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孕纸要多少钱:刑诉法二次大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59:13

导语:修正案草案的完成历时7年,是多方长期博弈的结果。草案公布之后一周,累计提建议数已达48183条。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刘金松 杨筱雅 陈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的第二次大修。修正案草案的完成历时7年,是多方长期博弈的结果。1996年,刑诉法进行过第一次修改。

依然争议不断。修正案草案公布之后一周,累计提建议数已达48183条。

侦查权扩张

“传唤、拘传时间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是此次修正案中被争议的焦点之一。

修改后的刑诉法草案第116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相较修改前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对嫌疑人的拘传时间方面,增加了例外条款。

对于此前的12小时的拘传规定,基层民警大多认为时间不够用。一位地市公安局政委表示,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肯定是时间越长越好。一方面是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难以在短时间内核实相关情况;另一方面首次拘传时间越长,越容易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12小时不吃不睡,还能扛得住;24小时的连续询问,多数第一次被拘传的人,很容易心理崩溃。”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在参与讨论时,曾坚决反对这一条款,在其看来,拘传时间延长,等于变相刑讯逼供,“如果12小时不够,那么24小时、48小时也不够。”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说,前期的讨论中,为防止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曾制定了一个“二选一”的限定性条款:24小时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最终的草案中,这一条款并未体现。在其看来,该条款还应该加以细化。

修正案中的另一焦点是侦查权扩大:窃听、秘密侦查等技术侦查手段被认可。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表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但如何监督、如何制约并不透明。这次之所以在《刑事诉讼法》这样一个国家基本法上加以规定,就是考虑这样一些侦查手段对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很大,必须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对于技术侦查手段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顾永忠表示,“应该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以控制,但这些问题不可能在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都解决,还需要一些相应配套的东西,完善了相关配套的措施后,对技术侦查的审批、制约、监督就会发挥作用。”

此次侦查权的扩充中,检察机关也曾提出设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但在讨论的时候,并未获得通过。比较普遍的意见是:公安机关已经有了一套系统,没必要再花费大量投入,自上而下再搞这么一个系统;其次是技术侦查手段适当扩大的同时,还要规范限制公权力。最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经批准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介入的尺度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律师会见环节,相较以往规定更加明确。辩护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而在以往的条款中,仅笼统规定,“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在执行环节,部分律师遭遇过案件侦办人员的刁难。

据一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透露,其在去会见一位当事人时,曾遭遇负责案件侦办工作人员推诿,既不拒绝,也不安排,就让在外面等。一直等到快下班的时候,该工作人员才慢悠悠地走出来,还故意以惊讶的口吻说,“呦,这儿还有个大律师在等着呢!”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表示,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在此次修改中,得到了改善。现在的问题是要不要有例外规定,什么情况需要例外规定?从目前的修正案来看,有三种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前两种情况,从律师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比较有争议的是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这个表述不是很清晰。”李贵方说。

“重大的标准由谁来掌握?另外,几乎所有贿赂犯罪都是共同犯罪,一个人怎么能受贿?目前比较担心的是,该项规定,可能会让贿赂犯罪全变成例外。而贿赂又往往和贪污相关,律师会见的难度更会增加。”

在前期讨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曾提出将职务犯罪案件列为例外,公安机关则建议,将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重大的共同的有组织犯罪也列为例外,但在最终的修正案中,并未体现。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普遍担心是,律师会见后令案件更难办。李贵方认为,首先这和国内传统的侦查模式有关,早期的案件侦查,多由侦查机关自己来处理,外人很难介入;允许律师会见后,相当于把过去的侦查模式改变了,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工作模式上,对侦查机关来说都是个冲击。另外一点是,侦查机关总认为这类犯罪比较重大,律师凭“三证”会见以后,可能出现大量的串供和翻供。

但李贵方表示,从前期推行全部案件律师都能凭“三证”会见的地方实施情况看,并没有出现律师会见后办不了案子的情况。目前珠海、大连、大庆三个城市均推行了该项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认为,制定、修改刑事诉讼法方方面面都要考虑,既要保障人权又要有利于打击惩罚犯罪,不能只从一个方面看。“以前的规定导致所有案件都会见难,现在这样修改,把一些特殊案件例外处理是可以的,从整体数量上看,至少95%以上的案件律师会见不能再有法律上的障碍,这应当肯定。但对所谓“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要界定。各级检察机关侦查是有权限的,如果不界定,可能会件件都是。另外,贪污罪主要靠书证、物证,不应纳入其中。” 顾永忠说。

“不得自证有罪”的表述

此次修正案中,涉及当事人的“亮点”是出现了不得自证有罪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也一度被解读为“沉默权”的另一种表述。不过,修正案第117条的规定,则又否决了当事人沉默的可能,“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李贵方认为,“如实回答”的规定和前面的“不得自证其罪”自相矛盾,因为如实回答包括两方面,一个是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另一个就是,你认不认罪,你都要表态。如果是“不得自证其罪”,就是这些问题他都不需要回答。

顾永忠教授解读说,不应当是无条件地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意思就是,“如果你如实供述,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这是鼓励自愿供述、如实供述,没有什么不对。但不能强迫其供述或如实回答。因此,原来第93条“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应当取消,只留下现在准备增加的第二款“如实供述可获得从宽处理”的规定即可。

顾永忠则表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里规定的,这个规定的核心意思是,你不能强迫人自证有罪,但并不反对、并不禁止自愿认罪,也不反对侦查员去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的是你强迫人认罪。“这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中国这次已经写上了。如果你如实供述,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这有什么不对和不好呢?”

不过涉及当事人的众多建议,并未最终得到体现,包括对逮捕流程的建议、取保候审条件的放宽、二审开庭的申请等内容。

李贵方举例说,在二审开庭的时间上,律师界曾建议“被告人要求开庭的时候,法院就要开庭”。因为要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这个权利对被告人来说最为关切,对其影响也最大。但最终的修正案草案依然是延续原来的规定,由法官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