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柯彤 鲁晓寅:赵作海案凸显中国法治困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3:32:55

 

5月9日,因“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农民赵作海,在“被害人”赵振晌突然现身后,被宣告无罪释放。到监狱接赵作海的除了其妹夫余方新外,还有商丘市检察院、法院和柘城县政府的领导。10日晚7时,托当地政法系统之福,“被杀人”的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裳因琐事打架后,赵振裳错以为砍杀了赵作海,畏罪潜逃,在外流浪13年,于4月底突然现身。

同年,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被侦查,被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裳。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打了,抓住我就开始打了。”11日赵作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派出所打了、刑警队也打了,“反正是不说就打”。赵作海回忆称,(警方)用小棍敲打头部,然后喝药水,喝了药水发晕、困了的时候,他们就开始在我头上放鞭炮,“打到最后,扛不住就认了。”赵作海在警方刑讯逼供之下招了杀人罪。当地警方三次向检察机关报送审查起诉,三次被检察机关退回侦查之后,到了2002年8、9月份,遂将此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经过市政法委集体研究,认为此案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才决定受理此案。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直到“被害人”赵振棠意外现身,赵作海才重获自由,却枉受11年牢狱之灾,从中年开始迈入老年。由于当年受到警方残酷的虐待以及长期的冤狱生活,他的眼光无神,沉默寡言。而商丘检察院、法院和柘城县政府的领导亲自前往监狱接一个服刑的“小民”,貌似“以人为本”,实则居心不良,妄图对赵作海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不说不该说的话,以此继续欺瞒天下,维护地方当局颜面,并使有关当事者免受追究责任。赵作海出狱后一直刻意保持沉默,似乎佐证了有人不想让赵作海面对外界说心里话。

但是无论如何,赵作海“被杀人”是确凿无疑了,在当今信息便捷的时代,想要隐瞒,绝无可能。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刑一庭庭长杨松挺在接受《都市快报》记者采访时,总结了从此事中应该汲取的教训,一曰应该重物证;二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三曰法官要凭借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任何非正常的干扰。作为法院的发言人主动揽责,在这一事态面前,也属没有办法的事,毕竟赵作海判死缓,是法院干的勾当。但将赵作海“被杀人”主要责任归结到法院身上,老实说,有些言过其实。此案的始作俑者并非充当了冤大头的法院,而是另有其势力。

就像在中国司法领域发生的同类不幸事件——诸如躲猫猫、洗脸死等——一样,无论是从体制、制度还是执法者来看,它们都凸显了中国离真正的法治还很远。无数悲剧事件表明,中国面临非常突出、非常严重的法治困境,呼唤司法领域深化改革,理顺司法体制,严格法律制度,优化法治环境,纯洁司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将逐步迈入现代化的中国带进法治善区,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腐败是导致赵作海“被杀人”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赵作海因涉嫌杀人第一次被审查期间,就因证据不足,被当地警方释放。但在两年后,因为其所在村发现无头尸体,而再次将其锁定为重大嫌犯,予以收押,并进行了长期的行刑逼供,迫使其供认犯罪。即使在检察机关再三拒绝受理、发回重审之后,当地警方并未善罢甘休,而是继续图谋上级政法委介入此案,并最终得逞。

这里面有三个明显问题,一是赵作海显然被当作“无头尸案”的替罪羊。在自己的治下发生无头尸案,却因缺乏线索难以破案,对警方来说不仅颜面无存,而且还要接受上级切责,在此情况下,曾经涉嫌杀人的赵作海撞到了枪口上,成了当地警方的砧板上的鱼肉。二是为了从赵作海身上寻求无头尸案的突破,当地警方在明知冤枉的情况下,知法犯法,编造情节,罗织证据,刑讯逼供,并对赵作海进行了肉体的、精神的折磨,使其屈打成招。三是当地公安局在备受检察机关质疑的情况下,屡次申报审查,在被一再拒绝的情况下,乃求助于上级政法委,对此案进行仲裁,政法委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由此可以看出,公安局的强势和检察院的弱势,法院被裹挟后完全不能自主,只能听任由公安局操控的结果,对赵作海进行判决,而判决死缓,说明法院对此心知肚明,一方面要看公安局的脸面,了结此桩公案,一方面又心存不忍,为赵作海留下后路,于今足显先见之明。

公安局的强势的根源是什么?在中国的宪法里检法是独立的,各自负责相应的领域,担负相应的责任。但是中国的公检法又不是相互独立的,是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法律制度被体制所囿,而成为一纸虚言。原因在于,在公检法之上,尚有无所不管的“太上”“政法委”,更微妙的地方在于,政法委的主官,往往身兼当地最高党委机关负责公检法事务的“常委”或“副书记”,有此背景,自然可以超脱于公检法机关首脑之上;另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是政法委主官全部或者绝大多数(未经统计)来自公安系统,或者兼任当地公安局主官。

这样就会造成一方面司法独立变成口号式的无用之物、一方面公安局自然成为强势者的趋势。在有争议的案件上,公安局拥有主动权或者决定权,而检法机关沦为判决工具。赵作海案中,公安局的“霸气”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检察机关三次退回其申报,公安局不是去复核、审查,而是干脆告到政法委,政法委也很配合,经过“集体研究”正式予以立案。可以想象,在这次会议上,有关各方会详细介绍案情,政法委首脑不可能不知其中问题,却仍然通过,正是因为公安局能否破获无头尸案,攸关政法委主官的颜面和政绩,自然轻忽不得,赵作海区区一介草民算个鸟!所谓的体制的罪恶,在此案中暴露无遗,如果坚持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如果不是政法委介入,检察机关势必会坚持所见,公安局制造的冤狱就不可能提交到法院,赵作海就不会受司法黑暗之苦,丧失人身自由,在监狱中度过难熬的岁月。

政法委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发号施令,是中国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痼疾,妨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久为各界质疑和学界诟病。中国司法领域出现的很多冤狱,都要回到这个“元问题”,“政法委”集体研究在信息闭塞时代是中国以党、以政代法的一个象征物。正因如此,“检法”在司法上的作用,被“公”架空,使司法独立成为一个欺世盗名的幌子,违背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凸显了政法委这个机构存在的荒谬性,甚至罪恶性。公众理所当然可以怀疑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理所当然对与此相关的体制弊病和制度陷阱产生深刻不安。将中国的法治这一重大任务托付于个人的自觉无疑缘木求鱼。

而事实也都在证实,如果任由这一体制、这一制度继续下去,中国的法治永无出头之日。政法委作为“太上机构”可以休矣,同时对相关的制度设计进行全面检讨和深层改革,理顺体制,健全制度,纯洁队伍,使公检法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唯以法治原则为准绳,完整行使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的全部职能,杜绝外部干涉,规范执法行为,实现以法治国,维护公众权益,为中国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优良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