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腹型刀片刺绳:十大消费案例公布 整容等问题多发领域再上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2:45:30
案情简介
家具市场领域
何某与家具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全红木家具等共36件,价值28万元。并特别约定,所售家具是符合国家红木标准的全红木制品,假一赔二。
何某收货后,委托质监单位对部分家具进行鉴定,结论为:家具中含有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的边材。何某起诉索赔。
被告认为所售家具是符合行业标准的全红木家具,不同意原告诉求。诉讼中,法院对家具做了重新鉴定,结论与之前相同,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红木。
故法院认定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院指明,商家并不构成欺诈,其错误仅在于交付的货物违约。
法官说案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家具买卖中家具质量的衡量标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对产品质量标准要约定明确,并依据合同维权。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汽车销售领域
原告由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奥迪车,提车5天后,发现该车曾发生事故。遂起诉索赔双倍车款。
汽车公司认为,该公司对车辆瑕疵修复后,不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亦不影响使用,且由某验车时并无异议,故不同意其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车在出厂后发生事故,并为此更换了四处零件,但未如实告知,构成欺诈。
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此案应关注两大问题,一是汽车买卖中的欺诈认定问题,商家不如实告知产品瑕疵则将构成欺诈。二是商家在汽车局部组件上欺诈消费者,也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电子产品领域
2007年8月,李某在中关村E世界广场某摊位花6900元买了一部手机,后李某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核对后发现,其所购手机信息属实,但暂未注册。
李某遂将E世界广场的管理方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称李某未与其发生直接买卖关系,且该手机的实际销售者已搬离E世界广场,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摊主已撤离该柜台,故作为商场实际管理者,应对销售方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倍赔偿消费者。
法官说案
通过本案法院确认了未告知消费者而销售“水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明确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摊位出租人均能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案情简介
美容、整容领域
2007年10月,李某花费1000元在西单一家美容中心做了眼角提升术、去皱手术,之后出现眼部红肿、疼痛症状。后李某起诉,要求美容中心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美容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构成欺诈。遂判决赔偿李某4300元,并口头赔礼道歉。美容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且对受害人名誉等造成影响,但本案不属该情形,故撤销美容中心赔礼道歉的判决,其余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近年随着美容、整容行业的兴盛,相关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对消费者选择美容、整容服务有较强的提示作用。同时提醒消费者维权要理性,诉求要合理。
●案情简介
餐饮服务领域
王某等4人到某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后,被酒楼收取了100元开瓶费。王某起诉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
酒楼认为,其提供的菜谱说明要收取相关费用,王某看菜谱后点菜下单,表明其对菜谱内容已接受,故不同意王某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在菜单中约定加收服务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酒店未对“开瓶费”事项予以提示和说明,故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案
本案确认了餐厅对加收服务费的明示规则,及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同时提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经营者应尽充分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服装买卖领域
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两条女裤,后感觉质感不对,要求商场提供质检报告,对比发现质检报告的面料成分与吊牌上标注的不符。遂起诉索赔。
商场认为,成分标注不符系厂家所致。衣服实际面料与质检报告一致,且高于吊牌标注,消费者未遭受损失,商场不存在欺诈。但鉴于工作失误,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标注不符,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意思,商场构成欺诈。商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场并未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欺诈。但因商场同意退货,故撤销一审双倍赔偿的判决。
法官说案
对服装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要充分举证,一般都能得到保护。但本案是消费者败诉的案例,从另一个角度提示消费者维权需理性。通过本案可看到法院是如何认定“欺诈”的。
●案情简介
旅游领域
杜某参加了旅游公司组织的双飞八日游。但在旅行过程中,部分景点被甩掉。杜某起诉索赔团费的20%即600元。
旅游公司认为按国家旅游局的赔偿标准和双方所签合同,只应退还门票、导游费等共155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旅游公司没有对合同中免除和减轻其责任的条款进行说明,故支持了杜某的诉求。旅游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目前,随着旅游业兴盛,旅游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旅行社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问题,“甩景点”就是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商场促销返券
