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科教处2016: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树形象 正作风 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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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形象 正作风 讲方法


袁月全  发布时间:2009-08-19 11:10:42


    【编 者按】 2009年4月8日,东营中院举办第73期“黄河口司法大讲坛——袁月全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全国法官十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袁月全 法官从有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从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端正审判工作作风、讲究科学的审判调解方法入手,对个人的审判工作实践进行了介 绍。在利益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工作方法,有效解决争议,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的有机统一,是摆在广大人民法官面前一个全新的时代课题。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刊发。

  民事审判工作的对象是发生在平民百姓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利纠 纷,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审判工作中,我们应该在注重依法审判的同时,还要努力做好法律的宣 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的解决争议。从这些年的工作情况看,我们的这些办案理念,确实比较有实效。用现在的要求讲,就是符合“司法关注民生, 审判服务百姓”的宗旨。

    一、 树立法官形象,端正审判作风,做合格法官

  对法官形象的认识源于我审理的一个案件。 原告是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被告是50多岁的继女,一个60多岁的继子是第三人,老太太的诉讼请求是要交换房屋,但事实上她不是要交换房屋,她长期和继 女共同生活,难免生活有点磨擦,于是就萌发了一个念头,想和继子生活在一起,于是就和继女说你住到继子的一室一厅里去,让继子住到我这里来,我们是两室一 厅,这个继女当然不干了,我这么一换,就等于换来一室一厅的房子。老太太告到法院来,名义上是交换房屋,实质上是交换同住人,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所以一审判决她败诉,二审她上诉了,结果也是可想而知。但是就在她拿到我们二审败诉的判决书以后,在她继子的陪同下,到我们政治部送来一面锦旗:“清政廉 明、秉公执法”。政治部问:“你这个案子输了,干嘛送锦旗呢?”她说:“那天我来开庭,就在上电梯的时候,旁边有一位素不相识的法官搀扶了我一把,让我走 进了电梯,我的官司输在这么一个法官手里,我心服口服。”这个事例引起了我对法官形象与审判效果之间关系的思考。一个头发花白的老头扶着一个走路颤颤巍巍 的老太太来法院诉讼,进电梯时旁边的法官顺手扶上一把,这是既自然又本能的行为。但这样一个自然、本能的行为,竟然会对审理案件的效果产生这么大的影响, 绝非偶然。

  过去我总认为,角色决定形象。法官形象,从理论上说,法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个角色,理所当然应该有一个为当事人所 信赖、尊重甚至崇敬的形象。从法官形象的本质上说,它是由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的职业性质所决定的。离开公正裁判,法官形象就无从谈起。因此,裁判是否公 正,将对法官的形象产生影响。但是,这位老太太把一个素不相识的法院干部的非职务行为,与其审判案件的公正性联系在一起,并据以判断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看 起来似乎简单了一些,但仔细想想,却也不无道理。根据行为科学理论,一个人的行为或行为习惯,往往是一个人的品质、教养、学识以及相应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方 法等在不同时间和场合的综合体现。一个人的行为,尤其是习惯性行为,最能真实地反映一个人的为人和做事态度。因此,法官形象,其实是我们承办人以自己的言 行在当事人心目中留下的印象,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出来的对承办人的评价。所以,我们法官的行为,不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审判职务行为,都难免被认为是法官的人 品、修养以及审判作风的反映,都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从而对审判效果发生作用。就此而言,作为法官,我们不能不对自己的行 为,甚至是微不足道的行为习惯引起足够的重视。再从实际考虑,既然我们的一言一行对法官形象有这么直接的影响,而这种形象又与审判案件的效果紧密联系,那 么,从最起码的要求讲,即使是仅仅为了顺利审结案件,我们也应当小心谨慎,不要因为自己的言行有什么不当而损害了法官的整体形象。

