以免职的规定。此前,只是宽泛地表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看来,此次《规定》出台的大背景,是中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现在已经严峻到威胁我们的政权能不能长期执政的程度,也威胁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他对本刊记者解释说,一个很明显的信号,就是最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少群体性事件,是直接由腐败(尤其是官员腐败)导致的。另外一些虽不是直接由腐败导致,但腐败的存在,导致政府的管制、处理失灵、失效,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任建明还提醒,官员腐败严重化的另外一个标志,是从早期的个体行为,发展到现在的有组织腐败。

今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工作报告中披露,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

“这一定不是个人搞了一些发票虚假报销,一定是组织行为。这个事件发生固然与财政制度不合理有关,但如此大面积假发票的报销,一定是这些单位的决策层授意才会发生。”他说。

以此观之,此次新《规定》,很多地方是有的放矢。例如,目前领导干部家庭财产里面最大的一项很可能是房产,其次是银行存款以及证券投资。此次《规定》把房产和家庭的经济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入股合办经营企业等,明确纳入申报范围。 

只申报不公示无济于事,只有公示才能真正激发财产申报制度的活力

《新世纪》周刊记者 贾存斗

公开缺位之憾

多年来致力于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对本刊记者表示,新《规定》“对完善党内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规定从范围上已经很全面了,从时间上已经很清晰了,报告的对象已经很明确了”。

但他也明确指出,“《规定》与公众要求的财产公示制度,是不一样的概念。财产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意味着阳光化;《规定》是领导干部报告制度。它们是两回事。”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也对本刊记者坦言,从这个方面来看,这次新《规定》“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突破”。目前《规定》还仅仅是一个没有相关配套文件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只有各种配套政策逐步完善,以及相关部门的可操作性的手段、措施都跟上,才能更好地评判其实际效果。

在众多业内专家看来,除了继续扩大申报范围,要真正打破制度困境,官员财产公开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以韩国为例,早在1982年,就开始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但对整个社会推动并不大。直到1993年,金泳三担任总统之后,率先从自己开始推行财产公开,才真正激发了财产申报制度的活力。

“一辆汽车,发动机再好,底盘再好,如果没有传动系统,依然不能开。”任建明打了个形象的比喻。

现实正是如此。在中国,财产申报制度设计中还只有受理申报的机构,并没有明确监督机构该如何去审查所有官员的财产申报,并监督整个申报过程,更遑论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了。此外,对于申报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调查并问责,也存在制度“真空”。

在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等地,先后进行过官员财产公开试点。但在全国范围内,这一进程却仍然举步维艰。新出台的《规定》在这方面也没有任何亮点。其症结何在?

除了“财不外露”的传统观念,在王长江看来,中国旧的体制运行了那么长时间,不仅形成了一种习惯,最更重要的是旧体制沉淀出了一套既得利益,使得党主张的一些东西“与现实中运行的现象不相符合”。

比如,旧体制曾借鉴前苏联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官员的工资比较低,同时也享受到较多的便利。这种便利最初被看作是工作需要,后来逐渐演变成个人需要,最后蜕变成特权。很多特权都是在制度允许的范畴之内的。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些策略性的举动。中国需要稳定才能发展,财产公开也要有步骤地往前推。”王长江对本刊记者说, “领导干部个人状况从绝密、保密到公开,作为一种发展战略或者策略,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也指出,现在很多乡镇干部在县城里肯定有房子,说不定在地级城市都有房子,有些县级干部则在北京有房子,这个现象“越来越普遍”。不少握有实权的高级别干部,很可能都难过财产公开关。

“会不会把这些人一下子推向对立面?是否该采取某些程度的特殊处理,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是需要国家领导人做决断的。”这位专家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