某商场举办“满100送100”的节日促销活动,VIP会员刘某持卡消费4000元后,该商场以该卡在短时间内频繁消费为由,将该卡冻结,致使刘某无法使用返券。
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双倍返还所持返券的消费金额。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虽为VIP卡持有者,但是其卡内消费不是自身所为,即刘某是俗称的“黄牛”。商场VIP会员卡手册规定消费者需提供卡在有效期内不少于80%的消费凭证以备核查,否则,商场有权处理。
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该商场冻结行为不构成欺诈,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法官说案
商场对会员卡的管理权限及对返券的性质如何认定,消费者应重点关注。本案提示消费者应当合法合理消费,不可投机,否则其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医疗保健产品领域
●案情简介
朱某在友谊医院安装了由某医疗用品技术服务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合同约定担保期为9年。
但在保质期内,起搏器电池耗竭导致朱某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朱某诉至法院索赔。
心脏起搏器生产公司称,其在担保期限内已对朱某起搏器进行了更换。其次,在该事发生后,公司和朱某之子曹某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公司已经都履行了,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之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起搏器在保质期内出问题,危及生命,属质量不合格,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医疗保健产品由于含有较高科技含量且使用特殊,消费者对其了解程度和商家有着巨大差距,由于关乎生命安全,故此领域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应更为严格,对消费者要侧重保护。
网络购物领域
●案情简介
2010年,消费者简某在某国内知名3C网上商城购买了(NOKIA)1682手机,产品签收后发现手机说明书和保修卡上的手机型号不符。
简某以商城故意混淆商品型号为由,要求商城道歉,并双倍返还货款。法院审理查明手机为同一型号,故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说案
这一领域的纠纷诉讼虽然目前尚未多见,但必将成为重要的一类诉讼类型。本案中消费者败诉,但仍可以给予大家一些维权上的提示。本版文/记者王巍
统计数字
2005年至2010年,一中院共受理消费领域案件978件,案件数量每年增幅达23%。
但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也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14.3%上升到2010年的28.4%。其中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案件有676件,占受理总数的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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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市场领域
何某与家具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全红木家具等共36件,价值28万元。并特别约定,所售家具是符合国家红木标准的全红木制品,假一赔二。
何某收货后,委托质监单位对部分家具进行鉴定,结论为:家具中含有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的边材。何某起诉索赔。
被告认为所售家具是符合行业标准的全红木家具,不同意原告诉求。诉讼中,法院对家具做了重新鉴定,结论与之前相同,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红木。
故法院认定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院指明,商家并不构成欺诈,其错误仅在于交付的货物违约。
法官说案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家具买卖中家具质量的衡量标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对产品质量标准要约定明确,并依据合同维权。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汽车销售领域
原告由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奥迪车,提车5天后,发现该车曾发生事故。遂起诉索赔双倍车款。
汽车公司认为,该公司对车辆瑕疵修复后,不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亦不影响使用,且由某验车时并无异议,故不同意其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车在出厂后发生事故,并为此更换了四处零件,但未如实告知,构成欺诈。
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此案应关注两大问题,一是汽车买卖中的欺诈认定问题,商家不如实告知产品瑕疵则将构成欺诈。二是商家在汽车局部组件上欺诈消费者,也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电子产品领域
2007年8月,李某在中关村E世界广场某摊位花6900元买了一部手机,后李某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核对后发现,其所购手机信息属实,但暂未注册。
李某遂将E世界广场的管理方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称李某未与其发生直接买卖关系,且该手机的实际销售者已搬离E世界广场,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摊主已撤离该柜台,故作为商场实际管理者,应对销售方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倍赔偿消费者。
法官说案
通过本案法院确认了未告知消费者而销售“水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明确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摊位出租人均能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案情简介
美容、整容领域
