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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困境看表达自由思想之阙如——兼论詹姆斯•密尔的理论贡献 作者: 吴小坤 单位:上海大学影视学院

关键词: 自由主义 表达自由 理论困境 詹姆斯·密尔

[摘要]: 当代自由主义理论面临重重困境,从政治哲学逻辑的内在关联来看,这些困境存在可能的路径缺陷。问题在于,当代自由主义者试图从本源上解决问题而对传统自由主义思想追溯的考虑中存在环节的阙如,在表达自由思想领域尤其如此;而19世纪初功利主义哲学家詹姆斯•密尔的思想恰能为其中某些阙如提供补充。介于个中原因,通过对表达自由思想正本清源来推进当代媒介与民主关系的理解,未尝不可作为解答这些问题的另一种尝试。

  当代政治哲学家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在当代自由主义理论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威尔•金里卡,2004:19)当代有关自由主义的大论争(70年代辩论主要是罗尔斯与诺齐克“新自由主义”内部的辩论;到了80年代,以桑德尔、麦金泰尔、泰勒等人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新自由主义”提出了挑战。这在当代西方文化史上极为罕见。),很大程度上是在回应罗尔斯理论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可以说,他的理论支配着当代自由主义的辩论话语。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系统揭示了自由主义之功利主义原则的脆弱性。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该论著的出现,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罗尔斯以正义、平等为核心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在当代语境中受到极大的挑战,也将作为自由主义基本依据的一些原则拖入重重困境之中。要理解罗尔斯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诸种观点,首先应理解他所回应的功利主义理论,(Hart, H. L. A.,1979:77)进而从他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来看,理解作为功利主义理论重要内容的功利主义表达自由思想也非常必要。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往往针对边沁、亚当•斯密和约翰•密尔等人;然而,在分析功利主义理念时,詹姆斯•密尔是个不容忽视的重要人物,他对功利主义理论在政治、法律以及表达自由方面的主张在一定层面上证明了罗尔斯试图通过对功利主义传统的抨击跳出功利主义的框架、建立一种有别于自由主义路径的正义理论是多么的徒劳。回顾近代表达自由思想的进路,詹姆斯•密尔似乎能够为当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困境提供一种可能的解释。本文将以詹姆斯•密尔有关表达自由的论述(James Mill,1811)为依据,尝试为当代自由主义困境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寻找解答,为近代表达自由思想理路中缺失的环节提供一点参照。

  一、困境中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

  (一)社会正义、平等原则VS.自由主义:为自我矛盾困扰的罗尔斯

  如果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支配着当代自由主义的理论话语,(威尔•金里卡,2004:19,99-104)那么他对自由主义近代重要哲学基础之一的功利主义的批判,即可看被看作将当代自由主义理论拖入困境之起点。他在《正义论》中提出平等和正义的理念,对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哲学进行了系统的批判,总结了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基础三个方面的缺陷:①忽视了个人的道德价值与自然权利,忽视社会中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②将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否认社会选择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原初契约性质;③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较之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义务的理论存在缺陷。(应奇,刘训练,2006:2)罗尔斯的批评甚至得到了诺齐克和德沃金等自由主义批评家的支持,他们认为功利主义无法论证个人权利,可能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而这种行为将导致不自由的结论。罗尔斯的理由是:功利主义强调后果原则,不能坚持绝对的个人权利,因而无法真正维护个人利益。

  若将这一理由同哈耶克的批判相比,就会发现,那也正是哈耶克批评功利主义的理由,只是从一个全然相反的方向出发罢了。哈耶克认为,功利主义企图以个人快乐和个人利益建构社会政治制度的做法,犯了建构理性的错误。(哈耶克的该指责针对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功利的原则是最高的规范性原则,即所有政治问题来意评价的基础。基于此,哈耶克看到边沁功利主义“建构理性”的特征,而认为休谟的功利主义具有“非建构理性”特征。) 哈耶克的该理解构成了他思想中致命的内在冲突,在讨论自由主义时,将所谓“演进理性主义”与“构建理性主义”对立起来。问题在于,由于康德的影响,他本人的理论也具有建构主义的色彩。在哈耶克的语境中,演进主义的思想家包括休谟、斯密、柏克、贡斯当、托克维尔等,建构主义的思想家包括笛卡尔传统下的卢梭、孔多赛、霍布斯和功利主义者。

