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竹老人后续任务:关于刑诉法的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5:21:4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草案三)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

建议将此段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理由: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规定了“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不顶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已经规定了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范围,没有“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这里不必再去制造法律冲突了。律师(辩护人)是自由的诠释真理的人。而“自由的诠释真理”的是人而不是本本。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这是辩护人的职责使然,用不着规定。 

(刘治成,2011年9月1日,北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草案八十一)

八十一、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笔者建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开庭审理是公开的必须,是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基础。草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等于允许第二审人民法院随意开庭或不开庭。未经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不能凭空认为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了尽量避免冤假错案,减少再审程序,二审应当像一审一样,一律开庭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草案八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八十三、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笔者建议不增加该款,而将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改为: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理由:

所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 就是“证据不足”。证据确实、充分,就一定事实清楚。所有判决都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没有哪个判决称是根据不清楚的事实判决的。事实不清楚实际是认定事实错误。按照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判了罪,就应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被告人第一次犯罪就要受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非要一错再错,反复多次?《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发回重审制度违背了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使两审变成了不定数的审,使终审不终。

如果认为笔者的建议过于苛刻,最低应当将“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中最后一句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刘治成,2011年9月3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