2007年10月,李某花费1000元在西单一家美容中心做了眼角提升术、去皱手术,之后出现眼部红肿、疼痛症状。后李某起诉,要求美容中心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美容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构成欺诈。遂判决赔偿李某4300元,并口头赔礼道歉。美容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且对受害人名誉等造成影响,但本案不属该情形,故撤销美容中心赔礼道歉的判决,其余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近年随着美容、整容行业的兴盛,相关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对消费者选择美容、整容服务有较强的提示作用。同时提醒消费者维权要理性,诉求要合理。
●案情简介
餐饮服务领域
王某等4人到某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后,被酒楼收取了100元开瓶费。王某起诉要求酒楼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
酒楼认为,其提供的菜谱说明要收取相关费用,王某看菜谱后点菜下单,表明其对菜谱内容已接受,故不同意王某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在菜单中约定加收服务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酒店未对“开瓶费”事项予以提示和说明,故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案
本案确认了餐厅对加收服务费的明示规则,及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同时提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经营者应尽充分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服装买卖领域
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两条女裤,后感觉质感不对,要求商场提供质检报告,对比发现质检报告的面料成分与吊牌上标注的不符。遂起诉索赔。
商场认为,成分标注不符系厂家所致。衣服实际面料与质检报告一致,且高于吊牌标注,消费者未遭受损失,商场不存在欺诈。但鉴于工作失误,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标注不符,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意思,商场构成欺诈。商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场并未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欺诈。但因商场同意退货,故撤销一审双倍赔偿的判决。
法官说案
对服装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要充分举证,一般都能得到保护。但本案是消费者败诉的案例,从另一个角度提示消费者维权需理性。通过本案可看到法院是如何认定“欺诈”的。
●案情简介
旅游领域
杜某参加了旅游公司组织的双飞八日游。但在旅行过程中,部分景点被甩掉。杜某起诉索赔团费的20%即600元。
旅游公司认为按国家旅游局的赔偿标准和双方所签合同,只应退还门票、导游费等共155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旅游公司没有对合同中免除和减轻其责任的条款进行说明,故支持了杜某的诉求。旅游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目前,随着旅游业兴盛,旅游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旅行社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问题,“甩景点”就是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商场促销返券
某商场举办“满100送100”的节日促销活动,VIP会员刘某持卡消费4000元后,该商场以该卡在短时间内频繁消费为由,将该卡冻结,致使刘某无法使用返券。
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双倍返还所持返券的消费金额。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虽为VIP卡持有者,但是其卡内消费不是自身所为,即刘某是俗称的“黄牛”。商场VIP会员卡手册规定消费者需提供卡在有效期内不少于80%的消费凭证以备核查,否则,商场有权处理。
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该商场冻结行为不构成欺诈,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法官说案
商场对会员卡的管理权限及对返券的性质如何认定,消费者应重点关注。本案提示消费者应当合法合理消费,不可投机,否则其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医疗保健产品领域
●案情简介
朱某在友谊医院安装了由某医疗用品技术服务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合同约定担保期为9年。
但在保质期内,起搏器电池耗竭导致朱某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急救。后朱某诉至法院索赔。
心脏起搏器生产公司称,其在担保期限内已对朱某起搏器进行了更换。其次,在该事发生后,公司和朱某之子曹某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公司已经都履行了,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之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起搏器在保质期内出问题,危及生命,属质量不合格,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医疗保健产品由于含有较高科技含量且使用特殊,消费者对其了解程度和商家有着巨大差距,由于关乎生命安全,故此领域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应更为严格,对消费者要侧重保护。
网络购物领域
●案情简介
2010年,消费者简某在某国内知名3C网上商城购买了(NOKIA)1682手机,产品签收后发现手机说明书和保修卡上的手机型号不符。
简某以商城故意混淆商品型号为由,要求商城道歉,并双倍返还货款。法院审理查明手机为同一型号,故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说案
这一领域的纠纷诉讼虽然目前尚未多见,但必将成为重要的一类诉讼类型。本案中消费者败诉,但仍可以给予大家一些维权上的提示。本版文/记者王巍
统计数字
2005年至2010年,一中院共受理消费领域案件978件,案件数量每年增幅达23%。
但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也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14.3%上升到2010年的28.4%。其中消费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案件有676件,占受理总数的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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