  当 然,法官形象并不仅仅在于其平时的行为,实际上,与法官形象关系最为密切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审判作风。审判作风是审判活动的外在形态,人们通常从审判作风 的本质和法官的行为风范两个层次上去理解。从本质上说,它是司法公正性的反映,与司法的价值取向一致。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法官是否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审判行为,都反映了法官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审判的社会效果所持的态度,这是审判作风最为本质的内容。从行为风范上说,审 判作风是与法官个人的德、才、品、行直接相关的为人及做事的态度和方式。法官的审判作风如何,人们往往从其行为的风范上去判断。过硬的审判作风,不仅是执 法公正,还要看对待审判工作是否充满热情,对待当事人是否真诚而有耐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的行为风范,就表现为能否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发言或诉说, 在听取他们的倾诉以后,能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之法律规定,使之真正明白依法处理案件纠纷的结果。事实证明,当事人还没来得及看到法院的裁判,首先看到的 是法官的形象和审判作风。因此,对于法官来说,审判作风概括地反映了其对审判事业的忠诚,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当事人真诚的关心。

  对于审判工作来说,审判作风则直接或间接地对审判的进程和结果发生影响,甚至成为顺利审结案件的重要原因。

我曾经审理过一个案件。女方因为受不了男方的暴躁脾气要求离婚,前三次都因为男方不同意,法院判决不离婚,这一次是女方第四次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了。 男方上诉,一到法院从大门口开始一直骂女方,而且扬言要和她同归于尽。当时我心中很生气,但表面上却非常冷静。我对他说:“今天的庭不开了,下次庭审再另 行安排。”他问:“为什么?”我说:“你今天你情绪这么激动,怎么能准确地表达你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为了有效保护你的权益,我们必须等到你情绪稳定的时候 再开庭。”男子一下子清醒了,他说今天一定要开,自己是请假来的。庭审中我看得出,他都很好地控制了自己的情绪。庭审结束后我把他留了下来进行沟通。我跟 他谈什么叫美满的婚姻,什么叫真挚的夫妻感情,如果换位思考,站在女方的角度,怎么来面对男方暴躁的脾气。这时他完全换了一个人,说这个家庭完全是被自已 毁了,并撤回了上诉。当我把他送出法庭的时候,其实他已经明白自己败诉的必然结果。

  另外还有一个案子,女方是上诉人,刚发了传票还没开 庭,就不停地来电话,让我感觉这个当事人还挺难缠的,后来这个女方的母亲给我来了一个电话,道出了女儿的心声。其实她女儿不想离婚,希望法院做夫妻合好的 工作。这对夫妻已经分居两年多了,而且法院也判过一次不离婚,这次能否做到和好我心中也没底,但是我想只要有一线希望,当事人不放弃,法官就更不应该放 弃。那天庭审,上诉人女方陈述了上诉请求和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对以前不当的行为表示歉意。男方说对女方已经没有信心了,给过她好多次机会都没效果, 所以坚决要求离婚。看看双方的表情,好像也不是情绪很对立,听听他们的诉辩意见好像也不是很抵触,我想可能有希望。休庭以后进行调解,花了整整4个小时, 让双方把心中的怨气一吐为快。当时我就像一个裁判那样,对他们不当的地方提出一些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后来是男方提出来,再给他们一次机会,我欣然同意,于 是安排了第二次调解,谈怎样当一个好女婿,怎样当一个好儿媳,让两大家庭来支持这对小夫妻的和好。大家谈得心情很愉快,于是要求安排第三次调解。第三次调 解小两口已经没有什么冲突,几乎就是小家庭今后的生活安排,最后,他们签订了一份夫妻和好的协议书,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化解了,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和好 了。

  这些案例说明,审判作风与审判效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因果般的联系,只有以良好的审判作风投入审判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尤 其是在审理矛盾激化的案件时,更应该以优良的审判作风投入审判工作。这些案例同时也说明,法官具备良好的审判作风,不仅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要求,是司法公 正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我们法官自己顺利审结案件的需要。

  二、 公正司法,融情于法,想方设法维护稳定

  审判要依法 办事,这是不能动摇的原则,但是,从维护稳定的实际讲,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初级阶段,仅仅强调依法办事是远远不够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要求审判工作 要保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因此,实际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严格依法办事,还要学会讲究工作方法,要把公正的形象、端正的作风和灵活有效的工作 方法统一到民事审判中去,切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把人民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真情送到当事人的心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最佳的审判效 果。

