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经济开发区区划: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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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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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王利明 教授
时  间:2010年9月26日上午8:00
地  点:601国际报告厅
一、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同学们,今天我们主要来讨论一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问题。所谓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加以有机结合时所依据的科学、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知识体系。侵权责任法是按照“总-分”结构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所谓总分结构,实际上是潘德克吞学派总结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区分部门法中的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其中的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形成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作为分则或作为特别规则加以规定所形成的结构。大陆法系民法典来大多是按照总-分结构来构建民法典体系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否也遵循了这样一种体系?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比较杂乱,没有一个十分严谨的体系。也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是存在一个体系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出立法者所构建的体系。我赞成后一种看法。
我为什么要强调侵权责任法具有自身的体系?首先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本身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一部分。民法典本身就是有体系的,体系便意味着贯彻民法典每一部分的体系化思想,因此,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自身的体系。也只有如此,其才能够符合整部民法典的体系。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独立成编的思想。既然是独立成编,那么必须按照一定的体系才能够组织起来成为一编。如果否认了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就否认了其独立成编的地位。第三,如果没有体系,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将会面临极大的问题。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