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美林河畔房价:以法律的手段保护“坏人”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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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手段保护“坏人”的沉默权

2011年06月14日
来源:华商报 作者:马想斌

全国人大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这是继1996年修改后的再次大修。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等透露出了刑讯逼供和监管漏洞。专家建议修改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废除“如实供述”条款,不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如实供述”的初衷是为了能够威慑罪犯心理、加速案件审理,它的意义和影响从几代垂髫小儿玩游戏的雷同口号中可见一斑。然而,这一政策在一些现实中却形成司法 “悖论”:司法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处重刑;法律禁止抗拒不供,可那些无视法律的奸猾之辈,却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既然坦白不一定从宽,抗拒也不当然会从严,那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真正的法治精神面前,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误导或诱导。“坦白从宽”多少成了变相的诱供,“抗拒从严”多少成了逼供的翻版。

现代法治理念中有一条很重要,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因为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错,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对此司法也应体现出尊重。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核心内容就是侦查人员必须事先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因为当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时,容易使司法人员将讯问作为取证或获得证据的线索,这势必导致刑讯、折磨、疲劳战术等非法取证。而司法机关作为禁止诉诸武力的保证人和武力的垄断者,同时又是法律程序中的当事人,想要避免刑讯逼供发生,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便是制约司法专横的工具之一。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经说过:“法治的目的之一,在于以和平而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以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刑事审判的第一个基本特征。它要求刑事案件应以一种非暴力的理性方式、以争辩与交涉的途径进行处理,并使处理方案完全建立在事实和法律之上。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高科技的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办案方式也将向多元化发展,从各个角度收集不同形式的证据,注重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不再囿于言辞证据的羁绊。之前在一些地区出现的“零口供”办案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我们期待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能够废除 “如实供述”条款,从法律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坏人”的沉默权,避免让其自证有罪。如此,在刑侦诉讼方面,将会迎来一个重证据的时代,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这亦是法律本质之所在。如此,每个人才能免于被刑讯逼供,减少成为冤假错案主角的风险。

马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