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补偿:下岗职工是如何被下岗的!!(解开疑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14:57
 

下岗职工是如何被下岗的!!(解开疑团)

 

    我们下岗失业已经十年有余,至今很多人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职能部门彻底解决我们下岗职工的生死存亡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我们这些下岗职工身份的问题  

   

    一、当年职工产生下岗是所谓国企改制后的政治产物。理由,是为了给国企减轻负担。可是,后来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其纠结点;就是围绕着如何解读中共中央【中发(1998)10号】文件而来。后来通过认真学习中央文件,我们注意到,很多企业只是选取有利于他们自己利益的只言片语,采取断章取义的伎俩,由着公司领导自己的主观臆断随意曲解中央文件精神,结果导致侵害下岗职工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仅以中信重机公司为例,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意义:他们利用中发十号文件“要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属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的一段话,做为企业减员增效的尚方宝剑。因此,产生了全社会,对下岗职工采取任意歧视的胡作非为的做法。其实,这句话只是文件当中指出国企存在的问题,但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是在后半段:“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后来我们也对中央十号文件三番五次反复的学习,也认真进行了解读。其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中心内容;是要求如何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问题,而且,把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列为是重中之重。文件全文并没有透露出下岗就意味着失业的意思。不允许把下岗职工扔下不管,这才是中共中央【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实质所在。单位必须认真解决好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是国有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那么显而易见下岗职工在没有再就业之前,任何单位和公司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更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就这样,一份好端端的中共中央文件,在这些歪嘴和尚的歪嘴里,就变成了任意歧视下岗职工的借口。  

   

    二、目前,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还都没有依照国家的法律予以解除!大多数单位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不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多都是以公司的红头文件单方面解除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这些都有案可查)。同时,下岗职工大多数至今都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这些文件在已经过去了将近十年,至今没有送达到下岗职工的手中。结果导致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形同废纸毫无作用,许多公司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都严重违背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第六条中还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招用职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段对用人单位新招职工的身份进行审查,对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即到另一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并通报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1、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是:开除和除名。法定程序是将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者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3、单位方面:企业一方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应该按照法定条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时送达劳动者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如果劳动者下落不明,企业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否则,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4、劳动者方面:劳动者一方在接到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也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手续;我们注意到很多单位,完全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而是独断专行的就以公司红头文件的方式,单方面就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履行送达义务,导致我们至今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我们完全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我们这些下岗职工迄今还没有被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现在大家还是单位的员工是合理合法的要求!除非单位能够提出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公司的红头文件可以替代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我们认为单位是在以歧视和欺诈的手段,有意规避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二、我们这些下岗职工与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又在哪里?  

   

     1、按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作出决定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是以企业文件形式作出决定且决定并未送达到劳动者本人,则应视为未通知、企业无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以让下岗职工提前了解其面临的处境,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保证具有一定的时间余地重新寻找工作。而我们这些下岗职工大都是在等待单位对我们进行三次培训,并且在等待三次分配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在还没有再就业的情况下,即被单位单方面以公司红头文件的形式,宣布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即不通知我们本人,也没有通知我们有关的家属,因此我们认为单位此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如下随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14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均要求提供跟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就业带来很大影响。另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使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双方没有了由于劳动产生的权利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是让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失去效力,不在约束当事人,其中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没有参加劳动时,合同生效,但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用工时,解除的只是劳动合同,没有涉及劳动关系。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出具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承担双倍返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因为,我们这些下岗职工至今还没有见到,必须送达本人的【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单位的过错,人为的给我们下岗职工造成了十分艰难的处境。因此我们有权力认为;大家至今还都应该是原单位的正式职工。除非原单位能够拿出符合或者有关可以允许公司以红头文件的方式,不用通知下岗职工本人,更不用下岗职工本人签字情况下,即可单方面宣布对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文件,我们可以另当别论。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具体数额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下岗职工”按重新计算工龄后的工龄,重新补发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过去原单位一直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事实是在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我们大多根本没有与公司方进行协商的权力,如何计算补偿金完全是公司单方面的所作所为,这一点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所以很多单位依照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来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法的,可是我们下岗职工又无处去申诉!虽然我们清楚,单位应该依照每一年度按一个月进行补偿,工作多少年应该给予多少个月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没有年限的限制的,可是由于下岗职工是弱势群体,四处投诉无人理睬。  

   

    显而易见,现在全社会,都在下岗职工的问题是在推诿扯皮,这是一种对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我们下岗职工的严重歧视的行为。我们通过认真学习(中发10号文件)才知道过去单位宣传的十号文件只是选择对其有利的段落进行解读,他们歪曲文件精神,利用中发十号文件“要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属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的一段话,做为尚方宝剑,对下岗职工进行歧视和任意的发落。可是通过我们现在的认真解读,才知道十号文件通篇所言,都是要求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的问题,并且把它已经上升到了,是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党和政府责任的政治高度进行了严格要求。而且,在文件的第二章;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中明确提到“同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那么请问“依据国家关于下岗职工进中心托管的政策规定解决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当时单位是如何解决的?你是把公司这些臃肿出来的人,从肉体上完全消灭了吗?显然没有!因为我们大家都还活着!那么你们是如何解决人员臃肿、人浮于事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减员增效”。何谓“减员增效”它指的是什么?减员与裁减人员有何区别?“减员增效”与“裁减人员”目的都是一个就是以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它们是同义词。难道这么简单的问题,还需要重新补习小学的文化课后再来谈论此话题吗?并且在中央10号文件第六章里明确规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我们下岗职工就不该被人歧视,既然下岗职工没有因为下岗而被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资格,我们就应该有权力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下岗职工的权利!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