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维网论坛:资料:2010年反腐败基本成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3:47:21
2010年反腐败基本成果 (2011-01-07 08:53:36)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资料留存

2010年反腐典型案件来源:正义网

2010年中纪委加大办案力度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超89亿。

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

查处问题乳粉案件35起,对200余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涉及金额7.9亿元,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3107人。

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清理出“小金库”25738个,涉及资金127亿余元。

 

 

据新华社中央纪委监察部1月6日在京召开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通报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通报2010年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中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804县处级移交司法

据通报,2010年所查办的案件,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的康日新黄瑶宋勇李堂堂许宗衡张春江宇仁录等大案要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正在立案检查的还有张家盟宋晨光刘卓志等违纪违法案件。

据统计,2010年1月至12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427186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1000277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63480件,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处分146517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9527人,给予政纪处分38670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9.7亿元。

2010年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中,全国共查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问题6014件,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3031件、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1703人;查处问题乳粉案件35起,对200余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1685件,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1809人;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涉及金额7.9亿元,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3107人。

小金库清出127亿

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共立案查办扩大内需政策落实中的违纪违法案件314件,处分430人,对75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截至2010年12月,有关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群众投诉举报11332件,已核查9258件,处分689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查处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1.5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4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150人。

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10日,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清理出“小金库”25738个,涉及资金127亿余元;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发现“小金库”19855个,涉及资金88亿余元;全国因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受到行政处罚的842人,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1827人。

中纪委驳斥反腐败无用论

本报讯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6日称,“反腐败无效论、无用论” 这种说法毫无根据,腐败分子或严重违纪的党员只是极少数,中共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所谓“腐败越反越多”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必须坚定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受党纪处分人数占党员总数的比例约为1.5‰。按照违纪性质来区别,受处分的这些党员并不都是腐败分子。有些是属于因失职、事故等原因受到责任追究,还有些是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等。其中因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受到党纪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占受处分党员人数的比例并不大,占党员总数比例就更低。因此,腐败分子或严重违纪的党员只是极少数。

干以胜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主要表现是:少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人民)

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被“双开”

据新华社电日前,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张敬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捏造受贿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生活腐化。

张敬礼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有的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张敬礼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刘卓志被免职

据新华社电 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免去刘卓志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天花板干部”的堕落

欲盖弥彰

肖晓鹏案:折射“天花板干部”困局

2010年7月28日,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原主任肖晓鹏(正厅级)被普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晓鹏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批复、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等折合17.4万余元,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资金577万元。

肖晓鹏从2003年起就开始出问题了,此时距他退休还有6年的时间。他那时已经当了9年的副厅长,尽管到2007年8月他又被晋升为正厅级,但他“升官无望,只有搞钱”的思想观念已经出现了。

肖晓鹏说:“看到我们一起被提升为处级干部的,尤其是我当副厅长时的下属都上去了,我知道自己上不去了……”肖晓鹏虽然没有直白“因为自己再提升无望就大捞钱物”,但用实际行动表现了出来。

办案检察官认为,肖晓鹏案是典型的“天花板现象”现实版,它告诫为官者一定要正确对待功名利禄和进退去留,为自己的政治生涯画上一个完美无瑕的句号。

王亚丽骗官案:暴露选人用人漏洞

2008年下半年,时任共青团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王亚丽因冒充亿万富翁女儿争夺财产被举报。石家庄市、河北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中纪委专案组进驻石家庄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王亚丽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党等基本情况虚假,年龄缩水达9岁之多,并恶意向组织隐瞒虚假情况,还利用金钱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

2010年4月11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取得新进展。河北省纪委通报说,经认真调查研究,决定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张振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部长的栗建华党内警告处分。除以上人员被处理外,对王亚丽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文化局人事处处长杨路群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时任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耿震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杨路群、耿震环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时任西柏坡纪念馆馆长赵贵世等6名涉案人员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等相应处分。

王亚丽骗官案,暴露出选人用人的巨大漏洞。河北省纪委通报说,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江西李阳案: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