  罗尔斯因之所坚持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的个人自由原则,也正成为社群主义者对其理论攻击的标的。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的描述以及关于在无知之幕下构建正义社会的理论暴露了他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缺陷。社群主义者所言根本缺陷直指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特征。即个人主义中所包含的个人权利至高无上的原则、“公民权”(citizenship)的概念、以及对个体的权利、价值、尊严和利益的强调,也正是自由主义一切理论建构,包括表达自由理论,所依据的根本价值原则。从个人主义原则来看,自由主义关注的核心是限制政府强制权利的管辖范围,从而为个人提供较大的活动空间;基于民主理念的民主主义强调的是由公众或多数人控制乃至行使政府权力的问题。于是,“公共权力”的行使成为西方一些极端论者将自由价值与民主理念对立起来的重要分界,如:葛塞特认为自由主义与民主是完全对立的,在含义上有相互冲突的趋势,并从二者对“公共权力”问题的不同回答进行了分辨。(Ortega Y Gasset,1932: 83)而罗尔斯的理论本身正是基于“公共权力”解释的对那些可以满足大众理性需求的共同政治问题的关注。(李强,2007:131)

  罗尔斯试图通过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建构一种以公平为特征的正义观,试图厘清其他政治价值基于正义原则的要求,试图回答一个宪政民主社会中政治哲学的首要问题: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应当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社会合作?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所提出的宪政危机,而他本人并没有系统的解释如何进一步判定宪政危机。他试图建立一种无知之幕下纯粹的个人权利,用平等的正义观促成自由主义的转向,却不经意间将自由主义带入自由价值与民主理念悖论的论争;他试图对功利主义的普遍性的民主理念进行批判,却没能全面认识和掌握功利主义法学家早已设定的正当性标准与制度规则,使论争表现出内在的理论冲突,这或许可以解释他的“正义”范畴从《正义论》中涉及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到《政治自由主义》中仅将其规定为一个政治概念这一缩水过程的内因。从晚近的视角来看,罗尔斯在公平正义原则与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批判中进退两难,他所引以为据的一些重要观点甚至未能跳出功利主义自身所设定的框架,而由此所导致的理论困境也只能置于功利主义的框架中解决。后文中将以詹姆斯•密尔的表达自由主张为据对此进行分析印证。

  (二)理性内化VS.外在强制:自由权利与道德、法律制约的关系困境

  罗尔斯在讨论“理性”与“合理”之区分时,认为“理性的个人不是由普遍善本身所驱动的,而是由一种社会世界本身的欲望所驱动的”,(约翰•罗尔斯,2006:52)从而赋予“理性”以交往行为的公共性内涵。罗尔斯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依据可以追溯到康德对“绝对律令”和“假设律令”的划分,前者代表纯粹实践理性,后者代表经验实践理性。萨缪尔•弗里德曼进一步指出,“理性与合理之间的进一步基本差异是,理性是公共性的,而合理性不是”。(萨缪尔•弗里德曼, 1990(19):141-147)罗尔斯将“理性”置于一种公共交往的社会框架中考察,为自由主义的公共表达提供了参照;他意识到这一公共交往的框架中存在基本的价值冲突,并指出可以“从一种完备的道德学说内部出发来描述这一过程”。(约翰•罗尔斯,2006:60)在这一点上,他实际上同他所批评的约翰•密尔所主张的个人道德责任感的培养观点存在一致性。约翰•密尔强调“个性”和个人选择的重要性,主张只要个人行为不伤害他人利益,他人以及社会应当容忍、接受这些行为。(密尔,1982:62-63)密尔的主张建立在个人主义承认所有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要求个人尊重他人的利益与权利这一基本假设之上。这一假设强调的是个人将道德原则内化维自身的自觉行为,而非外在的强制力量。然而,恰恰是由于强调道德是个人的选择,个人在选择道德的同时实际上是将社会道德责任感赋予了个人。在这一意义上,自由主义理论始终未能跳出个体自由的内在力量与政治法律外在力量的博弈范畴。据此,或许可以问:将个人权利置于道德责任的框架之中,赋予自由以理性内化的过程,如果自由基于个人选择,那么用什么来保障选择的理性和公正不受个人偏好的影响?在偏好的影响下,“共同善”的实现又何以可能?

