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自动回复机器人:李庄漏罪案检方撤诉的后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37:14
李庄漏罪案检方撤诉的后果(2011-04-22 12:57:43)转载 标签:

李庄

再行起诉

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公诉机关

杂谈

分类: 要案追

     4月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定李庄犯罪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10时21分,审判长当庭宣布,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在这个世人瞩目的李庄漏罪案的审理过程中,重庆检方选择了撤诉这个尴尬的程序,使轰轰烈烈的李庄案第二季暂时告一段落。

    为何说检方选择的撤诉程序却是个尴尬的程序呢?

    一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公诉案件撤诉程序的相关规定,使得撤诉不能成为法定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也就无所谓“遵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之说。

    另一方面,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院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公诉案件撤诉条件和后果的相关规定,使得撤诉又成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运用的程序,如何“遵守”,是否“违反”,难说。因此,司法机关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拉倒。

   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才出现了诸多利用撤诉程序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甚至滥用职权,对明知是无罪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事件。
      根据“两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公诉案件撤诉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撤诉的时间,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
    (2)撤诉的两种情形,一为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二为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3)检察机关要求撤诉的条件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撤诉的法律后果,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我们不难发现,以上公诉案件的撤诉规定存在许多缺陷:
    (1)诉讼程序终结但实体没有结论。司法审判都应该有一个终结的结论,没有结论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也是没有存在价值的。既然撤诉的条件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既然撤诉可以产生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那么就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撤诉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然而现行撤诉程序并无此规定。
    (2)缺乏撤诉后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否释放、何时释放没有规定,造成被告人被持续关押,近亲属和辩护律师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3)缺乏继续侦查和再行起诉的具体规定。从“两院司法解释”中“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的规定可以引申至“发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再行起诉”,但是收集新证据的权利由侦查部门行使还是由审查起诉部门行使?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有哪些诉讼权利?有无期限限制?均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4)现行撤诉程序成了司法机关避免无罪判决的法宝。
如今刑案当庭宣判的很少,择日宣判成了主流,从庭审结束到择日宣判中间的这段时间,法院与公诉机关之间经常要交换意见,发现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法院往往不做无罪判决,而是和公诉机关协调,直到公诉机关认为无法避免无罪判决的时候,公诉机关才会妥协让步,作出“撤诉”的选择,可见撤诉程序成了司法机关避免无罪判决的法宝。

    虽然,现行的检察院撤诉程序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但是,在李庄和辩护律师的努力下,重庆检方终于撤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撤诉并不等于案件撤销,李庄漏罪案可能的结果有:

      一、永远撤诉,该案不再起诉。

     二、检方发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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