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洁:遏制刑讯逼供,核心不在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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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刑讯逼供,核心不在刑诉法

作者:杨涛 2011-06-18 10:21:45 发表于:博客中国

实际上,尽管刑诉法没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我们已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大家没有忘记的话,在赵作海案后,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因此,我认为,即便是规定了沉默权,即便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配套措施不能跟上去,公权滥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审判独立不能得到保证,刑讯逼供肯定不会绝迹。

试想一下,我们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看守所还是在公安机关管理之下,侦查与看管没有实现分离,那么,我们就无法阻止公安机关为破案心切,利用同时管理看守所的便利,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或者就在看守所内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而且,如果讯问时律师不能到场,我们也难以防范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因为有些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事后会消除,有些是软性的刑讯逼供,根本无法说清。对公权没有有效制约,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可能做手脚,甚至是在关键时候恰到好处地失踪。

再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需要证明责任与证据标准。目前,对于证据标准,我们根本没有一个可作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最多请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如此,除非非常明显的重大伤害,否则,被告人如何证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呢?又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甚至,在审判不能独立的情形下,法院也会选择性地“失聪”,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赵作海案为例: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检察院两次退卷,表明此案不能提起公诉,但是,最后商丘市政法委出面协调,他们定下了调子,此案可以起诉和判决。于是,商丘市检察院最后被迫提起公诉,而法院也最终按照政法委定下的调子作出了判决。同样,佘祥林冤案与赵作海有惊人相似之处,也是案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僵持不下的时候,由政法委协调,定下基调,案件方顺利地得到起诉、判决。试想,如果案件被当地政府认为重大,而政法委又出面协调了,我们又如何来排除非法证据,进而遏制刑讯逼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