  至此,自由主义所面临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基本的哲学思辨范畴,需要置于更广泛的政治法律语境中解决。自由主义的法治原则追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D. J. Manning,1976:14-16)它要求确立一种权利的“正当性”,这也是从权利出发论证民主制度的核心所在—即强调民主政府是唯一合法的政府。(Alan Ryan,1983:42)在自由范畴和限度的问题上,自由主义内部存在一些相互冲突的观点。作为自由主义传统最古老的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自由必须通过某种政治方式实现,而在极端自由主义者看来,在政治终结的地方才可能有自由的出现。(李强,2007:167)公共理性的局限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政府威权的忧虑。罗尔斯认为政府威权是由公共理性引导的、无法回避的过程,政府的威权渗透在社会文化的约束中,构成对自由的外部限制。通过观察公共理性的本性,罗尔斯引出权利、自由和机会的优先性,同时将这些价值限制在政治正义的框架中展开讨论。这种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从而,赋予公共理性以宪法安排,“公共理性式法庭履行的唯一理性”。(约翰•罗尔斯,2006:249)而在贡斯当那里,通过民主方式来保护主权的绝对性而不侵害个人利益是不可能的,“任何现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不论这种权力属于公众、公众代表还是任何名义之人,还是属于法律。公众的同意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公众不能授予任何代表他们自身没有的权利。”(Jack Hayward,1991:123-124)贡斯当的观点更类似于詹姆斯•密尔关于公民代议权利的法律保障的观点,他们所提倡的侵害补偿原则(詹姆斯•密尔在《论出版自由》中用大量的文字阐释了侵害补偿的原则和方法,这一原则在后来的宪法中形成言论侵害补救条例)为自由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参照。

  从表达自由的当代特征来看,言论自由格局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所造就。“以法律的术语来说,言论自由是以实质性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瓦解而告胜利的。即使最高法院承认,在言论自由问题之外,公共权威的管制具有充分的理据,言论的自由还是受到了保护。”(欧文•M•费斯,2005:94)自由权利与政治法律制约的内在冲突通过何种途径能够得以解决成为当代自由主义理论面临的难题之一。在对公共权威质疑的语境中,有关表达自由最重要的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受到追问:第一修正案文本中的“no law”是指“根本没有法律”?如果不是,什么样的法律能够通过宪法审查?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何种程度上的干涉构成了剥夺?(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2007:导言)这些问题促成对表达自由传统的再次反思。

  (三)有效政府VS.公共服务:媒介的私有属性与公共属性之冲突

  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不仅强调有限政府,而且主张有效政府。同时认为,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政府要实现其有效运作,首先要解决的是公共服务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或政府应采用一种怎样的态度?是仅仅提供一个中立的框架,在公众所持有的不同善的观念中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Stephen Mulhall & Adam Swift,1996:1-30)还是应通过价值观念的媒介传递维护“共同善”的目标?

  当代的西方传媒具有一套建立在明确政治价值体系之上的公共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有别于市场机制下的媒介资本运作,以传媒自身免受政府和市场审查、最大化地消除商品化与“重新嵌入”公民社会中,对民主社会进行必要的保护与拓展。传媒的公共服务模式主张,传媒不应被置于“市场力量”的反复无常中,而应当置于政治和法律的框架中。(郑涵,金冠军,2008:145)该模式一度被作为解决媒介私有化问题、保障政府在传媒领域的有效运作的最佳方案。然而,基于自由主义传统中表达自由之“免于干涉、限制、侵犯或剥夺”的特质,英国当代政治学家约翰•基恩从市场经济对媒介资本的偏向看到了自由选择与公众接受之间的紧张关系,认为西方早期的新闻自由观存在偏颇。(约翰•基恩,2003:156-157)在对媒介的公共属性讨论中,“公共辩论”被认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功利主义将公共辩论是保障个人表达自由权利、防范政府权力滥用的最佳途径。费斯教授也将公共辩论看作是判断政府权力滥用的尺标。(欧文•M•费斯,2005:2-4)但在西方的社会文化语境中,由于表达自由涉及个人与传媒机构两种权利内容,其内部往往蕴含表达的个人自由与媒介自由冲突。