  我是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官,长期的民事审判工作使我明白,中国的老百姓轻易不愿打官司,他们决定到法庭上讨公道,一定是到了没有 其他办法可以解决问题的境地。因此,一旦走进法院之门,就把全部希望寄托给了法院,而这种希望,最终寄托到具体的法官身上。他们都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当事 人,把法官看做能够带来公平的使者,期待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实际上,这些当事人中,不乏自己没有道理还坚持认为自己有道理的。

  就拿上 诉案件来说,原判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确有错误,以致二审应该改判的,所占比例并不是很高,一般不超过8%,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可能有些小问题,或 者本来就属于两可之间,甚至大部分案件原判是正确的。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一部分当事人不懂法律,对诉讼结果没有理性认识;二是当 事人认识上有差异,而一审简单化,有些道理未向当事人阐明,致使当事人对一审缺乏信任,寄希望于二审给予一个公正的“说法”;三是当事人“争气不争财”, 为争气而打官司;四是明知自己没道理,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困难,不得已而上诉寻求帮助。面对大量的二审上诉案件,作为二审的承办法官,不能不把大部分精力放 在研究上诉的原因上,放在调解上,放在做思想工作上。

  反省自己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心态,常常有这样的感受,人性中最朴素的善良,其实也 是现代法官应该具有的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就是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好各类纠纷,力争把我们的案件办对、办好、办巧。办对,就是依法裁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好,就是合情合理合法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办巧,就是想方设法、争取一切有利于纠纷解 决的积极力量,使案件得到圆满处理,最终使原本难以办好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办好案件,重在讲效果,而办巧案件,则重在讲方法、找途径。 作为法官,“办对”案件并不难,难就难在把案件办好、办巧。下面就如何办好、办巧案件谈谈体会。

  (一) 坚持原则,积极调解,切实解决纠纷

有些案件,事实很简单,问题本身也不复杂,但是,牵涉的面比较广,如果简单地进行裁判,任何一种结果都会有不同的意见,甚至导致不断地上诉、申诉,国家 及当事人本身因此而投入许多的诉讼成本。对于这样的案件,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向当事人阐明是非曲直和利害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议,切实解决纠纷,以减少国家和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当然,承办人要多辛苦一些。

  (二) 正确、稳妥地处理集团诉讼,防止矛盾激化

  民事审判中,最棘手的案件恐怕就是集团诉讼。众多的原告对某个单位提起诉讼,这种触犯“众怒”的民事案件,弄不好,就会引起一场直接影响稳定的政治事件。因此,审理这样的案件,必须相当谨慎,宁愿多付出心血,也不能让矛盾激化。

  (三) 依法办案,有错必改,树立司法公正形象 

《诉讼法》设立了二审终审制度,既是给当事人一个机会,也是为了给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以合法的途径,因此,审判中,二审法院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非常重 要。对于原判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改判,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我曾经审理过一起原告刘某等29人诉被告某物资公司的石油液化气供用纠纷再审 案。这是一个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我们发现有问题,想改判。虽然合议庭觉得压力很大,但我们觉得有错要纠,就申请再上报审委会。审委会听了我们报告 以后,把原来的审委会记录调出来再仔细分析全部案情和每一个人的观点,最后审委会委员举手表决,一致同意了我们合议庭的意见,案件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 坚持宗旨,融情于法,创造和谐

我们都知道,审判工作实际上是法官依据法律的授权,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各类案件的活动。审判活动的过程,就是依法办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法官公正 司法,不徇私情。因此,从规范要求讲,审判活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绝不允许徇私枉法。就民事审判工作而言,面对当事人,不管他从事什么工作,担任什么 职务,我们都应一律平等地对待,依法公正地处理纠纷,不因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也不因有人打招呼而偏袒一方。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无情”大 概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不徇私情并不等于法律本身是无情的,更不等于法官是无情的。公正司法,合理解决民事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律本 身蕴含的真情。同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通过审判活动和相应的工作,解决纠纷,创造一种新 的和谐,这应当是我们法官对事业应有的忠诚,也是法官奉献给社会和当事人的真诚。

  1. 真情关爱,宁人息讼

  民事案 件,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值得同情的当事人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诉讼的结果会加重本来就很困难的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就案论案,不仅起 不到宣传法律、教育当事人的效果,而且,容易产生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误解,最终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审判这类案件,我们都比较注重在对当事人作法律 解释工作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真情的关爱,使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人民法院对平民百姓的关心和爱护,避免产生审判结果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的后果。

