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女的代价:南海网:“常回家看看”不能靠法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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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常回家看看”不能靠法律强制 2011/1/5 16:00:01  红网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1月5日《山东商报》)

  多年前,一曲《常回家看看》,风行大江南北,唱得游子纠结而黯然,唱得空巢老人凄婉而喟叹。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与父母唠唠嗑,是表达孝意的基本方式,也是朴素而必需的人之常情。

  日前有媒体报道,不少网友在网上发起了“算算这辈子还能和父母相处多久?”的调查,网友们计算出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最长的是有十几年,最短的只有十几天。有网友感叹,“这辈子我也许只能和妈妈相处了25天了,我在外地上班,每年只有春节能回家一次。我妈妈今年55岁了,如果上天眷顾妈妈能活到85岁,在她最孤独的那30年里,我在她身边的时间不超过600小时,也就是25天,还不到一个月,这个结果真是太残酷了。”

  在此语境中,游居在外的儿女确实应该常回家看看。联系到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由于无人照料而生发不少悲剧,孩子就更应该多探望父母,甚至与父母住在一起。再联系到确有不肖子女,不愿意看望父母,由是观之,新老年法拟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其初衷良好,释放了浓烈的善意,但是,笔者认为,对此不宜激赏,尚需理清三点疑问:

  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不少子女不是想常回家看看,而是无法常回家看看,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有网友说,法律应该先强制公司执行带薪休假制,此非虚言。更理想的是,城市房价能够降一点,让做子女的买得起大房子,把父母接到城市里住。

  其二,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也是没有根基的,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其三,法律该不该过度介入道德范畴?常不常回家,与伦理有关,也与道德有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能规范公共领域,道德法律化不妥,法律道德化同样不妥。然而,现如今不少人陷入了法律崇拜的泥淖之中,认为法律万能,动辄拿法律说事,其实,“法律并非万能,法律工具并不是有效(对所有事情都起作用)或最为有效(对某些事情最起作用)”。伦理的归伦理,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如果法律过于侵蚀伦理或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

  其实,法律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的背后,隐含着一个错位的命题。在不少人看来,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且全部是子女的责任,殊不知,养老、敬老、爱老,让老人安度晚年,不只是子女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当前,我国普遍存在“421家庭”的家庭模式,即两个成年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实在力不从心。在此事实面前,即便孩子常回家看看,又能如何?国家应该当仁不让地强化养老保障,让老人体面生活,有尊严地安度晚年,这比法律迫使子女常回家看看更有必要。若一味强调子女的责任,相关部门就有推卸自身职责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