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鹤年家族人员:本体性、自然法与人类理性的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5:17:18

本体性、自然法与人类理性的关系:

法的本体性说明了法的普适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个人的生存必须有活法。

法的本体性体现为自然法和理性,自然法接近于动物性的本能,理性则是人类对于不断升华的文明的追求――决定于利用自然的能力,更决定于民智的开发。

自然法有和平、谋生、爱情和社会性等属性,是天赋人权的表达。所谓自然法实质即社会学意义上的道德,平等和民主意识是道德的核心。法的自然属性说明法的神圣性,现世的法律既然不能保障民生,神圣的自然法将自行起到作用。但是过分强调自然法,或者说过度受制于道德的追求,社会将失去活力,上一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存在这一方面的缺陷,这是物极必反的道理。

法的理性体现了法的现实性、实用性和进步性,法的理性立足于社会成员的平等与社会的民主这样的两个基点上。例如市场管理条例只能由构成市场主体的民众(政府常常自以为代表了民众)和商贩之间通过讨论形成妥协--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契约,例如市容整洁条例只是这种契约的一小部分。既然平等和民主意识是道德的核心,也是理性的基点,因此自从启蒙运动以来,一个丧失平等和民主的社会也就是一个丧失道德的社会,失去道德的理性只能是野蛮,这一点完全证见于上一世纪发生的下岗和欠薪运动之中。

道德与理性构成法的内外核,以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方式存在,道德制约理性在合乎于道的路途上前行,理性牵引着道德随着人心与外在条件的演变向前,实现文明的更新和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