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盘为什么放过项少龙:从“株洲拆迁”看“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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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株洲拆迁”看“司法强拆”

2011年05月02日10:10 中国经营网刘光玉486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江西宜黄拆迁自焚的惨烈一幕再现湖南株洲。4月22日上午8时许,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58岁的农民汪家正为阻止强拆,在自家房顶点燃身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的惨烈一幕再现湖南株洲。4月22日上午8时许,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58岁的农民汪家正为阻止强拆,在自家房顶点燃身体。视频中那从屋顶跌落的“火人”震撼了我们的内心,也不得不引发我们对“司法强拆”的重新审视。

  去年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它也被认为是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到现在,“拆迁条例”的最大进展。然而仅仅不到半年,因强拆引发的惨剧再次发生。对于这项新政,老百姓似乎还没有来得及欢呼,就又陷入到深深的担忧中了,那它究竟有没有进步呢?

  笔者认为,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着实是一种进步,体现了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方面,依靠司法公正惠及民生的决心。但这种进步,必须是建立在相对完善的制度基础上的,否则不但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甚至还会付出牺牲司法公正和人民法治观念的代价。

  首先,法院判决很难具有独立性。司法强拆之所以被认为是进步,是假定司法相对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权利所干预,从而能兼顾双方利益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受社会现实的制约,法院面对的难题会很多,很可能会因为顶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使得行政部门申请强拆变成走过场。因此,行政强拆中出现的问题,依旧可能在司法强拆中出现。“4.22”事件的发生,就印证了此观点。而解决此问题,又不能单靠法院努力,只能是通过推动司法改革来实现。

  其次,强拆执行存在隐患。根据新条例规定,今后的强制拆迁只能由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执行。这给法院执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除了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外,从裁决到执行都由法院实施,同样可能导致侵权和腐败。另外,如果执行不当,很可能会损害法院的形象,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公众的法治观念和司法公正。因此,司法强拆的程序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部门执行,法院予以监督,并受理拆迁实施中出现的纠纷。

  其次,司法强拆应该兼顾法理和情理。对于强拆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必须有一定的底线。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就是最后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一些普通的百姓,强拆的最终,往往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和百姓生命的较量。人命关天的事情,法院在裁决和执行中,必须谨慎的处理,不能盲目的认为是“刁民”在漫天要价。试想不是被逼到无路可走的境地,谁愿意拿生命作为赌注?因此,不管被拆迁者有何过错,不管拆迁法律程序多么规范,一旦出现了类似惨剧,有关部门一定是难辞其咎的。

  由此可见,想要彻底避免强拆过程中被征收人自伤、自焚、自杀的悲剧,单靠现行的“拆迁条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更加完善健全的相关制度,以及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努力。

作者:刘光玉责任编辑: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