2010年11月,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原职工李阳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李阳调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担任局长刘某的司机。2008年9月27日,萍乡市蓝波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违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117.7万余元。蓝波湾酒店负责人邓某找到李阳帮忙。在多次见面后,李阳表示会尽力帮忙,邓某等人提出拿10万元给李阳,李阳默认,并于同年4月23日收取邓某所送的10万元。后李阳对蓝波湾酒店称找了自己某亲戚。2009年6月26日,萍乡市国土局以蓝波湾酒店违法用地罚款39万余元。

2010年1月12日,李阳到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投案。同年2月2日,李阳在上海将10万元退回给邓某。

据介绍,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来,江西法院宣判的第一例该类案件。

 

“三最”女贪官罗亚平

国企“裸官”董跃进(右)法庭受审

“渐进式”腐败的典型王先民

罗亚平案:“土地奶奶”非法敛财6000万

2010年12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早在2001年六七月间,罗亚平就开始截留征地补偿款。2007年3月,抚顺市中心粮库兴建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因政府征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粮食局向顺城区国土局提出借款。罗亚平让报账员将开发商金吉英上缴的800万元征地款不入账,假称借给粮食局,交给她本人处理。之后,她经过地下钱庄将这笔巨款汇往国外。

法院查明,从2001年至2007年,罗亚平在担任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人民币,另有2800余万元人民币、69万元美金的财产来源不明,涉案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

据悉,罗亚平不仅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涉案金额的纪录,而且其案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民间因此称她为“三最”女贪官,蔑称其为“土地奶奶”。

贪官不少,女贪官也可寻踪影,但是像罗亚平这样疯狂的女贪官,当真是少见。“三最”反映出的权力监管漏洞、官场潜规则不得不让人深思,也不得不让人追问:罗亚平嚣张跋扈多年,为何无人注意?

力拓案:海外公司员工受贿被判刑

2010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胡士泰等4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100万元;王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520万元;葛民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80万元;刘才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70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澳大利亚力拓有限公司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及中方雇员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多次索取或收受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胡士泰收受646万余元,王勇收受7514万余元,葛民强收受694万余元,刘才魁收受378万余元。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还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严重影响和损害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预付款10.18亿元,仅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即达1170.3万余元。

曹颖章案:官员滥用职权强拆受刑罚

2010年4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颖章被颍上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媒体称曹颖章是第一个因为野蛮拆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官员。

2008年5月,阜阳市政府决定对双清路进行扩建。同年9月25日,身为分管城建及市容等工作的副区长曹颖章,在明知陈少远家有部分房屋在道路和建筑红线之外,仍然指挥收罗来的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将陈少远家1700多平方米的房屋全部拆除。

同年11月26日,为了催促曹颖章尽快安排强拆另一拆迁户陈少坤家的房屋,天马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为曹颖章送去5万元。两天后,在曹颖章的现场指挥下,天马公司安排人搬出陈少坤家屋内物品,并将陈和家人带离拆除现场,李某指挥拆掉了陈家第二排剩下的房屋。政府相关单位人员离开后,李某派人将陈少坤家剩下的房屋全部拆除。强拆过程中,陈少坤儿媳刘某与天马公司职工发生厮打,造成刘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当日11时许,陈少坤服敌敌畏自杀,被其女儿发现后送到医院。目前,陈少坤仍处于植物人状态。

董跃进案:国企“裸官”受审

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进出口贸易部原总经理董跃进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董跃进和马连龙(另一被告人)合谋,利用董跃进担任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进出口贸易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受上海合生源财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皓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委托,代理进口货物暨开具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要求上述公司将应当直接支付给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的货款5.8亿余元,支付到马连龙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中润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用于增加该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流量、申请银行授信等使用。至案发时,尚有1300余万元未归还。在此过程中,董跃进、马连龙涉嫌共同收受上海皓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振涛给予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73776元)和港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此外,董跃进还多次收受马连龙的贿赂款共计91万元。

