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大道: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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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统字[2011]15号 各州、市、地区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积极为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和“三个提高”提供法治保障,现将《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先争优为动力,以践行“三个提高”为主线,围绕全省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进一步落实“服务科学发展是统计工作第一要务”的思想和“党委政府决策到哪里,统计部门服务到哪里”的理念,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坚持依法统计”、“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积极为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和“三个提高”提供法治保障,努力开创依法统计工作新局面。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依法统计水平(一)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统计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建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统计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推进依法统计工作,健全组织指导、考核奖惩、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二)切实增强各级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统计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三)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履行法定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违反《统计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四)各级统计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统计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和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研究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五)各级统计法制机构要积极围绕统计改革中心工作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充分发挥统计法制机构在推进全局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努力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二、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一)积极建言献策,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论证修改、《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起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统计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二)积极推动地方统计立法工作。进一步做好修订《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前期准备工作,新《统计法》颁布实施后,修订和完善《条例》是当前我省统计立法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省统计局将进一步扩大对《条例》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准备,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公布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在今年《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新《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建立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三、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一)启动 2011—2015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统工作。2011年是“六五”普法依法治统的第一年,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建立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争取将《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纳入本地区2011—2015年普法工作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省统计局将对地、县两级统计普法骨干进行培训。各地县统计局要对乡镇和重点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培训。(二)抓好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进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的工作,并将《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列入全省各级统计局党组中心组、支部和处室的学习内容。要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和统计人员作为统计普法的重点对象,其他人员作为一般对象,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普法内容,采取不同的普法方式,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围绕业务工作做好统计普法宣传。要以四大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推进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为主线,着力促进普法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努力提升普法效果。各级统计局要在各专业年报会中,进行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要把统计普法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资料发布、统计咨询服务及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四)把握时机开展重大统计普法活动。《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级统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特殊时机,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借助电台、电视台、网络、通讯、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五)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评比表彰工作。省统计局除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推荐全国统计“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还组织开展了全省统计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各州地市统计局要做好先进推荐工作,并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评比表彰活动。四、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一)加大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力度。要将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根据各地统计工作实际开展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数据为重点的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强对源头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州、市、地区统计局要带头办案,消除执法的空白,重点查处干扰源头统计工作,在源头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二)加强对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督导。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强化统计工作责任,促进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要通过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规范指标填报,严格报表审核,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三)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国家统计局将制定关于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省统计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处罚标准,完善案件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省统计局今年将继续通报一批重点违法企业,保持高压态势,威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执法考核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将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上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四)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查处一起,严办一起。要积极拓展执法领域,认真查处非法开展调查、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统计资料、非法公布或使用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要针对不同的执法内容,努力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五)加强对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指导。今年省统计局将深入各地、州、市和部分统计执法县级联络点进行执法办案的工作指导。各州、市、地区统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的统计执法指导,帮助县区打开执法局面,提高办案质量。从而构建省、市、县一体的执法网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六)加大执法工作保障力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深认识,认真履行《统计法》所赋予的监督执法职责。积极构建由州、市、地级以上专门统计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大执法投入,加强执法用车和其他办案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责任感。省统计局将在2011年对地、县两级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各地也要加大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七)积极探索查案办案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回头看制度,加强对违法单位的统计法制宣传,帮助违法单位查找自身统计工作中的不足,排难解疑,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制度;积极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开展交流,努力构建和谐的统计关系;积极探索统计执法办案过程的新模式。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统字[2011]15号 各州、市、地区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积极为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和“三个提高”提供法治保障,现将《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1年贵州省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先争优为动力,以践行“三个提高”为主线,围绕全省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进一步落实“服务科学发展是统计工作第一要务”的思想和“党委政府决策到哪里,统计部门服务到哪里”的理念,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坚持依法统计”、“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积极为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和“三个提高”提供法治保障,努力开创依法统计工作新局面。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依法统计水平(一)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统计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建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统计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推进依法统计工作,健全组织指导、考核奖惩、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二)切实增强各级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统计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三)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履行法定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违反《统计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四)各级统计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统计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和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研究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五)各级统计法制机构要积极围绕统计改革中心工作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充分发挥统计法制机构在推进全局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努力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二、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一)积极建言献策,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论证修改、《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起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统计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二)积极推动地方统计立法工作。进一步做好修订《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前期准备工作,新《统计法》颁布实施后,修订和完善《条例》是当前我省统计立法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省统计局将进一步扩大对《条例》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准备,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公布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在今年《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新《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建立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三、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一)启动 2011—2015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统工作。2011年是“六五”普法依法治统的第一年,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建立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争取将《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纳入本地区2011—2015年普法工作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省统计局将对地、县两级统计普法骨干进行培训。各地县统计局要对乡镇和重点企业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普法培训。(二)抓好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进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的工作,并将《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列入全省各级统计局党组中心组、支部和处室的学习内容。要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和统计人员作为统计普法的重点对象,其他人员作为一般对象,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普法内容,采取不同的普法方式,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围绕业务工作做好统计普法宣传。要以四大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推进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为主线,着力促进普法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努力提升普法效果。各级统计局要在各专业年报会中,进行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要把统计普法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资料发布、统计咨询服务及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四)把握时机开展重大统计普法活动。《统计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级统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特殊时机,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借助电台、电视台、网络、通讯、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五)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评比表彰工作。省统计局除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推荐全国统计“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还组织开展了全省统计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各州地市统计局要做好先进推荐工作,并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评比表彰活动。四、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一)加大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力度。要将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根据各地统计工作实际开展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数据为重点的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强对源头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州、市、地区统计局要带头办案,消除执法的空白,重点查处干扰源头统计工作,在源头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二)加强对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督导。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强化统计工作责任,促进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要通过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规范指标填报,严格报表审核,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三)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国家统计局将制定关于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省统计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处罚标准,完善案件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省统计局今年将继续通报一批重点违法企业,保持高压态势,威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执法考核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将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上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四)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查处一起,严办一起。要积极拓展执法领域,认真查处非法开展调查、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统计资料、非法公布或使用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要针对不同的执法内容,努力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五)加强对基层统计执法工作的指导。今年省统计局将深入各地、州、市和部分统计执法县级联络点进行执法办案的工作指导。各州、市、地区统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的统计执法指导,帮助县区打开执法局面,提高办案质量。从而构建省、市、县一体的执法网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六)加大执法工作保障力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深认识,认真履行《统计法》所赋予的监督执法职责。积极构建由州、市、地级以上专门统计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大执法投入,加强执法用车和其他办案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责任感。省统计局将在2011年对地、县两级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各地也要加大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七)积极探索查案办案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回头看制度,加强对违法单位的统计法制宣传,帮助违法单位查找自身统计工作中的不足,排难解疑,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制度;积极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开展交流,努力构建和谐的统计关系;积极探索统计执法办案过程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