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腾后备箱比帕萨特小:好处费“拿不得”却叫人拿去放贷 赣一人大官员获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22:59:55
2011年05月18日 10:02:40  来源: 大江网

 兴国原人大副主任犯受贿罪一审获刑6年 主动退缴违纪款项120万

  将自己的受贿款项,放到当地的一个水泥厂吃利息,共获利4万元;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帮助包工头结算工程款,借此收受贿赂;为了使受贿更加隐蔽,入股下属公司借此分红利……曾经担任过兴国县建设局长的李志民(案发时任兴国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收受他人好处费,可谓费尽心机,然而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李志民在拍卖原建筑公司的一块土地即现在的三星购物广场的地皮时受贿。

  受贿10万放工厂吃利息获利4万

  1958年,李志民出生在(江西)兴国县一个农民家庭。经过努力,他从一名普通的政府办事员一步步走向领导岗位。

  1997年11月至2002年11月,李志民担任兴国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2002年3月2日担任兴国县滨江大道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平江河指挥部副总指挥,2002年11月至2006年6月任县政协副主席兼县建设局局长,2007年3月至2010年9月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履历中,李志民和建设局渊源颇深,但正是在担任建设局长期间,他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2003年,建设局下属的建筑公司改制,李志民是改制小组的负责人。经县政府同意,公开拍卖原建筑公司的一块土地(即现在的三星购物广场的地皮,如图)。

  当时进入房地产开发行业不久的钟某通过一些朋友介绍,多次找到李志民,送去钱物,希望李在竞拍土地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关照。李志民因对此人并不十分了解,没有答应此事。

  经过朋友“点拨”,钟某找到和李志民关系“特铁”的丁某。丁某随即找到李志民说:“如果你能帮忙拿下地,钟某以后肯定会感谢你的。”李志民表示会尽力,“想买就得参加公开竞标,我能关照的,会尽量关照”。

  当地一位了解李志民的机关干部称,李在担任建设局长期间还是比较清廉的,但作为当地一个权重部门的领导,少不了要和一些大老板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他渐渐地迷失了自我。有一次在酒桌上,李志民感叹自己虽然担任局长,权力也不小,但生活水准却没大起色,而一些资历比他差,级别和他一样甚至比他低的人,却开着豪华轿车,住着小洋楼,“自己的生活太寒酸”。

  “凭自己的能力,应该比他们过得更好,应该拥有比他们更多财富。”或许就是在这种失衡心态下,李志民开始“运作”竞标一事。

  不久,钟某按照报名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拍卖。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只有钟某。自然,钟某顺利地拿下了这块土地。

  当晚,钟某叫丁某帮忙转交10万元给李志民。之后,丁某跟李志民说:钟某给了10万元,每人5万元。李志民最初说“拿不得”,要丁某退回去。过了几天,丁某对他说钟某不肯收回这笔钱,钱放在他这里十分可惜,不如拿去放贷吃利息。李志民感觉这个办法不错,于是就同意了。这笔钱后来被放到当地一家水泥厂吃利息,他共获利4万多元。

  建立了初步的信任关系后,为了在开发土地工程的规划、建设、验收等方面进一步得到李志民的“关照”,钟某和李志民保持密切联系。2005年左右,钟某得知李志民准备去欧洲考察,他及时送上了一个3000多美元的大红包给李志民。这次,李志民没再推辞。

  此后,钟某在兴国开发滨江大厦、金福花园项目,李志民和兴国县建设局都没有为难他。

  帮包工头结算工程款受贿

  兴国县一位建筑界人士对新法制报记者说,搞建筑的承包商,最怕的就是工程款难结算。纵观近年来建筑系统的落马官员不难发现,官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下级及时和承包方结清工程款,然后收受承包商的贿赂,已成为官员行贿受贿的潜规则。

  1999年至2002年,江西某建设集团董事长林某在兴国承建潋江大道和滨江大道工程,李志民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为感谢和谋求李志民在工程承建、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逢年过节,林某都会给李志民送上金额不等的红包,共计3万多元。

  法庭上,李志民却称,他收受逢年过节的送礼,是一种人情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然而,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利用节日期间或者看望之机送给李志民钱财,是为请求李志民为其谋利而在事先所作的一种感情辅路,之后提出请托事项。“看似礼尚往来,实则是一种权钱交易,这种行为应属于受贿。”

  事实上,在尝到了为开发商帮忙结算工程款带来的好处后,李志民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

  2001年至2004年,兴国县某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陆续承建了兴国县建设局主管的一些零星工程,工程完工后尚有70余万元的工程款未结清。张某找到李志民,李志民二话没说,在他的积极协调之下,张某以“以地抵资”的形式取得了滨江大道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顺利办理了该块土地的规划手续。

  为感谢和谋求李志民在土地买卖、规划许可等方面的关照,张某分别于2004年、2007年送给李志民人民币8000元、1万元的支票。

  1999年,江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承建了兴国县潋江大道的市政工程。工程完工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杨某通过李志民的协调,取得了潋江大道转盘处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以冲抵工程款,后杨某将该块土地转让。杨某于2004年6、7月间送给李志民人民币1万元。

