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古城文庙: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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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12 【部门】:法规处 :53
贵州省统计局文件
黔统字(1998)4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
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统计,依法管理。现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现印发各处、室、中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统计 法制 岗位职责 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1998年3月23 日印发
共印25份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治统,依法管统,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黔统字(1997)75号《关于认真执行<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省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细则。
一、局机关党办(局机关普法领导小组)法制工作职责
1、按照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三五”普法规划和“三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做好本局机关学习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统计法规)的计划安排,每季在政治学习时间中不得少于安排一个半天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
2、每个季度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应进行检查,并报告普法学习教育情况,法律、法规学习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3、根据全省统计普法计划安排,组织本局机关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提高全局职工法制观念,促进局机关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局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二、法规处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三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全省统计系统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并督促各地区及本局完成规划要求,统一订购统计普法宣传教材。
2、按照“三五”统计普法规划,组织督促各地区和本局完成阶段性统计普法任务。每年12月20日前,向局领导和局机关考核办公室提交一篇本年度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情况报告。
3、“三五”统计普法工作结束,应组织对各地区统计普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写出全省统计系统“三五”统计普法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4、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撰写并组织统计法制宣传稿件,刊登在《贵州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上。
5、结合全省各地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积极撰写或组织统计违法案例分析稿件或案件曝光材料,刊登在《贵州统计》杂志上。
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写出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报告。
7、督促指导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检查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8、统一管理统计法律文书,指导各地区和本局机关各处、室使用好统计法律文书,做好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
9、根据各地区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培训工作,提高全省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
10、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局各处、室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季后1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和局机关目标考核办公室报告。
11、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管辖分工,查处或配合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管理全省各级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检查持派员,按照程序填发《统计检查员证》和《统计检查特派员证》。
13、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工作和参与统计行政诉讼工作。
三、其他处、室法制工作职责
l、各处、室应按照统计法制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安排,每季至少安排一个半天时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处、室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有报表上报任务或向各地布置有报表并需收集的处、室,要依法组织统计,严格依法上报统计资料;发现有迟报、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情况书面送法规处。
3、各处、室应制定统计数字修订制度,保证统计数字的修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手续完备。
4、各处、室应指派统计检查员(统计检查员不在,本处、室领导可另指派他人)参加本局组织的统计法规检查工作或其他有关法制工作,并完成所分配的法制工作任务。
5、各处、室在统计工作中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统计检查查询书》等统计法律文书时,应到法规处统一编号并备案。
6、根据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需要,各处、室应积极指派人员参加和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08-05-12 【部门】:法规处 :53
贵州省统计局文件
黔统字(1998)4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
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统计,依法管理。现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现印发各处、室、中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统计 法制 岗位职责 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1998年3月23 日印发
共印25份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治统,依法管统,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黔统字(1997)75号《关于认真执行<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省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细则。
一、局机关党办(局机关普法领导小组)法制工作职责
1、按照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三五”普法规划和“三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做好本局机关学习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统计法规)的计划安排,每季在政治学习时间中不得少于安排一个半天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
2、每个季度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应进行检查,并报告普法学习教育情况,法律、法规学习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3、根据全省统计普法计划安排,组织本局机关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提高全局职工法制观念,促进局机关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局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二、法规处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三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全省统计系统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并督促各地区及本局完成规划要求,统一订购统计普法宣传教材。
2、按照“三五”统计普法规划,组织督促各地区和本局完成阶段性统计普法任务。每年12月20日前,向局领导和局机关考核办公室提交一篇本年度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情况报告。
3、“三五”统计普法工作结束,应组织对各地区统计普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写出全省统计系统“三五”统计普法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4、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撰写并组织统计法制宣传稿件,刊登在《贵州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上。
5、结合全省各地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积极撰写或组织统计违法案例分析稿件或案件曝光材料,刊登在《贵州统计》杂志上。
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写出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报告。
7、督促指导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检查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8、统一管理统计法律文书,指导各地区和本局机关各处、室使用好统计法律文书,做好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
9、根据各地区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培训工作,提高全省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
10、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局各处、室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季后1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和局机关目标考核办公室报告。
11、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管辖分工,查处或配合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管理全省各级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检查持派员,按照程序填发《统计检查员证》和《统计检查特派员证》。
13、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工作和参与统计行政诉讼工作。
三、其他处、室法制工作职责
l、各处、室应按照统计法制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安排,每季至少安排一个半天时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处、室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有报表上报任务或向各地布置有报表并需收集的处、室,要依法组织统计,严格依法上报统计资料;发现有迟报、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情况书面送法规处。
3、各处、室应制定统计数字修订制度,保证统计数字的修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手续完备。
4、各处、室应指派统计检查员(统计检查员不在,本处、室领导可另指派他人)参加本局组织的统计法规检查工作或其他有关法制工作,并完成所分配的法制工作任务。
5、各处、室在统计工作中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统计检查查询书》等统计法律文书时,应到法规处统一编号并备案。
6、根据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需要,各处、室应积极指派人员参加和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统计局文件
