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河西中心小学:贵州省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9:14:39
【发布时间】:2008-05-12  【部门】:法规处
贵州省统计局文件
黔统字[2000)13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行政执法检查
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地区统计局,省局各处、室,各调查队:
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水平,规范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促进各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各级统计主管部门实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制。现将《贵州省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统计  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抄  报:国家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局
贵州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0年12月22日
共印150份
贵州省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水平,规范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促进各级统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统计主管部门、统计主管部门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统计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统计主管部门所属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统计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及本部门各工作机构的统计立法、普法宣传、统计执法检查、资格认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组织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等工作。对本局各处室和下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统计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在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和本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  统计主管部门的设计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报表,并提出具体意见。配合法制机构查处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统计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专业统计制度方法的贯彻实施,检查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部门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分管专业统计数据的评估、监督和检查,依法检查、揭发、检举本专业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配合法制机构或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八条  实行统计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对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统计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统计资料公布、资格认证管理及执法检查等,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理结果,提高办事透明度,保证办事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各级统计主管部门对下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本部门的各工作机构及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和考核。对有下列行为的下级主管部门、本部门工作机构及人员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本地方或本专业在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的统计违  法行为,采取包庇、纵容或有错不纠、有案不查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严重违反执法程序的;
(三)因违法、违纪而致使案件查处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不按时结案或对案件卷宗保管不当造成损害及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依本制度进行的考核由各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和人事机构共同进行,考核结果报局长审批,并作为干部录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本制度执行状况不好的部门,当年不参加先进的评比,有关人员和负责人不参加优秀公务员的评比。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对下级统计主管的考核结果向其同级人民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