据了解,董跃进的妻子、儿子早年都已移居美国,他常年独自生活,是一名名副其实的“裸官”。董跃进案,向职能部门发出警示,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遏止“裸官”们连创惊天贪腐案,已成当务之急。

王先民案:渐进式腐败的典型

2010年11月2日,甘肃省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白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王先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工程建设领域、干部人事调整、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大肆受贿,疯狂敛财1500余万元。另外,王先民对家庭财产中的362.2万余元和670克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王先民涉案资产超过千万元,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其任宕昌县委书记期间。自2006年11月24日被任命为宕昌县委书记至案发,王先民在1212天内共敛财1556.8万元,平均每天受贿超过1万元,真所谓日进斗金。他在任县委书记三年多时间里,受贿金额逐年递增:2007年受贿42.2万元,2008年受贿125万元,2009年受贿724万元,2010年1月至3月受贿476万元。

在一个财政支出主要依靠国家转移支付、人均财政收入全省排名靠后的国家级贫困县,王先民在短短三年多时间里敛财逾千万元,数额之大,令人震惊。同时,其“渐进式”腐败特征发人深省。

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王先民供述说:“在宕昌,没有人能够监督我这个县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了,本县检察机关监督不了,就是上级监督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正是这种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使得王先民大权独揽,也使得他一步步走向犯罪。

张永斌案:“委托理财”放高利贷受贿

2010年4月13日,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10万元、美金1.3万元、欧元8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

张永斌利用掌握全市建设系统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大权,始终把获取非法利益的目光紧盯在那些有求于他的单位和个人身上,尤其是通过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曲线收取他人贿赂,还美其名曰“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

2004年底,海门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收下了张永斌的“借”款100万元。2005年初,张永斌又借给他200万元。自2004年至2009年间,徐某一共给了张永斌410万元的利息,实际利率已经高达40%。而在当时的海门市,同行业的民间拆借资金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

张永斌受贿案的特别之处,是他通过收取远高于银行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受贿,仅这一项,法院认定的款项就达150万元。

李荫奎案:创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

2010年5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中秋至2009年春节,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局长共142人给予的人民币1276万元、欧元8000元、美金8000元。

为防止东窗事发,李荫奎一边主动上交廉政账户资金63.98万元,以示自己清廉,一边让妻子四处找亲戚朋友借来身份证,用其他人的名义藏匿巨额赃款。

短短7年的时间里受贿1575次,李荫奎创下了县委书记受贿次数之最。虽然平均每次几千元钱的受贿金额并不多,但“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局长共142人”的贿赂,恐怕已经涵盖了县里大部分干部。一个县里几乎所有的干部都给领导送礼,这样的官场生态令人担忧。

 

 

☆其他入围条目

 

 

■龙国华案:“卖官书记”被判无期徒刑

2010年4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株洲市人大常委员会原副主任龙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龙国华从1998年至2007年分别在担任攸县县长、株洲县委书记、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1.936万元、美元1.54万元,以及其他实物。在龙国华收受的205笔400余万元的贿金中,有一半来自于他的下属。

花钱向县委书记“买官”,曾是株洲县官场的一条“潜规则”。龙国华在即将调离株洲县委书记赴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际,突击调整提拔100多名干部,因此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

■叶树养案:制定6000万敛财目标

2010年9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河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为了实现自己“留下2000万给儿子、2000万给女儿女婿、2000万给自己安度晚年”的“宏伟目标”,叶树养在尽可能多的领域贪污受贿。法院认定,叶树养多次受贿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另对人民币1609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叶树养不仅没有被发现问题,而且升迁至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被媒体称为“边腐边升”贪官。

■文强案:涉黑护黑贪官被枪决

2010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7日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文强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妻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折合1625万余元,并对1062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文强还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并为此多次收受黑恶组织送的钱财共计78万余元。

