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多燕十分钟减全身:目前我国有哪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 - ┋法律案例┋ - 武安生活网 新闻,图片,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1: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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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生活网 » ┋法律案例┋ » 目前我国有哪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 猜 谜 有 奖 活 动 第 一 期 结 束, 二 期 筹 划 中 , 积 分 越 高 , 中 奖 几 率 越 大 ! -------- 提 高 积 分 的 途 径 , 常 浏 览 、 多 发 帖 。 2009.9.7 .l1wn14B4ccOg {width:310px; float:right;height:23px;display:block !important;}.l1wn14B4ccOg #q{margin:0px !important;}.l1wn14B4ccOg button{line-height:16px !important;margin-left:4px;}html>body .l1wn14B4ccOg .logo{background:url(http://images.5d6d.net/dz7/google/google.png) no-repeat;cursor: pointer; float: left; width: 70px; height: 23px;margin-right:4px;}.l1wn14B4ccOg .logo {filter: 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enabled=true, sizingMethod=scale, src="http://images.5d6d.net/dz7/google/google.png");background:none;cursor: pointer; float: left; width: 70px; height: 23px;margin-right:4px;}#l1wn14B4ccOg .l1wn14B4ccOg{margin-top:6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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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印 tT 发表于 2009-8-3 01:11 | 只看该作者    踩窝窝   送礼物   问候Ta

目前我国有哪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

.threadtags_tag {margin:0px !important;background:none !important;padding:12px 0 !important;color: #444 !important;} .threadtags_tag span {border:1px solid #FFE7B1; padding:10px 14px 10px 32px; background: url(http://www.5d6d.com/viewthread.php?tid=755119&extra=page%3D1&page=2&styleid=20/tag.gif) no-repeat 10px 50%;} .threadtags_tag a{color:#C00 !important;} 相关搜索: 消费者权益, 法律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也有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本文主要对中央政府、人大制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重要规章加以解释。其中重要规章包括《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检定管理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


哪些政府部门担负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政府行政部门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指: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国家综合性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市场监督、商标、广告、经济合同、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监督,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并依照《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和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它是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业务工作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③卫生监督部门,其管理的范围涉及保健、医疗、饮食卫生的许多方面,与消费者密切相关。
  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其职责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行业主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职责,主要是指其负有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对已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强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服务职能。


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一问题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充分发挥政府执法部门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两部门间争抢案件、互相扯皮或相互推委,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等情况的发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检验时,可以直接委托合法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人民法院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构,在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最终裁判权力。消费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自己人身或财产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中,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纠纷两种消费者权益争议。
  提起诉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①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比如,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简化起诉方式,宽延交纳诉讼费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适用督促程序等切实可行的方法,为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创造便利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的哪些消法活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所指的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产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服务则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可供潜在的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可以看出,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只要是法律允许的,均属该法保护,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则不属该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从以上法律规定还可以看出,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则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消 费 者 容 易 忽 视 的 权 利



  消费索赔这一概念是大力提倡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才流行起来的。由于不少消费者对这一概念并不十分清楚,使得一些消费者本应得到的权利被不自觉地放弃了。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消 费 者 的 法 定 权 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收藏 分享 评分 网页游戏 欢迎登陆-武安生活网- 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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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8-3 01:11 | 只看该作者    踩窝窝   送礼物   问候Ta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系 列 标 准
   在选择和使用商品时,我们必须依赖使用说明才能确保正确安全使用。《标准化法》、《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标识的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
  GB5296.1-85《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87《消费品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3-1995《消费品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4-87《消费品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1996《消费品玩具使用说明》
  与之相关的标准还有: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685-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7291-87《与消费者有关图形符号的一般要求》
  以上八个标准构成了消费者使用说明国家标准体系。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系列国家标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了解商品提供了依据。
经 营 者 的 法 定 义 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以下10项义务: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你有哪些索赔权?哪些投诉不被受理?
  一些消费者在给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刑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咬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就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祉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祉正或者超过期限祉正的,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补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其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局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末内《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局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先例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先例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邓以协助,不得拒 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示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甚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 边疆使用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神话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页游戏 欢迎登陆-武安生活网- 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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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8-3 01:12 | 只看该作者    踩窝窝   送礼物   问候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信誉,以保障消 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补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是有本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规定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进八十七条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 网页游戏 欢迎登陆-武安生活网- 回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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