  换个角度来看,这一表达自由的内部冲突在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体系中也反映出媒介的私有属性和公共属性之间的冲突。曾在西方近代新闻自由历史中起到过关键作用的产权概念,在当代无论是公共传媒还是私营传媒中仍然是个重要问题,并深刻影响着表达自由的实践。(郑涵,金冠军,2008:151)产权概念使当代传媒进退维谷:基于“使用与获取”概念(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媒获取与使用信息权,二是公众获取与使用传媒权)的公共传媒如何能免于政治与经济的干涉、实现公共言论的绝对自由?没有商业资金的注入,传媒的表达自由又何以在法律对基本财产权的保护中得以实现?表达自由的个人权利性质又如何能得到保障?没有上述保障,公共辩论的商议程序又如何完成?在社会政治文化的维度上,私有产权的确存有消极的一面,但它为个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建立了相当重要的关联,促进了英国近代新闻出版业发展,并令其自由空间在相对意义上获得重大拓展;在对表达自由的考究中这是不能忽视的。
 二、近代表达自由思想阙如与詹姆斯•密尔对表达自由的逻辑建构

  历史学家通常将宪政的确立作为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开端。(安东尼•阿巴拉斯特,2004:90)宪政思想的核心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近代英国的表达自由思想体系都与宪政制度有着深切的内在关联。从表达自由的英国近代传统来看,通常以弥尔顿和约翰•密尔作为其间两个转折标点。在对表达自由思想传统的研究中,约翰•密尔与弥尔顿的相关思想常常被并行比较,学者们试图在他们之间建立一种直接的关联,以使镶嵌在宪政制度中的英国近代表达自由之推进得到合理的论证。这类比较经常得到的是思想“飞跃”的结论,其间的关联与推进多数情况下也不得不求助于洛克、边沁、甚至伯克、托克维尔等人的思想支撑。事实上,从表达自由的英国近代传统来看,在弥尔顿与约翰•密尔之间存在着一个二级推进,中间的这个思想立论者就是除边沁外对功利主义最具贡献的思想家詹姆斯•密尔。

  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1811)是目前我们所了解到的表达自由领域中继弥尔顿1644年的《论出版自由》之后,直接以“论出版自由”为题的最具贡献的理论文献。这两篇文论相隔的历史时期,是英国社会在革命中实现转型的动荡时期,英国政制模式逐步确立;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在矛盾和冲突中逐步获得宪法保障,在逐渐摆脱政府强制审查与惩罚的诉求中发展起来。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的社会变革使詹姆斯•密尔站在国家经济的角度,重新审视国家的作用和个人的自由权利。他思想的形成建立在经济放任自由原则基础之上,从法律的角度将表达自由置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这两个相异相交的范畴内加以考察,并讨论了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他表达自由思想的特殊贡献主要体现在政治、法律与心理动机分析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独特贡献反映出他对表达自由思想体系之逻辑建构的具体实现。

  (一)詹姆斯•密尔促成了表达自由权利在当代政治领域的发展

  这主要是指他对政治表达的申辩。密尔《论出版自由》中随处可见作者对权力滥用的忧虑,他将对统治者行为的自由指责认为是对公民利益的必要保障。他强调政治自由表达,尤其是在选举权方面,赋予公众使用出版业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尤为重要;理由是出版业是公众获得良知的必要工具和手段,而公民的良知是做出好的选择的先决条件。他反复强调,公众将选择的权力交给任何人都是极为危险的。从他对政治表达的积极维护的意义上来看,密尔在继承弥尔顿的自然权利观的同时,对其在权力与权利的对抗中进行了政制范畴的推进。

  詹姆斯•密尔强调的权利保护建立在人的自然权利基础之上,出版业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问题是关注的重心之一。从这个意义上看,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人的道德价值与自然权利的批评未免偏颇。实际上,在他之前,在詹姆斯•密尔的表达自由理论中就早已提出了相似的理念,且做了颇为深入的阐释。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建构基础“公共权利”,在表达自由领域即表现为“公众讨论”。詹姆斯•密尔虽未能像20世纪60—70年代的学者那样提出媒介的获取与使用概念,却在其身处的时代提倡公共讨论自由,并对“公共讨论”的内涵做了明确的界定:“讨论自由是指平等地表达和讨论主题相关的所有意见的权力;以及通过任何作者认为合适的媒介将讨论意见推荐给他人的权力。”他主张公共讨论中的个体享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并指出不平等的危害:“在意见的表达上,如果只为某种观点的表达设置了障碍,或只为某种观点的表达提供了方便,而其它观点没有;那就是不平等的。讨论自由就会遭到侵害,真理就不能自我证明;如果错误的一方占尽优势,真理就会失去在公众间广泛传播的机会。”他得出结论说“出版自由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没有它,良好的政府就得不到保障。”密尔对公共讨论的观点在20世纪的学者欧文•费斯那里被重申。费斯将公共辩论看作是一种公共自由,获取与使用传媒的自由或权利与其说是一种个人权利,是为了个人的自我表达,不如说是为了保障与推进一个生气勃勃、充满活力的公共辩论领域。他进一步指出,言论自由通过公共商议的过程来培育民主。(欧文•费斯,2005:97-99)这个观点在詹姆斯•密尔那里也有相似的说法:“关于政治制度中那些与统治者以牺牲公众利益而谋私利的缺陷的正确意见在公众中流传,对公众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已经证实,讨论自由是保障正确意见占据优势的唯一途径。”