文强是在 重庆打黑 风暴中落马的重量级贪官之一。

■李启红案:涉嫌股票内幕交易

2010年5月30日,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时任中山市市长的李启红因涉嫌严重违纪被中纪委带走。5月31日上午9时许,中山市召开处级以上干部通报会,通报了李启红被中纪委带走的消息,原因是其涉嫌股票内幕交易,涉及上市股票为“中山公用”。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启红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郝鹏俊案:山西焦煤领域反腐第一案

2010年,山西省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创下”山西焦煤领域反腐第一案。

8月30日,临汾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妻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维持一审对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的判决。

在此前的8月25日,蒲县监察局对郝鹏俊及其妻于香婷分别作出没收违法违纪所得的处罚决定,将其利用职权开办煤矿的违法违纪资金1.2亿元以及用非法收入在北京、海南、临汾等地购置的36处房产和房租收益等全部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皮黔生案:滥用职权造成国资损失2.2亿

2010年8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皮黔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755万余元。1996年至1998年2月,皮黔生在担任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2.2亿元的损失。

 

中国反腐形势严峻 制度漏洞致权力制衡难实现

 

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中共中央颁布施行

2010年1月,中纪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1月11日至13日,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通过的全体会议公报提出了关于领导干部行为的五个“严禁”

3月底,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连续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

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12月,中办、国办公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近日,武汉大学后勤集团腐败窝案被揭开,有反腐人士认为,尽管我国在反腐防腐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取得很大进步,但形势依然严峻。

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反腐防腐体系没有建成有效的权力约束体系;现有刑法既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作出特殊规定,在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上又明显低于一般的盗窃犯罪,没有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构建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需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同时适时出台反腐败法

12月14日,武汉大学原副校长陈昭方涉嫌受贿案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昭方利用分管后勤、基建、财务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205.5725万元。

在陈昭方案开庭审理前4天,12月10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原部长江建勤作出一审宣判,与江建勤同时被判刑的还有武大后勤保障部原副部长闵启武;此前,武大后勤服务集团原总经理朱山河、武大后勤服务集团原副总经理何力、后勤集团维修队长彭烈相继落马。

一所高校的后勤集团,就“诞生”出了这样一长串腐败名单,即便世人已对腐败问题有了“平常心”,但这份腐败名单还是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腐败问题的讨论再度升温。

长期研究反腐败问题的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曾任国家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重大委托项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尽管我国在反腐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仍存诸多难题。

关于反腐的一系列数据表明,要在根本上有效遏制我国腐败的态势,还十分不容易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王益、米凤君、陈少勇、郑少东等一批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许宗衡、康日新、张春江等一批大要案正在立案检查。

今年10月26日,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公布了反映一个国家清廉程度的“清廉指数”,中国内地排名第79位,比上一年度上升了一位。

有业内人士认为,一系列的反腐举措以及国际组织反腐排名的提升,意味着我国反腐败事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我国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很严峻。”王明高说,有一组数字说明这个问题:据中纪委通报,2009年1月至11月,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数增长4.7%,立案件数增长4.5%,处分人数增长2.5%,移送司法机关人数增长16.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0.8%,处分贪污贿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9.2%。来自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去年11月至今年8月,我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375件8840人,同比分别增加6%和10.6%,其中重特大案件3019件,同比增加9%;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8人,同比增加8%。“这些数据表明,要在根本上有效遏制我国腐败的态势,还十分不容易”。

未形成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制度执行没有刚性,没有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进展

从新版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到限制“裸官”出境新规,再到新近出台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今年以来,中央连续出重拳反腐,多次开会部署,一批廉政新规密集出台,剑指各类腐败现象。但是,在如此重拳之下,腐败行为仍难彻底遏制。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3方面原因。”王明高说,一是制度设计尚有不科学之处。现在的制度设计虽然也注重权力制约,但没有形成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其次是法律条文分散,或见之于刑事法律,或见之于行政经济法规,或见之于部门规章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难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进展。

“第二个原因是制度执行缺少刚性。现有刑法既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作出特殊规定,在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上又明显低于一般的盗窃犯罪,没有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王明高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防治腐败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多达1200余件。“这也反映出了第三个原因,即反腐败工作缺少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律。目前繁多的法律、规章、制度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某些规章、制度缺乏科学论证。”王明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家庭财产申报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反腐利器;金融实名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孪生兄弟,犹如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那么,如何构建科学的反腐制度?

