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缆 年销售收入:检方撤诉“敲诈政府案”并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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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撤诉“敲诈政府案”并不彻底 

盛氏微言 2011-06-03 00:04:31 阅读4374 评论26   字号: 订阅

    

检方撤诉“敲诈政府案”并不彻底
盛大林

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上访,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补偿款,贾文等7人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日前,贾文等人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贾文等人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据6月2日《新京报》)

起诉虽然撤回了,但崇礼县检察院的认定并不彻底。比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之说就耐人寻味——什么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还是指敲诈勒索行为吗?“情节”是定性之后的定量,说某种行为的情节轻微,意味着那种行为还是存在的,只是不严重而已。如果崇礼县检察院仍然认为贾文等7名村民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政府,那就没有认识到问题的实质。

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它通常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政治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寻求行政救济的行为。如果为了利益而上访就是在敲诈政府,那么以后谁还敢上访?上访还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吗?

敲诈勒索是一种隐秘性行为,不可能公开进行。比如有人掌握了某个官员的受贿证据或者嫖娼录像从而向其提出财物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就公布受贿证据或者嫖娼录像,这种行为肯定是“点对点”秘密进行的。如果公开了,公安机关肯定要马上介入,敲诈就不可能得逞,被敲诈者的那些“把柄”也就不再是秘密。而公民上访以及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的要求都是公开进行的,试问:有这样实施敲诈的吗?

更重要的是,政府根本不可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因为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或要挟为手段并建立在恐惧感和压迫感之上的,而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上访也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有什么可恐惧的呢?敲诈勒索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欧美法治国家,这个罪名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而在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敲诈政府罪”的判例。

近两年,“敲诈政府”或“敲诈法院”之类的案子时见报端。据不完全统计,仅河北省沧州市至少就有4名农民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政府或法院而获刑——这是法治的耻辱,必将成为司法史上的笑柄。

“敲诈政府”这样一个荒唐的罪名为什么会出现?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什么动不动就祭出这个“法宝”?最合乎逻辑的解释就是自知屁股不干净,想籍此打压上访。而其根源还在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够,使司法沦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打手”。

对这种借法律的名义践踏法治的行为,仅靠司法机关的自觉自律是不够的。我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就敲诈勒索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地人大也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