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好玩吗值得一去吗:吴向宏:目前的个税改革讨论缺乏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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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向宏:目前的个税改革讨论缺乏实质意义

2011年05月19日 10:4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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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个税改革讨论,翻来覆去无非是:免征额提高多少,高税率起征点降低多少。这种讨论没有触及到我国个税制度的深层,不能算是改革。

要从制度上进行变革,首先要正本清源,搞清楚个人所得税是怎样一个税种?现代国家开始是没有个人所得税的。因为一个人凭自己的气力、能力或智慧赚来的钱,和政府半点关系也没有,政府凭什么坐地抽成呢?对个人的征税,像人头税等,属于古代社会的税种。在现代国家建立之初是被废弃了的。只是在现代国家走向福利时代之后,针对个人收入的所得税才重新开征,其理由无他,就是削富以济贫,减轻贫富分化。

因此,个人所得税纯粹是一种收入调节税和福利税,而不应当是一种财政税。它不应当以政府增收为目的,而应以财富在老百姓之间的二次分配为目标。但是今天的税收政策研讨,谈个人所得税,开口往往就是“个人所得税是财政主要来源之一”,闭口便说“中国个税占财政收入比例还很低”等等。那份架势,分明是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一座待开的金矿,一头待宰的肥牛。所提“改革”方案,提高一点免征额的同时,就要扩大高税率的适用对象,算来算去,就是不能让政府最终少收了钱。我不是否认在不少发达国家,个税的确是一大主要税源,但那是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按较高税率纳税,自然逐渐形成的历史结果。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税收“专家”们可不可以别那么急不可耐?尤其在目前中国,经济上需要大力促进内需,政治上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税收政策的主题更应当是减负。政府已经那么有钱了,办这个国际盛会搞那个重大项目几千亿几千亿地花出去了,那么总共5000亿的个税收入,政府又何妨让个百把亿出来给老百姓呢?个税改革的主题应当是切实地减负,而不要这里减一点那里增一点,结果还是加税。

有人说,给中低收入人群减负,同时给高收入人群加税,这不是很合理吗?很合乎收入条件的原则吗?作为一个所谓的高收入者,我是赞成在不增加整体个税的前提下,对高收入人群适当加税的。问题是,现在一些“专家”提的方案,并没有增加最高税率,而是把最高适用税率45%的起征点往下降,从现在的月入10万元,降到也许9万元、8万元或者更低吧?这样做的结果,在高收入人群中,收入越高者相对税负增加反而越少;最吃亏的是月入接近但还不足10万元的人群。严格来说,这个人群在中国不算富人,只能算是中高收入。随着平均工资增长,越来越多工薪阶层会进入这个收入档次。我就不明白了:如果真要限制高收入,为什么不能在上方再设一档税率?为什么不能对年入千万元的那些真正富人多征点税,而要把主意打在年入几十万元的中高收入工薪阶层身上?

更重要的是:个税既然是一种福利和收入调节税种,它就必须不以影响中低收入阶层生活为前提。所以个税征收应当根据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生活负担来定,而不是仅仅根据工资高低来定。说简单点,就是个税应当按照家庭为单位、以实际生活负担为依据来征收。这也是发达国家如美国一贯采用的个税征收方式。一个单身汉月入6000元,日子过得去,属于可以被个税调节收入的对象。但若是一个三口之家只有一个人工作,同样月入6000元,其实是中低收入人群,这样的人你还对他征收以“削富济贫”为目的的个税,岂不是毫无道理吗?此外,说到实际生活负担,在发达国家对于房屋修缮、子女上学基金等生活必要开支项目,都有各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些都彰显个税的福利特征。

在所有这些和生活基本需求相关的税前扣除中,我以为,中国目前最需要的,就是和购房有关的扣除。今天中国任何一个大中城市里,购房都已经是工薪阶层最为沉重的一笔负担。这些年来,政府也采取了各种措施调控房价,但奇怪的是这些措施的基调都是“加税”。我曾多次说过,加税或许能降低一点名义房价,但含税后的实际房价肯定是上涨的。我认为,如果政府真心实意希望工薪阶层买得起房子,就应当结合个税改革,推出针对第一套自住房的减税政策。具体可以学习美国。美国人如果贷款买房,每年偿还房贷的利息部分,是从应课税所得中扣除的。更进一步,这笔不交税的钱还可按一定比率(10%-50%,由地方政府审定)退税。我曾算过,以单身汉、年收入2万美元为例,一年应交的标准个人所得税大概是2550美元。如果他贷款买了一套10万美元、首付20%、7.5%利息30年还款的房子,当年应缴个人所得税顿时降到300美元!换一个角度看,该人获得约2250美元的税收减免,相当于他当年房贷还款的三分之一。

总之,个税作为一种福利税种,它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在调节收入结构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考虑到人民的实际生活负担,尽可能扩大减征和免征的范围。如果不确立个税为福利税种的基本原则,有关讨论就缺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