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慕明在大陆兄弟姐妹:化解劳资纠纷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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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劳资纠纷已成当务之急http://www.workercn.cn2011/6/7 08:52来源: 法制日报

    ◎加快建立协商谈判机制

    ◎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制度

    ◎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而劳资矛盾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问题。劳资关系主要涉及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由于利益关系的冲突以及利益分配的不公,使得劳资矛盾日益显性化。目前劳资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为: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一些企业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强迫劳动者每天工作长达十多个小时,使其不能享受国家的法定休假;不少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致使工伤事故、职业病持续高发。近年来,由于得不到妥善解决而集体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现象久禁不止,由于缺乏欠薪保障机制,一些企业因经营困难倒闭,出现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现象。

    分配不公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正在拉大,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劳动收入跟不上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步伐,低端劳动者的收入普遍偏低,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对立加大。

    用工方式多元化引发劳动者阶层的分化。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企业的用工方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除传统用工方式之外,非典型用工方式越来越多,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工时等。目前企业使用非典型用工数量不断增加,而由于我国法律对非典型用工的规制较为放松,这些劳动者在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正式用工劳动者有较大差距,使得非典型用工的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出现了劳动者阶层的分化。

    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发。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发,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井喷现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劳资关系的紧张状况,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正确处理和解决当前的劳资矛盾,需要在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正确认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而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将劳资对立转变为劳资共和,让劳动者分享企业发展的利润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

    二、加快建立协商机制,发挥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一要建立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民主协商与合作的机制,发挥政府、企业协会、工会三方协商合作机制的作用,制定劳动政策法律,协调劳动关系;二要建立企业一级的协商谈判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协商谈判,通过集体谈判来提升劳动者整体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水平。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劳资矛盾。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呈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的特点。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应当采取柔性化的方式来处理。应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劳资矛盾,除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外,还需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通过群众自治来解决纠纷,使尽可能多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还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制度,整合现有资源,简化处理程序,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四、加强劳动执法,建立劳动争议预警制度,通过危机干预制度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要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一方面要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监察;另一方面要建立劳动争议预警制度,特别是建立群体性劳动纠纷应急联动机制,由行政、司法、工会协调参与,引导职工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排查可能发生的纠纷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合力解决。

    五、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畅通劳动者维权途径。法律援助是对困难群体提供的法律帮助,劳动者尤其是低端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得到法律的救济,特别是当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拖欠工资等案件而陷入经济困难时更应获得法律援助。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通过购买服务或扩大公益律师队伍的方式,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以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林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