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田径比赛时间:侵权责任法赋予人民法院直接认定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权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0:48:18
2011年06月21日14:07东方法眼胡波453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只要原告(患者一方)不主张被告(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就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一方)仅需证明与被告(医方)形成医患关系并遭受损害即可。但是,由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严重依赖《医疗事故处理条列》所设计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各类“医疗鉴定”,很少依据前述规定通过“推定过错”来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须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被告(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患者一方)方有胜诉的可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因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于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只要原告(患者一方)不主张被告(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就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一旦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是否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也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而原告仅需证明与被告形成医患关系并遭受损害即可。
因此,侵权责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直接认定、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权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人民法院)
作者:胡波责任编辑:李富金
本文标签: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医疗事故
相关阅读:
病历自相矛盾仍指望医疗事故鉴定 日照医院被判赔31万 2011年05月19日
医师不能以将开具收费收据而拒绝向患者交付纸质处方 2011年05月28日
中山大学第一医院:鉴定“胡搞”法官“悲哀” 2011年05月31日
自愿放弃死因鉴定 火化后反悔难支持 2011年06月08日
莫让执法第一方成为超级医闹 2011年06月12日
交通事故赔不起过度医疗 2011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