  2. 不辞辛劳,排忧解难

我们都知道,诉讼的目的是实现权利,而当事人对权利的实现,往往与彻底解决他们的困难联系在一起,于是当事人对法官有一种超出法官权限的期待——为他们 彻底解决问题。老百姓处于社会基层,为了多争取一点权利,会全力以赴。作为法官,应该保持一颗平等和平常心,设身处地地体察当事人的困苦。尤其是发现当事 人面临他无法解决的困难时,应当有一种来自内心的同情,一种帮助他解决困难的愿望,因为这是人民法官应尽的责任。

  3. 情法交融,创造和谐

有些案件,是由于当事人自己行为有不妥之外,而他们的处境又令人同情,使法官自己也陷于情与法的交叉路口徘徊不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常常是案外多做 工作,努力争取最佳结果。有三个农民工,在宿舍里打麻将,被巡逻发现,要解除合同,我知道,他没了饭碗不是他一个人的事而是一大家的事。我跟单位说是否可 以网开一面,给他们一次机会。单位觉得很为难,第一是现在企业都不景气,第二是单位有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后来我听说,这家企业准备开办另外一个小企 业,就对老板说:“这三个人在你们这里干了这么多年,他们的工作态度你们都认可的,能不能介绍他们到这个新开的企业里来?”后来这三个人去应聘,成绩很 好,又找到了工作。

  4. 追求公正,无怨无悔

  做民事审判工作,即使你付出了很多心血,也难免不发生白辛苦的情况,有时感觉委屈,有时感到很失败,但是,我觉得,经过我们的工作,至少可以使当事人懂得一些法律道理,不再无理取闹,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去主张权利,这实际上也为以后案件处理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 

总结这些年来的工作,我真正懂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不仅需要考量结果意义上的合法性,而且必须统筹考虑裁判的结果能否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 突和情绪对抗,能否被社会公众理解与接受,能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只有以当事人利益为天职,以秉公办案为本分,才能努力做到审判权为民所用,法 官情为民所系。

  三、 讲方法,重调解,力争案结事了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基 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的变化而提出的新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在这个过程中,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变动会使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也处于多发 期。一是群体性事件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增大;二是财富分配不均,社会分化加速;三是阶层结构不合理,社会结构紧张;四是文化转型,价值观念缺失。面对这些 问题,司法机关担负着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展望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能否承担这一重任,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中国改革的成败和社会能否良性发展和稳定。 而我们现在还存在着“不适应”和“不到位”的问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在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渠道,政法 部门的工作不适应。(2)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政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适应。(3) 群众诉求的合理性与表达方式的非理性相互 交织,政法干警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不适应。“不到位”主要有四个:一是认识不到位;二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不到位; 三是解决问题不到位;四是责任追究不到 位。

      作为法官,我们必须认清形势,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增强对社会多元价值诉求的回应性,从而推动秩序正当性的形成和巩固。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融合了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智慧,又被赋予了全新的时代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法治方面体现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在纠纷解决问题上体现为改善纠纷解决的方法,提出建立多元化(ADR)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了更好地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 需要,适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我认为,当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做一些努力。

  (一) 提升法官素养

  长期与当事 人打交道,我了解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和期待。他们要求审判法官,人人都像医德高尚、医术高明的医生那样,号脉准确,药到病除,能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他 们眼里,法官既能够给他们带来公平,同时也能够给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法官应该是无所不能的。当事人对我们法官寄予如此“厚望”,那我们应该具备哪些素质 呢?我认为,作为一个民事法官应该具备的素质是:(1) 理性:意图明确,理清事实脉络,梳理法律关系,抓住争议焦点,分析各方利弊,确立解决问题的策 略。方法得当,说教的方法、步骤及调解方案的推出要科学。结果合理,追求结果的公平合理。(2) 中立:保持中立地位,独立于纠纷之外。扮演中立角色,保 持情绪稳定,自控力强,不被周围的人和情景所左右,沉着冷静地进行观察分析,及时作出判断。掌握中立方法,在疏导当事人不理智的心理和行为,解释法律、陈 述案件事实,调整案件审理策略、方法和技巧时,恰当提出调解方案。(3) 能力:包括① 取信能力。以德取人,以心换信,以法引导,以理服人,以情平气, 以情慰弱,取得当事人的信任。② 重塑能力。法官要善于把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态度引导到合理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促使他们找回对自己做人的尊严。③ 平 衡能力。在把握全案的前提下,确立均衡利益的调处方案,防止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④ 释明能力。准确释明事实与法律。⑤ 调控能力。使当事人积极、客 观、理智地解决纠纷,控制全案审判过程。