王明高认为,中国的反腐败有中国的特殊性,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

据介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关家庭申报、登记、公布财产的制度,被视为科学反腐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体现“终端治腐”理念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推行这一制度, 家庭财产申报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反腐利器;金融实名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孪生兄弟,犹如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反腐败的实践证明,金融实名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好、最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

“但是,如果在我国实行这两项制度,目前还面临三大难题。”王明高说,一是鉴于中国目前没有公开、统一、标准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统,个人资信难以查实,反腐败工作缺乏坚强的技术支撑;二是腐败分子为了逃避财产申报和资金核查,必然会将大量腐败资金和非法收入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馈赠亲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腐败分子在国内无法藏身,必然想方设法外逃,势必给国家财富造成巨大损失,破坏法律的实施,损害社会的公正。

王明高继续分析说,要解决上述三大难题,必须出台3项配套制度和一部法律,即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制定反腐败法。

“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在中国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有利于淡化腐败动机,有利于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增加国家财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王明高说,公民信用号码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它以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关键号码的设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对其实行严密的交叉网络管理。一旦某人实施违规行为,将被记录于社会保障号码中,从而对此人的切身利益发生影响。设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不仅有助于重塑社会信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社会犯罪率,而且有助于切断腐败分子处理非法所得的途径,打击贪官外逃。

此外,王明高还提出,通过制定反腐败法,构建一套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界定反腐败机构的职能职责、腐败犯罪的侦查取证和定罪量刑等内容,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从而对腐败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防止权力滥用,使国家公职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本报记者周芬棉 (来源:法制日报)

 

全球最清廉国家丹麦:

民主平等是最好反腐利器

 

“对腐败零容忍扎根于国民心中”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于胜楠发自北京采访的时间定在下午3点,暖阳透过明亮的窗子,落到窗前的兰花上,发出阵阵清香。从房间装饰的北欧简约风格,不难联系到房间的主人乃丹麦驻华大使裴德盛(Friis Arne Petersen)。能够在11月9日进入大使的办公室,源于透明国际10月27日发布的“2010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在这份包括180个国家和地区的榜单上,丹麦、新西兰和新加坡以9.3分并列第一,成为全球最清廉的国家。

我们试图从大使的口中了解到更多有关这个国家保持清廉的秘诀。但当我们希望大使能补充一个丹麦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例子时,大使和他的同事们想了很久也没有答案。毕竟,腐败现象在这个国家已近乎绝迹。

《国际先驱导报》: 你认为丹麦能获得世界最清廉国家称号的原因是什么?

裴德盛:第一,丹麦多年来一直是世界上反腐败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因为我们的文化和发达的社会。

第二,丹麦政府将很多精力和重点放在了系统的腐败斗争中,而且丹麦是一个小国,相比其他那些有着人口众多的国家,丹麦更容易实现反腐败的进展。同时丹麦也很幸运地在过去50年时间里享有高度的经济发展,我们有着很高的GDP。

第三,也许是最重要的,反腐败是一个内置的概念,这体现在我国的大部分领域: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生长环境、家庭教育、学校、工作场所等。因为有良好的教育、可以依赖的政府、好的私营部门,因此我们不需要做像贪污腐败这种危险的、复杂的事情。

第四,透明、民主体制和公平对待,较少的等级制度和较多的社会参与也是典型的丹麦价值观。我们很幸运的生活在北欧,也许宗教(基督教)也是让我们远离腐败的原因,因为教义教导我们要诚实可靠。丹麦在1849年成为了民主国家,确切地说更加完整地成为民主国家是在1901年。从那以后我们建立了完善并强大的法律制度来抵制腐败。

