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创新2016高考:中国的司法改革无需站在政改的大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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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无需站在政改的大旗下 发表时间:2011-6-12 7:57:00 阅读次数:135     所属分类:美国司法模式

模仿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8)

 

作者: 方鲲鹏

 

八、中国的司法改革无需站在政改的大旗下

 

本文标题中“美国司法运作模式”是个泛指的概念,并非专指法系问题,而是对应于言必称美国、鼓吹照搬照抄美国司法但是概念模糊不清的声音。实际上国家采用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不是一个应该争论的问题,因为两大法系各有长处,而且现在世界上也没有哪一个国家采用纯粹的海洋法系或大陆法系。美国更是提供了两大法系共存的例子。美国总体上是属于海洋法系国家,但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在购自法国之前是大陆法系,至今仍然保留大陆法系,而该州的法院组织、法官产生方法、法庭规则、陪审团制度等与美国其他州并无二致。另外路易斯安那州法院的案件,常经由上诉过程打入联邦法院,也没有听说产生与采用海洋法系的联邦法院不能接轨的困难。

 

在一个泛指的概念下,便于把美国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系统地归纳在一篇文章里。中文资料中,赞颂美国司法运作模式的文献汗牛充栋,但能指出其具体问题的文章凤毛麟角。我能给凤毛麟角作些贡献,部分原因受益于我近距离观察美国。我的文章经常受到攻击,最常见的指责是:“你这是变相为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唱赞歌!”“你的意思,美国司法制度还不如中国?”“你来开个处方!”“重要的不是批评别人的制度,你能提出一个比美国制度更好的制度吗?”一看到批评美国就跳脚,产生莫名其妙的联想,要质疑批评美国的资格,这不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吗?我不认为比较中国才有资格批评美国,不认为批评的同时必须开处方。批评可以只是一面镜子,照出脸上的脏污,至于怎么处理这些脏污,不是镜子的事。

 

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运作模式亟需改革的文献也是汗牛充栋,绝不缺少开处方者。我主要是将观察到的美国问题写出来,给严肃认真的开处方者们借鉴,希望他们高瞻远瞩,在设计司法改革时能预见到这些问题,重视监督这一环,重视防止司法向市场化倾斜。这两个重视极其重要,再强调也不为过。

 

美国的司法在我们看来有很多毛病,或者是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在他们国家里不至于发展成为社会不能承受的严重问题,这同他们的社会文化和司法制度形成过程有关。而中国没有这些背景,如果照抄过来,一定会把他们的毛病很快发展成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举几个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作为例子。

 

美国人的观念是法重于理,以判决为准,没商量;而中国人观念是理重于法,判决要合道理,才能接受。但是“合道理”是个软性指标,各人会有各人标准,合你的道理不一定合他的道理,都要合理才合法,社会永远不得太平。中国首先要培植法重于理的观念。

 

缺乏监督的美国司法制度在形成期,存在一些基础条件,包括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法官对正义的追求,法官职位具有的崇高感,民众对法官的信赖,法官本人对法官职位的自重和荣誉感等等。这些基础条件不仅中国现在不具备,在其本土也由于时代的发展而变得过于崇高,处于逆向淘汰中。在当今这样一个只重物欲的时代,除了少量的法官,绝大部分法官之所以成为法官,不是受追求正义的崇高精神召唤,而是被法官职位带来的种种好处吸引。

 

美国的法官不受监督而长时期里没有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除了上述的基础条件及其贯性外,还受益于美国是个基督教国家,因为基督徒相信人做坏事时上帝在看着。同样,这也是与中国不同的国情,而这个条件在美国本土也在丢失中。

 

因此不仅中美两国的文化意识不同,支撑美国司法运作的基础条件,也由于时代变迁而显得过于崇高不合时宜了,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也在流失中,所以盲目移植美国司法模式注定要失败。

 

而时代的变迁,也使一些原本丑陋的方法更有了用武之地,“死盯行动”就是一例。试想有人举报某路段巡警收钱取代开罚单,你去找警察谈这事,一百个不承认;找双方对证,各说各的话,也不好办。如果派一个农民工装扮的“死盯”去那里开超速车,就省事多了。拦下来后,你要开给我300块罚单?我递上100块现金。你收下了,有录音有录像,赖也赖不掉。你私收100块,会罚你1万块。但还不急着罚,等你私收达到1千块再同你算帐,罚10万,要罚得你倾家荡产,以儆效尤。

 

假作真时,真亦假。如此整治,真有人行贿时,手也不敢伸出来接了,还会将行贿者的身份证号码记下来报告上级。美国“死盯”督军战术,在道德上确实有瑕疵,但经验证明有效,是能抓到老鼠的好猫,可以考虑引进。但这种战术必须加强管理,制定严密的游戏规则,防止“死盯”被用来陷害和栽赃。

 

警察、法官是握有执法权的人群,是高风险的被腐蚀对象,美国“死盯”战术对他们却网开一面,完全不可取,也许是对自己人搞“死盯”不方便的缘故(美国的“死盯”部队属于警察系统)。这也说明,权力需要监督,但不能依赖系统内部的监督。权力必须设计成能互相监督。如果只有单向监督,就要层层设置监督机构,没完没了,并且最高权力后面无人可行监督之职。

 

香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官员贪污腐败日益猖獗。七十年代当局下决心整顿,于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大力肃贪,官员贪污风气很快就刹住,而这期间香港的社会体制没有改变。台湾在蒋经国治下是权威体制,他把国民党原来根深蒂固的贪污腐败之风整治得耳目一新。李登辉、陈水扁治下的台湾转型为民主体制,这俩人却把台湾搞得黑金政治充斥。社会体制民主化没有促进台湾的廉政。说穿了,反腐败是个法律问题,不依赖于社会体制和政治改革,如果最高权力层自身清廉,只要有决心、有魄力,严厉执法,反腐败可以很快见效。

 

中国的司法改革无需挂靠政治体制改革,一站到政改的大旗下,唯有上演只闻雷声不见雨滴的戏了。其实,说“司法改革”这样的话都嫌奢侈,因为基本上需要解决的只是,除了绝对豁免权和判例法部分外,让中国法官拥有美国法官一样不受干扰的执法权,同时设计和推出美国所缺乏的监督机制。

 

美国处于一个社会体制的成熟阶段,做一届、二届守成的总统,也可以成为民意评价不坏的总统。但中国处于社会转形期,政府非得有办大事的魄力,干承前启后的事业。做守成政府只能是一厢情愿,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全文完)

 

【收藏本日志】 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勇之忍者 博客:arabit.fyfz.cn 时间:2011-6-12 10:16:00 第一,大大地方宽了新闻自由,可以针对香港政府官员了,而这以前是不行的,以前的新闻自由受限于新闻不得有损英国王室、英国政府、香港政府声誉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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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谈政改,人们可能主要习惯性的往政体的改变宏大叙事方面思考,一个已人已降于人世,不论如何不帅气,几无可能从骨架上做彻底改变。新闻自由、民主监督等的改变可以在现行政体框架下进行,这些都是一些具体的事项,只需要当政者勇敢的向前走一步。放弃后者的努力做前者的思考我认为基本是忽悠。 共1条记录 分1页显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