  贪欲的大门一经打开,就一发不可收拾。

  兴国县建设局于2003年3月13日任命李志民为洪门自来水厂项目法人。两个多月后,兴国县政府与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洪门自来水厂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个体建筑承包商王某闻讯而来,在李志民的“关照”下,王如愿以偿地拿下一笔大业务。2004年11月,该工程完工,工程款通过兴国县自来水公司打到王指定的账户。其间,为了及时拨付工程款等,王两次找到李志民要送10万元给其,但李没有收下。

  2009年初,王某到兴国结算尾款,到李志民家送给其10万元现金。此时,李志民收下了这笔钱,表示一定会出面协调此事。

  辩护人称,李志民收受王某的10万元时已经离开建设局长的位置,且双方并没有约定,不能认定为受贿。但法院却认为不管是事先,还是事后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不影响对受贿性质的认定,首先,李志民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办理了相关手续,都是他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次,他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了利益,并在事后收受了王所送的财物。 

  入股下属公司坐收“红利”

  2004年之前,兴国县的公交受各种因素影响,一度运营很低迷。“有领导称,城市公交是一个地方的形象,要求时任兴国县建设局长、主管公交公司的李志民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原来的公交公司由浙江人承包,后通过李志民的协调,由外地人张某接手经营原兴国县城市公交公司。张于2004年初出资成立兴国县永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此,李志民确实投入了不少时间和精力,赢得了张某等股东的认可。

  “我们外地人,在兴国搞公交公司有难处,要李志民的大力支持和帮忙,经营状况肯定会有所好转的。”一天,张某对其他股东说。其他股东都赞同他的说法。

  李志民也觉得自己给他们出了不少力,理应得到些回报。为了也能给自己增加点额处的收入,同时也为了保险起见,他也入了2万元的股金在该公司,挂在张某的名下。

  有了领导的入股,公交公司的工作开展就十分顺利了。后来,公交公司又送了8万元的干股给李志民。法院查明,2004年5月至2007年4月,李志民10万元股份共分得红利近3万元。

  李志民除了采取入干股的受贿手法,还会想出一些“高明”的受贿手法。

  当李志民得知,兴国某建筑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弟弟开了个砖厂,李志民就想到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省点买砖的钱。如何既安全,又不易被人发现呢?李志民本人不便亲自出面,要其弟李某到张某的弟弟的砖厂订砖。

  之后,李某找到张某说有1万元砖钱没给,张说等核实后再说,并强调,付不付都没有关系,这批砖是送给李志民。之后,双方都没有再提这事,砖钱至今还未付。

  这种受贿表面上看,并不违法,实际上却漏洞百出。承办法官认为,该款表面上反映商品买卖行为,实质上是李志民以商品买卖的名义收受张某的财物。2001年至2004年间,李志民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谋取了利益,张某曾提出1万元砖款送给李志民,是想和李志民搞好关系,得到李志民的关照,保留人情关系。其次,李志民和张某的弟弟双方直至案发均没有直接接触,李志民既未向张某出具欠条也未向张某的弟弟出具欠条,在李志民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甚至李志民、张某、张某的弟弟三方从购砖起至案发前3年多的时间内没有一方提出过付款之事,只是2010年检察机关在兴国查处建设系统案件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李志民才让李某去付砖款。

  检方介入后一度睡不着觉

  2010年7月,检察机关查办原兴国县建设局副局长邓经斌一案,李志民恐受贿之事败露,内心一度十分纠结。

  “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李志民晚上天天睡不着觉,白天无精打采。”辩护人称,这段时间,李志民一直在想办法积极退赃。

  这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李志民对丁某说,现在形势很紧张,钟某送的10万元要求帮他退还给钟某。当晚8时,李志民给了他一个装有10万元的塑料袋。丁某到钟某家,把钱退还给了钟某。

  这样做,李志民还不太放心,为了能得到宽大处理,又和自己的妻子黄某说:“钟某通过丁某送的10万元,我实际没拿,全部由丁某拿去放贷了。我只拿了利息,钱都在丁某那,丁某要承担5万元的责任,如果不承担的话,就把10万元全部推到他身上。”李志民特意强调,要把退钱的时间提前到6月初。

  随后,李志民又托人到处找关系帮忙解决退赃一事。对此,对方称问题比较严重很难办,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建议找兴国县委书记及人大常委会主任主动汇报。汇报后,李志民看到司法部门并没有对他采取措施,他心存侥幸,于是又四处活动找人咨询此事是否逃过。

  与此同时,李志民先后将上述受贿的款项一一退还给行贿人,并叮嘱行贿人强调,如果有人问起,就当这件事什么也没发生,什么都不要说。

  2010年9月10日,赣州市纪委对李志民实行“双规”。其间,李志民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赃,在其家属配合下,短时间内退缴了120万元违纪款项。此外,法院查明,在2010年12月28日12时许,在李志民的协助下,大余县看守所成功制止了在押人员刘远生自杀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李志民有一般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李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志民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表现,退清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李志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二是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1.93万元、美元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