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饮怎么升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36:23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案例:王自强是安基织物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公司从事码布工种。2003年6月27日6时50分,在宜曹公路S342线109.75KM处,王自强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与苏州市北桥镇洋塘村谢明康驾驶的苏E/Q5254东风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王自强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03年7月14日,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7时30分。2003年6月27日系安基公司正常工作日,王自强出事的地点为平时上下班必经路线。经王自强家属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调查核实,王自强由于工作原因一般比其他职工早上班,有7时前到厂的经历,王自强发生车祸的地点在其上班的必经路线上。遂认定王自强遇交通事故身亡为工伤。安基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决定被维持。安基公司不服,以不能排除王自强在上班之前去镇上办自己的事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市劳动保障局在接到工伤申请后,及时调查取证,在综合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王自强是在上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第9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安基公司抗辩不能排除王自强在上班之前去镇上办自己事情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维持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安基公司又以市劳动保障局没有向王自强的家人进行询问,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证明王自强出事的那天是去上班的,王自强邻居和同事的证言具有不稳定性,一审法院没有按规定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对两位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得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没有直接证据能否认定关键事实问题。
  王自强因突然遇车祸死亡,阴阳两隔。安基公司要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和法院拿出不可能的再现的事实依据是不现实的。市劳动保障局从王自强邻居和同事中调查到王自强由于工作原因一般比其他职工早上班,有7:00时前到厂的经历,确认王自强发生车祸时是上班时间;车祸的地点在其上班的必经路线上;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从而认定王自强因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死亡为工伤;市劳动保障局在接到工伤申请后,及时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家属。该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款第5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王自强发生交通机动车事故的那天,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公司的休息日,王自强也未请病事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王自强是去上班的。安基公司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没有向王自强的家人进行询问,没有王自强当时是去上班的直接证据来证明王自强出事那天是去上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两个证人证言,安基公司在行政程序和一审程序中从未对两位证人证言的实质内容,即"王自强一般比其他职工早上班,有时7:00前就上班"提出异议和反驳,只是对证人是否符合条件和证据形式有异议,一审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出庭应该认为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法律是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王自强的同事现仍在安基公司上班,与安基公司有利害关系,再次出庭核实证据,势必要造成证人翻供。安基公司认为证人不出庭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上诉理由与对法律的理解有认识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