酵素养生智慧电子书:禁烟令应建立在社会共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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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令应建立在社会共识之上 更新日期:2011年6月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近日经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此后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发布实施。国家控烟办主任杨功焕表示,哈尔滨是中国推动二手烟防控成功立法的第一个城市,对中国地方立法防止“二手烟”危害具有示范意义。

  二手烟防控成功立法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但一手烟尚没防控好,注定了二手烟防控成功立法并不等于二手烟防控成功。相反,回顾控烟历程,不管是防控几手烟,其成绩都不能说是差强人意。或许,从很多地方多年未开出一张罚单的事实,就可知道效果并未达到公众预期。其中的问题显而易见,如烟民很多,阻力甚大;配套细则不够健全,执法主体、惩罚措施、禁烟场所等都不明晰,操作性不强,等等。

  但面对这些现实,如果就此称“禁烟令”为“一纸空文”,恐怕有些草率。纵向比较,“禁烟令”之后的武汉市公共场所的吸烟情况十分普遍,但“禁烟令”之前的普遍程度如何,并无可靠资料佐证。横向比较一下,已颁布禁烟令的地方相当多,“公共场所的吸烟情况仍十分普遍”并非武汉特有,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严厉、禁烟范围最广的地方性禁烟令《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颁布之后,禁烟效果也不甚理想。当然,如此陈述“禁烟令”与禁烟现实之间的尴尬,并非自相矛盾,也非有意偏袒。事实就是,禁烟预期效果的抵达,本来就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并非今朝今日立竿就能见影。

  拿禁烟运动进展较为顺畅的新加坡来说,自上世纪70年代首次开展禁烟,到现在才达到所有安装空调的公共建筑内均禁止吸烟的目标。而在吸烟群体相当庞大、烟草财政依赖性强的我国,要想全面禁烟,就更难一步到位。因此,在看到禁烟效果不甚理想的同时,也该看到一些可喜的进步之处。

  应该说,“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这一规定基本落实。不少人都有体

  会,近年来在候车室等地,吸烟者被要求立马将烟灭掉,或一些吸烟者主动走向特定的“吸烟室”;而这些在几年前,恐怕还极难见到。如此进步,在一些人看来可能不值一提,但仍该归功于各方持续的禁烟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民的禁烟意识。

  说到底,“禁烟令”在面对众多国民根深蒂固的吸烟习惯时,要想有所作为,必然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反复较量的、反复修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文本的自我充盈固然重要,如执法主体、惩罚措施等明晰开来,又如法律要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但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则显得举足轻重。例如宣传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不断壮大,地方烟草财政的自我解脱,等等。

  最为关键的还在于,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体现吸烟者与不吸烟者权利的充分博弈,从而培养吸烟者的道德自觉,促使吸烟者养成一种新的习惯在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去私人领域吸烟或彻底戒烟。唯有把“禁烟令”建立在社会绝大多数人共识的基础上,它才能摆脱现实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