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羰基保留酯:宪政浅议:人身自由与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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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浅议:人身自由与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1-05-20 18:34 作者:燕王王皓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71次

  总序言:本系列作品是采用从低到高,从个人到集体的顺序进行论述。

 

  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如果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则其它自由也同样守不住。什么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就是个人的人身自主权,是一种“移动身体的自由”。

 

  《人权宣言》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从中,我们可以引申出几个要点:

 

  1.《人权宣言》第五条:“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你的这种行为是犯罪,那么,你的这种行为就是合法。如此一来,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会增大很多。而在专制国家中,这一点难以落实。掌权者往往会跳过法律,在描述你的行为时杜撰出一个个罪名来。例如:“思想偏激”,“勾结敌对势力”,“非正常上访”,“破坏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你有历史污点,政治污点”,等等等等。根据这些单纯用掌权者的嘴杜撰出的罪名,来动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来对你进行迫害。

 

  2.“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这一段是针对私设黑监狱,秘密法庭的行为。在施行政治恐怖的国家,精神病医院,招待所,XX学习班,郊区的几间平房,都有可能变成对公民非法拘禁,非法审判的黑监狱,秘密法庭。特别是政治恐怖严重的国家,形形色色的政治特务,秘密警察,黑监狱,秘密法庭,串联,编制成庞大的网络,建立一个地下世界。行走于地面世界的公民被神不知鬼不觉地拉进地下世界。被拉近地下世界的公民很难对外界报信,求援;外界也很难知晓,追查其在地下世界中遭遇了什么。被失踪,人间蒸发,活不见人,死不见尸。针对这种隐蔽性很强的对公民非法拘禁行为,联合国大会在颁布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第一个将“强迫失踪”作为侵犯人权行为予以禁止。其中规定:“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是指违反当事人意愿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其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其自由、结果将当事人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

 

  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如何对抗非法拘禁?除了议会,宪法法院,人权组织监督宪法的落实,控告,弹劾违宪行为以外,对抗非法拘禁还有一个利器,那就是人身保护令制度。

 

  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在古代英格兰普遍实行的“令状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演变来的,15世纪开始作为对抗非法关押的独立法律手段逐渐分离出来,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更是将此良制以法律的形式定型下来。人身保护令(writofhabeascorpus)只有在逮捕、拘留已经完成,公民已经被“羁押”的时候,为了获得释放,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中立的法官确定已经存在的关押是否合法,从而决定对在押的人是否释放。它是一种对于已经被羁押者权利的事后补救性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产生得力于法治,民主、自由、人权等进步思想推动了人们对人权的重视,加重了人们对滥用审前羁押的不满,因此创设了救济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被英国人誉为“人身自由的基石”,并成为国际上解决超期羁押,非法拘禁问题的通行做法。

 

  作为对非法拘禁设置的救济措施,对抗非法拘禁的利器,英国首创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为许多国家效仿:

 

  英国《人身保护令法案》规定:“没有法庭所发出的附有理由的逮捕令不得捕人。对于被捕人必须在20天以内提交法庭审理,逾期应立即释放。”并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即被捕人或代表有权请求法庭发出命令将被捕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送法庭,以审查其监禁理由,如认为无正当理由可立即释放,否则,法庭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人身保护令之特权不得中止,惟在发生叛乱或受到侵犯而出于公共安全必需时不在此限。”

 

  《加拿大宪法》第1章第9条规定:“逮捕或扣留每个人在被逮捕或拘留的时候都有下述权利:……取得以人身保护令的方法决定羁押的正当性,并且如果羁押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

 

  此外还有亚洲部分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缅甸、日本等)、非洲多数国家(如:肯尼亚、加纳、乌干达、南非等)、南美洲部分国家(如:秘鲁、巴西等)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纷纷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但,没有中国大陆!


来源: 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