在如今社会,丹麦人会想“我当然不会贪污”。一旦有人要行贿,人们会感到很惊讶,没有人愿意参与到贪污中去,因为这不是我们办事的方法。

上述的这些因素与丹麦的福利模式结合在一起,目的在于为公民公平地提供社会产品和相对平均的收入,这样民众就会产生一种普遍的意识——腐败和欺骗是不能接受的。根据基尼系数,丹麦是世界上贫富分化最小的国家,当然我们也有很富有的人,但是中产阶级是大多数。在丹麦,公司在裁员和雇员上都比较随意,但是员工一旦被解雇,社会将会照顾他们,并保证他们继续享有高水平的生活。当然,高福利的另一面就是高税收。丹麦是世界上税收最高的国家之一,我们用税收拉近贫富差距和收入不平等。这就是丹麦社会的突出特点。在这种平等的社会中,贪污腐败很难滋生。

Q:这个国家的清廉如何保持下去呢?

A:一个清廉的政府和清廉社会的一个最主要的优点就是增加了社会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这也适用于企业、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我们的社会更加有效,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也互相合作。

对做生意的人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丹麦的法律规则对所有的公司都是平等的。这样就建立了一个更加自由并有竞争力的市场,成立公司或申请证书的时候也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和隐藏的费用。

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一个透明的、清廉的社会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和自由。丹麦的政府机构很庞大,并且政府官员的薪水都很高,当然一些私营部门雇员的薪水会高于政府官员,但是没有人受穷,也没有人会想用贪污的办法增加自己的收入。

说回来,丹麦能保证国家清廉的原因还是来自政治上、文化上和历史上的影响。丹麦有着庞大的公共部门,以及良好的福利政策给予人们免费的医疗和教育。

Q:不知道你是否听说最近新西兰一部长因为用公务招待的信用卡给自己买了两瓶酒结果辞职的故事,请问如果类似情况出现在丹麦,官员下场会如何?

A:我本人没听说这条消息。但是丹麦的媒体有很强的监督力,媒体会对公共部门进行监督,并且对公务员的支出进行监督,就像你提到的那个案例。舆论监督很有效。北欧国家的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高,他们形成的媒介舆论对防止官员腐败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也制定了很多政策和规定来告诉人们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当然,作为一位公务员,你绝对不可以私用公款,不管额度是多少,接受多小额度的贿赂都是犯罪。比如在丹麦,即使是在各种政府聚会或是宴请中,提供烟草、香烟或者雪茄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我们觉得烟草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政府不会将资金花在香烟上。

Q: 丹麦能建设成为今天的廉洁国家,革除了过去的哪些弊政?如何克服革除弊政中遇到的阻力?

A:我认为丹麦成为今天的廉洁国家并没有经历太多的困难。在一个社会中,对抗腐败的最主要的要求就是一个建立在法规上的运作良好的司法体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体系的根基建立于1849年6月5日,丹麦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成为了一个民主国家。在那之前,丹麦是受君主封建统治。1849年6月颁布的宪法中对权力的分割,促成了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建立,这也对建立一个有效的反腐败机制有着巨大的意义。由于及早建立民主制度,一个真正独立并有效的司法系统对政府和立法进行监督,对贪污腐败的零容忍成为了丹麦的民主传统,并且深深扎根于丹麦社会和丹麦人的心中。我们以及北欧的传统和文化中没有交换礼品、走后门、贪污等这些概念。

Q:中国在“2010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仅排在78位,作为排行榜第一的国家,丹麦的哪些经验值得中国在提高本国清廉程度方面借鉴?

