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电影百度云:成都市消协公布201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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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与消费周刊 | 作者:孙琪 | 发布时间:2011-3-22 | 点击:18次
产品质量投诉排第一
市场与消费周刊消息 (记者 孙琪)近日,成都市消协公布201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并由法律界人士逐一点评。案例涉及房屋买卖及装修、购车、旅游、预付卡消费等方面,其中6个案例都与产品质量有关。成都市消协希望通过公布案例警示生产、经营者,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案例1:
2010年8月23日,家住成都某小区的朱先生来市消协投诉:2006年装修入住的房子,多次发现墙体内水管漏水,致使客厅地板变形,两个卫生间墙面渗水,小卧室墙面渗水,多次维修后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经消协多次与该小区开发商、小区物管联系,调查取证,发现是开发商在修建房屋时,墙体内部掩埋的管道接口断裂所至。经过市消协多次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房地产开发商为消费者免费整改墙体内部的管道,将浸泡的卫生间、客厅、卧室等处的墙体,壁纸、瓷砖、地砖等建材进行重新装修,对变形的家具依照同品牌、同规格、样式购买更换。装修期间(3个月),物管在小区提供同户型的房屋让消费者进行居住,免物管费,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万余元人民币。
案例2:
2010年9月下旬消费者魏某到高新区消协投诉,其于2010年5月在某公司购买墙纸一批用于家装,总价82642元,并全额付清。9月18日施工队进场安装,在贴头两间房墙纸时均未出现问题,当安装第三间房时,因无法对花只得停工,经某公司确认属产品问题。但对退换货问题一直推延推诿。高新区消协接到投诉后,考虑到投诉方远居新津,及时指导销售商场的消协投诉站受理调解,投诉站经过协商调解终使双方达成一致,由该公司返还顾客3万元,并免费为顾客铺贴重新选购的剩余两间房的墙纸。
案例3:
2010年6月20日,青白江消协接到金堂消协转来黄某等7位农民消费者的集体投诉,称在青白江区某水泥经销商处购买了眉山市某建材厂生产的水泥修建住宅,使用后不能凝固。要求经销商赔偿人工费和其他材料费。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眉山市某建材厂及经销商,并于2010年6月22日,组织了消费者与厂方、经销商三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眉山市某建材厂全额退还消费者购买的22.65吨水泥款,即每吨价格为35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927.5元。
案例4:
2010年5月中旬,金堂消协接到消费者万女士投诉,称其于2010年4月18日与赵镇某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并按中介机构要求交了一万定金。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套二手房系外地人于2008年以按揭方式购买,在支付首付款5万元后,并未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房屋已被按揭银行抵押。且该房在不同中介公司中多次转手,赵镇某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对该套二手房产权的完整性审核,至使购买合同无法履行。某房地产中介机构拒退定金。金堂县消协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多次调解,由某房地产中介机构退还了万女士定金一万元。
案例5:
蒲江县消协于2010年5月3日接到消费者魏某投诉,其在当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5.88万元订购了一台众泰轿车,并支付了4000元定金。双方约定于2010年4月24日到成都市某汽贸公司提车。但在成都付款提车返回蒲江县后,消费者发现所提车辆与双方约定的车辆型号、配置、价格不相同,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绝退换货。蒲江消协调查确认魏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由商家按所提车辆当时的市场价重新结算,退还多收款项并按所交定金赔偿消费者4000元整。
案例6:
2010年5月5日,金牛区消协接到消费者阳某投诉,称其于2010年5月3日在成都某药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药店购买一批“羊胎素胶囊”,后消费者发现该胶囊标识内容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并据此向药店提出退货及索赔要求。药店以该胶囊所有证件齐全,且自己只是经销商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接到投诉后,区消协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和调查。调取了发票、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经过近2个月协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全额退还消费者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案例7:
2010年8月2日,消费者丁女士到成都市消协投诉,其于前一天到成都某电子数码市场的某品牌专柜购买照相机,该专柜销售人员却向其推荐购卖另一品牌“奥林巴斯”照相机,以3500元“优惠”价成交。丁女士又到同一店内二楼选购其他商品时,在奥林巴斯专柜发现同样的照相机仅售价2650,当即到某品牌专柜要求退货或者退差价遭到拒绝,市消协经过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责成某品牌专柜为丁女士做了全额退货。
案例8:
2010年8月11日,市消协接到浙江绍兴消协转来的王某等七位消费者的投诉书,称其一行于2010年7月12日到四川旅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木格措、稻城亚丁、香格里拉8日游的旅游合同,行程中由于导游及司机不熟悉道路,错过一个主要景点,另一主要景点因维修也未游成,当时即与导游、司机交涉,但导游、司机不愿返回补游错过的景点,也不愿退还未游景点的费用,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某旅行社联系调查情况,并邀请了市旅游局、市旅游协会相关人员对此投诉进行了调解,由旅行社退还了王建等七人未游景点的费用及相关违约金每人370元,合计2590元整。
案例9:
金牛区消协于2000年3月16日接到消费者叶女士、黄女士投诉,其二人于2005年开始长期在沙湾路某美容院做护肤美容并先后办理了各种充值卡、优惠卡等十余张。2009年底按美容院要求将原各种卡折成积分统一办到一张新卡上后,发现持新卡消费价格上涨了一倍,到美容院协商时被拒绝。经消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发现该美容院还有20余位与叶、黄二位女士情况相同的消费者。遂并案处理。经调解由某美容院退还了叶女士现金2341.1元及价值3800余元的美容产品,退还了黄女士3900元。并责成某美容院配合当地消协分会,以消费者自愿的原则对其余20余名客户做了善后处理,有效防止了群体性投诉发生。
案例10:
2010年8月3日,郫县消协接到农户冯女士投诉其于2010年7月在某农药经销商处以70元购买了一包用于防治姜苗病虫害的农药,使用后造成大面积姜苗枯叶死亡,与某农药经销商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并到现场查看,确认造成姜苗枯死的原因是农药经销商未对农户用农药做出正确指导所致,经调解,由某农药经销商赔偿冯女士经济损失6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