  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以维护公共辩论的生机而服务于民主,同时也敏锐地认识到民主的健全程度取决于公民对获知信息的评价能力。詹姆斯•密尔认为,应当让公众获得全面的信息,才能实现做出正确选择的可能,“让任何人代为公众做出选择都是危险的”,而“为某些意见的表达提供方便,为另一些的意见的表达设置障碍,这就是在做出选择。”这一观点可看作当代政治表达中为维护公民权利而规定的信息公开的传统思想依据。在现代西方实践领域,“政府对公众的‘交待’(account)体现在许多方面。譬如,政府在作出某种决策时必须向公众讲明理由;公众可以随时通过大众媒介或其他方式提出批评意见……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必须及时向公众通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李强,2007:204-205)从上述意义来看,詹姆斯•密尔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政治表达自由从近代到当代的内在逻辑关联。

  (二)詹姆斯•密尔为近代表达自由权利明确了法律保障的原则

  詹姆斯•密尔由于在《论法学》和《论典狱改革》等领域拥有独到的见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其评价为18、19世纪杰出的功利主义法哲学家。他部分继承并发展了洛克学说中强有力的法律观念,(约翰•洛克,2004:5)并涵盖了洛克和弥尔顿没能回答的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对政治自由真正的威胁?公民、政府和出版业的关系是什么?侵害的动机以及如何控制侵害?等等。法律思维贯穿《论出版自由》全篇。针对出版业在法律语境中的“权利侵害”这一核心问题,他主张建立法律对出版自由加以规范。这或许是受到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思维的影响,或者是他在某种程度上对边沁立法原理的推广。

  詹姆斯•密尔在《论出版自由》中主张对政府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出版侵害详细审查,并通过立法制定惩罚补偿条款,并以此限制和防范侵害行为。密尔强调个人权利和行为结果,“在个人权利没有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任何行为都不构成侵害”,侵害被作为一种特殊行在法律框架中追究行为结果。他坚持让公众明白侵害行为会受到追惩,客观上便以惩罚的方式达到当代学者们所提倡的社会道德责任培育的目的。詹姆斯•密尔所主张的是一种具有道德力量的法律权利,他对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利侵害从道德角度加以论证,他力图证明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具有正当性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力图证明这一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从他的侵害惩罚规定建构来看,这些观点与民主理论中公共理性法律保障的诉求并无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詹姆斯•密尔在对侵害的讨论中,引入了“个人”、“财产”和“诽谤”、“规劝”等概念,提出了名誉侵害问题,并将其置于法律框架中系统讨论。但同时,他也表现出对权威担忧,而这些观点在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者那里被确定为更为晚近的思想家提出的。詹姆斯•密尔在论述公众讨论的问题时引用柏克的话“清晰有力地被表达出来的理由,本身就具有一种内在的强力;但是,公正地说,立法机构所陈述的理由往往具有不可抗性。”由此,将立法机构看作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威胁,表达了对权威的担忧。他将意见的完全公开作为对抗权威力量的必要途径,又引用了坎培尔博士的话证明自己的观点:“敌人,是阴险且不能忽视的。在这样的敌人面前,不平等的条款让我们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就需要用一种能以适当的理由维护自身利益的调和的能力。良好的理由需要充分公开和公平听证;可以说,它拥有自我表达的极大优越。”在此,詹姆斯•密尔已为自由主义选择秩序在表达自由领域设定了某种优先顺序。

