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公安追逃公告: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绝非司法造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16:50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绝非司法造法

2011-05-19

 

聚焦案例指导制度

 

本网记者李娜

 

  相似的刑事案件,有的对罪名认定差异较大,有的对是否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有的存在诉与不诉两种结果。“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检察机关以不同形式存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通过形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运转、沟通顺畅、权威高效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和平台,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当前检察机关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

 

  专属“两高”

 

  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从指导性案例工作管理机构、案例选送的范围和条件、案例的效力等方面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了规范。

 

  随后,最高检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其工作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0年年底,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陈国庆指出,指导性案例是“两高”在案例指导方面的专属名称,特指“两高”发布的案例。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年来,有的地方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典型案例选编工作,用于本地干警的学习交流和办案借鉴,这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案例选送工作。但他们选编的案例不能称作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虽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但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都可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陈国庆解释说,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选送,省级人民检察院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选送。“随着案例指导工作的推进,选送指导性案例将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绝非“判例”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这段话出自“检例第2号”“忻元龙绑架案”。最高检公布的3个指导案例,每一个在基本案情之前,都有类似这样一段“要旨”,提示该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

 

  “可以”参照执行即一般情况下要遵照执行,如不执行,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陈国庆坦言“这样的规定对检察官来说确实是一种约束”。但是他随即强调,如果因此而将案例指导制度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属于严重误解。

 

  他分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是一种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先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我国之所以使用“案例”的表述,就是表明,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目的是为了在保持成文法的法律体制下,以成文法为主,结合司法解释,以案例指导为辅,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进行指导,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它不是一种新的“造法”制度,不是“司法造法”。

 

  此外,指导性案例不限于单纯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还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裁量权规范行使等方面。对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法律文书说理的参考,但不能等同于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直接作为法律依据援引。

 

  要少而精

 

  谈到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陈国庆主张数量不宜太多。他认为,指导性案例一般只能针对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出现偏差的重大、疑难、新型问题,要做到少而精。

 

  “具体案例的选编,一定要慎重,体现权威性,突出反映法律监督成功做法。比如程序上如何处理、如何把握,以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陈国庆说。

 

  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征集、确定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重点集中在职务犯罪立案与不立案案件,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涉检申诉案件,其他新型、疑难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等方面,涵盖了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门类,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特点。

 

  为了突出重点,第八条规定,检察机关主要选送、推荐和征集以下类型的案例: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

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实质条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监督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适用法律正确,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处理结果恰当、社会效果良好。

 

  “当然,目前公布的案例数量还太少。”陈国庆坦言,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还有一个探索过程。

 

  陈国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完善、规范相关制度和机制是当务之急,特别是完善案例选送、筛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审查和公布工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