A:我觉得很难拿中国和丹麦进行比较,中国和丹麦的发展十分不同,这是两个有着非常不同规模和人口的国家。

至于一些提高清廉程度和反腐败的经验,如上所述,建立一个制衡机制去监督政府和行政系统,用以确保在一个有效的、守法的政府中各个级别均将反腐斗争作为首位。但是丹麦没有这样的监管机构,因为我们不需要。此外,有效的制裁和平等的制度也很重要。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在社会中培养和鼓励一种态度,即贪污腐败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能接受的。然而,如果在一个社会腐败一开始就是一个问题,那则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改变这种社会态度。

丹麦清廉印象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杨敬忠 报道员鲍越发自哥本哈根

说起丹麦,我们也许首先会想到安徒生童话。那个凄凉的漫漫圣诞夜里,卖火柴的小女孩在风雪中被已逝祖母接往天堂……

但今天的丹麦不但不再有19世纪的“卖火柴的小女孩”,反而成为“全球最快乐的国家”。这种快乐源于高收入、源于高福利,也源于这个国家的清廉。

的确,根据笔者了解,政治腐败在丹麦发生的概率非常小。

清廉,是一条道德底线

丹麦社会里最近一次的具有轰动性的政府腐败案要追溯到2002年。当时担任丹麦哥本哈根市法鲁姆区区长的皮特·布里克斯托夫特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吃喝。这件事情经过媒体报道后成为丹麦社会的一大丑闻,皮特本人因此身陷囹圄。

而在过去的几年内,只有一些零星的商业腐败事件发生。它们主要是集中在建筑领域,有些建筑公司和个体建筑师企图通过贿赂官员来获得项目。然而类似事件经过丹麦媒体曝光之后,现在基本上消失了。

“全球商务反腐门户”丹麦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延斯·贝特尔森是丹麦业界赫赫有名的反腐专家。他告诉《国际先驱导报》,丹麦对于不同等级的腐败有着明确的定义,并且有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条款。因此在丹麦,无论你任职于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想要浑水摸鱼,那可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一般而言,腐败可以划分成三个级别:一是个人腐败,主要指发生在公民个人与公职人员和权力部门之间的腐败;二是商业腐败,主要发生在企业与公职人员和权力部门之间的腐败;第三则是政治腐败,发生在较高级别公共管理和政治层面的腐败。”

延斯说,丹麦并不提倡以严厉的惩罚手段来遏制腐败行为,他们主张以事先教育为主。丹麦政府每年会花大量的人力、资金和物力培训丹麦企业,让他们对于何为腐败,以及如何应对腐败环境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或者正是因为这样,当反腐意识作为一种公共道德深入人心之后,清廉便不再是一种形式手段,而是人心中不可逾越的一条道德底线。

清廉,是幸福感的保证

贡纳尔·布拉舍(Gunnar Blaschue)是一名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电视摄像记者。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我个人觉得生活在丹麦,能充分感受到平等——所有的人从某种意义上都是机会均等的。而这其实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更好的机会。所以,我当然很高兴,我能生活在这样的清廉环境之下。”

在丹麦的布里斯托(broenshoej)小区开丹麦面包店的苏珊姐妹是中国侨民,她们约在20年前随父母移民到了丹麦。她们对于丹麦的社会的清廉和机会均等也深有感触。

“4年前,我们攒够了一笔钱后,就在这个地方开了这家面包店。从我们开店到现在,我们并没有感到因为自己不是土生土长的丹麦人而受到了异样的对待。我们唯一需要做的就是把面包做好,吸引更多的顾客,并让我们的店能够达到丹麦餐饮业的各种标准。这样就好了。我们从来没有必要去想如何逢迎和讨好工商税务部门的官员。”

苏珊姐妹告诉本报记者,“我们毕竟只是两个女性。对我们来说,丹麦社会这样简单而清廉的经商和生活,无形中令我们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操心和担心。”

无论荷兰鹿特丹大学“世界幸福数据库”的数据,还是今年6月由美国密歇根大学发起的“世界价值观调查”结果均显示,在过去20年间,世界上“最幸福”的人都是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居民。其中丹麦人尤为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学家尤斯蒂娜·菲舍尔说:“丹麦是居民相互信任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

而这又何尝不是归功于丹麦早已形成良性循环的清廉社会机制呢?(国际先驱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