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科城准业主论坛: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__土地、拆迁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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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36

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老年生活,促进我市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畴。

第二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132号),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生活水平不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

第二章  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各年龄段的保障规定

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参加就业培训保障(有培训意愿者可放宽至50周岁);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享受老年养老补助, 也可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由国土资源局将《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提交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费用的筹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预算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目前筹资规模为每人18000元,政府出资部分70%即12600元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村集体出资部分10%即1800元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村集体没有提留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出资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20%即3600元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对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政府出资部分增至80%,个人出资部分减至10%;对五保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女低保户,政府出资部分增至75%,个人出资部分减至15%。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次性拨入财政专户,每人计提标准=本地上年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1+15%)×12个月×第几岁被征农民的平均余命。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以民政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按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2%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每年所安排的专项资金直接转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缴费和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个人部分,政府和村(居)集体补助资金也一次性配套到位。

第十三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参保对象的个人账户。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村集体和个人缴费在当地乡、镇保障所的配合下直接缴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再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在缴费期计入个人缴费账户的保费,按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基金计息标准计息。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政府补贴的保费;(二)集体补助的保费;(三)个人缴纳的保费;(四)保费利息。

第十六条  计发办法:(一)老年养老保障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二)老年养老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以本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具体补差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提供。如政府有再调整,则按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的条件:

1、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个人缴纳比例应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从达到领取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对象未满60周岁,且符合下述条件,可办理转移支出:

户籍迁移外地的,迁入地同意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可将其保障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到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农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对象符合下述条件,可办理个人账户注销给付:

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省外且老年养老保障关系无法转移的,或出国移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其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保障对象身故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就业优惠措施:

1、免费推介就业:被征地农民有就业意向的,可以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和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办理求职登记,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各项就业服务,免费推荐介绍市内企业就业。

2、给予推介就业奖励

承担被征地农民转移培训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培训后并推介在县内企业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就业推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内企业免费推荐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后,给予50元/人的职介补助费。

3、提供就业培训:根据农民工就业培训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凡是被征地农民都可以到我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安排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给予培训补助: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有职业培训意向者,参加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机构所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者,凭《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给予补助培训费300元/人;凡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所学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按职业技能鉴定初级费用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全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属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就业培训工作,所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村集体和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的审核确认工作,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和财政专户管理及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居)委会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有关业务工作和集体补助、个人缴纳保费的上解工作。

第六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优化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存储结构,在确保基金正常支出,预留不超过两个月的周转资金外,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力争实现基金增值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每年将专户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的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应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市农保中心也应相应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养老保障资金。

第三十条  对违反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9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里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