  (二) 讲究审案方法

  根据审判实践,我体会到,一个法官要想顺利审结案件,提高案件的调解率,至少要做到四点:一个抓住,两个找到,三个公开,四个注意。

  “一个抓住”。庭前准备要抓住争议焦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双方的冲突点,也是承办法官确立调解目标的基础。

  “两个找到”。一是要找到争执双方在诉讼中的共同点,该共同点是双方利益的对立统一面,也是解决纠纷的突破口。二是要找到把对立的双方统一到共同利益上来的有效途径,这是一个求同存异的思维过程,你一旦进入了这个角色,就有希望圆满解决纠纷。

  “三个公开”。开庭审理要做到证据公开、法律规定公开、承办法官的审案思路公开。实行三个公开,是为了给当事人指明诉讼的目标和方向,使当事人明白案件的最好结局,从而促使其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个注意”。一要营造必要的调解氛围。调解氛围是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解决案件纠纷所持态度融合而成的调解气氛和环境。在调解中形成一种彼此尊 重、理性讨论问题的氛围很重要,有了这种氛围,进行调解就有了必要的环境条件。而形成这种氛围,首先要使当事人端正理性的诉讼态度,其次要选择当事人情绪 稳定时主持调解、选择当事人不拘谨的场所进行调解、选择当事人接受且能促进调解成功的人员参与调解。缓解和调节当事人情绪的方法有很多,我总结了四种:冷 却法、宣泄法、感化法、震慑法。(1) 冷却法。对情绪冲动的当事人,首先要设法使他情绪稳定,恢复理智。可以采取将双方暂时隔离,分别做工作,进行降 温,也可以用转移注意力的方法,促使当事人静心平气等。(2) 宣泄法。当事人向法官宣泄时,法官应该倾听当事人诉述委屈,适时给予同情、安慰、疏导。当 事人之间宣泄时,要适时给予引导、批评、制止。(3) 感化法。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影响,或者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上的相互沟通、使矛盾得到化 解。(4) 震慑法。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调解场合可以选在法院的调解室或法庭、当事 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当事人家里。参与调解的人员应由双方当事人自已协商,必要时可以邀请亲属朋友、单位领导、专家等参加。总之,要善于把当事人的思想、 情绪、态度引导到合理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确保调解始终在积极、坦诚、平和的氛围中进行。二要把握调解时机,适时进行调解。从程序意义上来讲,法官应当灵 活把握调解时机,根据诉讼各个阶段的特点,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从实体意义上来讲,法官应该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认真研究调解方案,及时固定调解结果,为 整个案件的最终调解成功打下基础。三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调解原则。杜绝暗箱操作,杜绝违法调解,杜绝亲此疏彼。四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 由于当事人的层次、性格、思维方式的不同和案件类型的不同,可以演化出各种各样的调解对象,对此,必须要有适合各种类型当事人和案件的调解方法。对于文化 水平相对较低,对自己的权利缺乏理性认识,也不知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利益的当事人,法官可以用直截述说的方法。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能力保护自己权利 的当事人,法官可以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影响。对于自尊心较强的或者脾气暴躁的当事人,法官应该用迂回的方法,循序渐进地引导。对于比较重利 益或者争气不争财的当事人,法官可以用对比的方法促使当事人正确定位。对于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法官应该用引导的方法让强势一方学会放弃和大度。对 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法官应该用帮困的方法来解决争议。

  总之,进行调解时,法官一定要用自己的行动让当事人知道,法官审理案件,不仅仅是为了了结案件,更重要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切实解决他们的争议。

                                      编辑:田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