黔统字(1998)4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
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统计,依法管理。现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现印发各处、室、中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统计 法制 岗位职责 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1998年3月23 日印发
共印25份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治统,依法管统,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黔统字(1997)75号《关于认真执行<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省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细则。
一、局机关党办(局机关普法领导小组)法制工作职责
1、按照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三五”普法规划和“三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做好本局机关学习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统计法规)的计划安排,每季在政治学习时间中不得少于安排一个半天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
2、每个季度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应进行检查,并报告普法学习教育情况,法律、法规学习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3、根据全省统计普法计划安排,组织本局机关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提高全局职工法制观念,促进局机关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局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二、法规处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三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全省统计系统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并督促各地区及本局完成规划要求,统一订购统计普法宣传教材。
2、按照“三五”统计普法规划,组织督促各地区和本局完成阶段性统计普法任务。每年12月20日前,向局领导和局机关考核办公室提交一篇本年度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情况报告。
3、“三五”统计普法工作结束,应组织对各地区统计普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写出全省统计系统“三五”统计普法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4、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撰写并组织统计法制宣传稿件,刊登在《贵州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上。
5、结合全省各地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积极撰写或组织统计违法案例分析稿件或案件曝光材料,刊登在《贵州统计》杂志上。
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写出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报告。
7、督促指导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检查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8、统一管理统计法律文书,指导各地区和本局机关各处、室使用好统计法律文书,做好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
9、根据各地区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培训工作,提高全省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
10、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局各处、室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季后1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和局机关目标考核办公室报告。
11、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管辖分工,查处或配合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管理全省各级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检查持派员,按照程序填发《统计检查员证》和《统计检查特派员证》。
13、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工作和参与统计行政诉讼工作。
三、其他处、室法制工作职责
l、各处、室应按照统计法制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安排,每季至少安排一个半天时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处、室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有报表上报任务或向各地布置有报表并需收集的处、室,要依法组织统计,严格依法上报统计资料;发现有迟报、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情况书面送法规处。
3、各处、室应制定统计数字修订制度,保证统计数字的修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手续完备。
4、各处、室应指派统计检查员(统计检查员不在,本处、室领导可另指派他人)参加本局组织的统计法规检查工作或其他有关法制工作,并完成所分配的法制工作任务。
5、各处、室在统计工作中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统计检查查询书》等统计法律文书时,应到法规处统一编号并备案。
6、根据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需要,各处、室应积极指派人员参加和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08-05-12 【部门】:法规处 :53
贵州省统计局文件
黔统字(1998)4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
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统计,依法管理。现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现印发各处、室、中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统计 法制 岗位职责 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1998年3月23 日印发
共印25份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为加强本局机关统计法制建设,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做到依法治统,依法管统,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黔统字(1997)75号《关于认真执行<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省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细则。
一、局机关党办(局机关普法领导小组)法制工作职责
1、按照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三五”普法规划和“三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做好本局机关学习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统计法规)的计划安排,每季在政治学习时间中不得少于安排一个半天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
2、每个季度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应进行检查,并报告普法学习教育情况,法律、法规学习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3、根据全省统计普法计划安排,组织本局机关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提高全局职工法制观念,促进局机关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本局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二、法规处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三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全省统计系统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并督促各地区及本局完成规划要求,统一订购统计普法宣传教材。
2、按照“三五”统计普法规划,组织督促各地区和本局完成阶段性统计普法任务。每年12月20日前,向局领导和局机关考核办公室提交一篇本年度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情况报告。
3、“三五”统计普法工作结束,应组织对各地区统计普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写出全省统计系统“三五”统计普法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4、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撰写并组织统计法制宣传稿件,刊登在《贵州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上。
5、结合全省各地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积极撰写或组织统计违法案例分析稿件或案件曝光材料,刊登在《贵州统计》杂志上。
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写出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向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报告。
7、督促指导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及时检查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8、统一管理统计法律文书,指导各地区和本局机关各处、室使用好统计法律文书,做好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
9、根据各地区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培训工作,提高全省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
10、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局各处、室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季后1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局领导和局机关目标考核办公室报告。
11、根据统计违法案件管辖分工,查处或配合各地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管理全省各级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检查持派员,按照程序填发《统计检查员证》和《统计检查特派员证》。
13、做好统计行政复议工作和参与统计行政诉讼工作。
三、其他处、室法制工作职责
l、各处、室应按照统计法制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安排,每季至少安排一个半天时间,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处、室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有报表上报任务或向各地布置有报表并需收集的处、室,要依法组织统计,严格依法上报统计资料;发现有迟报、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情况书面送法规处。
3、各处、室应制定统计数字修订制度,保证统计数字的修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手续完备。
4、各处、室应指派统计检查员(统计检查员不在,本处、室领导可另指派他人)参加本局组织的统计法规检查工作或其他有关法制工作,并完成所分配的法制工作任务。
5、各处、室在统计工作中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统计检查查询书》等统计法律文书时,应到法规处统一编号并备案。
6、根据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需要,各处、室应积极指派人员参加和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贵州省统计局机关统计法制工作岗位职责
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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