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美自己腿长的句子:解读劳资纠纷案例 让您维权不再困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7:30:40
解读劳资纠纷案例 让您维权不再困难作者: 潘毅 陆欣 发布时间: 2009/07/16 责任编辑: 诸葛淼 来源: 金华日报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一年半了。不过,仍有不少劳动者对于这部法律还不太了解,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并不能很好的维权。记者采访了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实际的维权案例,让广大劳动者明白如何维权。

    公司不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补缴

    维权事件:2008年8月,叶先生与金华某汽配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未给叶先生缴纳各项社保。2009年5月,叶先生解除了与单位的合同,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经劳动部门调解,该汽配公司为叶先生补缴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缴纳),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315元。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解读: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相关费用,补缴的费用应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算起。比如,某员工2000年3月2日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就要为员工补缴2000年3月到现在的社保。另外,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公司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劳动部门也提醒在职的劳动者,应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保护。劳动行政部门会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必顾虑因此失去工作。

    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维权事件:2009年1月,邱女士进入金华一物业公司当服务员,工资为770元/月,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5月30日,该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经劳动部门调解,该物业公司向邱女士支付2009年2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3080元。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解读:当碰到企业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要做到及时投诉,以免超过时效。另外,根据规定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部分企业主也反映,不是企业不愿与员工签订合同,而是员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合同。面对这种情况,企业主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该规定具体内容为: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没签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维权事件:金女士在金华一企业工作5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该企业辞退了金女士,金女士则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部门介入后,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很大。这时,金女士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内容是该职工的亲属与企业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张先生的对话,张先生还出庭证明该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经协调,该企业向金女士支付了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6500元。

    法条链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相关解读:在现实的纠纷中,企业一般都会承认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往往会存在一定争议。一旦发生这种争议时,员工一般无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因为在发生争议时,劳动部门可要求该企业提供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招工登记表,如果这些记录中能看到该职工的名字,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该企业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尤其是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凭证,那么可以视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两年以前的工资支付记录等凭证,单位并没有举证的义务,而由于时间久远员工要提供其他的证据也比较困难。

    除了两种情况,单位不能扣工资

    维权事件:2008年5月,李先生与金华某物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李先生辞去了工作,并要求该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1500元。该单位认为,李先生在职期间无故旷工12天,根据单位制度规定“每旷工一天扣除工资100元”,李先生只能拿到300元的工资。经劳动部门仲裁,判定该单位支付李先生全额的工资1500元。

    法条连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2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相关解读:职工无故旷工,单位扣发其工资,听上去合情合理。其实,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无故旷工属于违纪行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扣其工资。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能扣减员工的工资:第一,为员工缴纳社保、个税,在工资中扣减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费用;第二,签订合同时就约定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比如伙食费、水电费、住宿费等。(记者 潘毅 实习生 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