  詹姆斯•密尔提出的“不违反真实性的非难是否该算作出版侵害?”问题至今仍然充满争议。他将之置于两种不同的情境中讨论:“其一是在法律规范的惩罚范围之内的;其二是带有个人喜好倾向的那些贬损和憎恶。”将法律惩罚和保护原则与是否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联系起来。他所提倡的这一原则在当代美国关于新闻界的诽谤案处理中不乏证成。在那类案件中,大法官们最重要的理由便是言论与出版自由对维护政治自由与民主这一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唐纳德•吉尔摩,2002:177-179)然而,在其论述中,虽强调了法律对公众“良知”的知情权保障之重要性,但自始至终都没有涉及“隐私权”的问题,这也顺应了20世纪90年代以前英国普通法中没有隐私权的状况。(萨利•斯皮尔伯利,2004)可以说,詹姆斯•密尔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律思考是欧洲和美国的宪政传统的有力补充,他关于表达自由的思想在20世纪及以后的一些重要文献(如: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2004;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2003;罗杰•埃内拉,1996)中仍可辨其痕。

  (三)詹姆斯•密尔关于表达侵害的心理学分析

  詹姆斯•密尔关于权利侵害分析是对表达自由之法律保障的一大推进,其另一独特之处在于他从侵害的动机提出了防范侵害发生的途径。他对出版侵害的动机分析运用了实践层面的犯罪心理学分析方法,对表达自由权利保障颇具探索意义。在对个人对他人侵害动机的讨论中,密尔将动机分为三类,即金钱利益动机、竞争动机和报复满足动机,并对这三类动机的产生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存在机会进行了细致的分类,试图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法律机制加以补充,确立侵害的防范措施。同样,在对关于政府的出版侵害讨论中,他试图建立一种能够抵消侵害动机的机制,主张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侵害,制定适度的惩罚,保障个人自由表达权利,并从心理层面防止日后类似侵害的发生。他对侵害动机的分析是功利主义的,援引边沁关于苦乐是人们行为动机的观点,指出应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即制定法律来规定表达自由的限度,以免带来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些措施应能使政府或个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以达到促使趋乐避苦的效果。历史学家们将詹姆斯•密尔评价为一个不折不扣的功利主义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的确如此。他主张的是功利主义的普遍性原则,也正是因此受到了他的儿子约翰•密尔的反驳,“他把人作为一个抽象的类别看待,不需要因此而对对手的良好品质视而不见,或是根据一种普遍假设而不是他们完整的人格对个人进行评价”。(詹姆斯•斯蒂芬,2007:80)然而正是约翰•密尔对人的“个性”的强调使得他本身的理论遭到种种质疑。詹姆斯•密尔对惩罚动机的分析虽不是从法律角度的强调,但却为“他律的法”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但从动机的角度分析侵害所要完成的却是一种实质上“自律的法”。严格地说,詹姆斯•密尔的惩罚补救原则是对侵害行为进行防范的框架性原则,而非工具性原则。

  三、遗落的链环:表达自由之当代反思

  自由主义在西方的发展在19世纪末期经历了一场严重的衰退,20世纪却在矛盾与冲突中复兴。1944年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拉开了自由主义复兴的帷幕,《自由秩序原理》和《法律、立法与自由》随即为复兴后的理论做了必要补充。复兴后的自由主义在当代社会语境中面临重重挑战,许多尖锐的批评和激烈的辩论直指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参见:Patrick Dunleavey,1991;Ronald Dworkin,Liveralism,1984;John Gray,1986;Friedrich A. Hayek,1960;Stephen Holmes,1993)将自由主义拖入进退维艰的理论困境之中。作为自由主义重要内容的表达自由也难逃其纠,其载体当代传媒在新的“选择与信息”环境中受到复杂的威胁。如何保障媒体的民主机制、维护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自由权利,在“沟通自由也可以用来毁坏沟通自由”(约翰•基恩,2003:132-133)的时代亟待一种合理的解答。

  在寻找答案的过程中,无论是社群主义者、威权主义者、共和主义者还是自由民主主义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回归到对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反思。然而,即便是最鲜明的表达自由当代反思者约翰•基恩教授,在他的《媒体与民主》短短的结尾部分也表现出诸多用“也许”修饰的不确定态度。当代理论家们试图回归自由主义之基本理念,为自己所建构的理论找到依据,却呈现了大相径庭的解读。即便在当代自由民主理论的核心人物罗尔斯那里,在对自由主义一些原则的批评与反思中也难免陷入困顿。

  詹姆斯•密尔主张的建立在个人原则基础上的、个人与国家关系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冲突与调和;建立在权利保护基础之上对表达侵害不同类别具体的法律规范;建立在心理动机分析基础上的防范机制等,似乎为当代媒体与民主关系的困惑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路径。该路径将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古典自由主义理念、边沁和亚当•斯密等人的功利主义理念、柏克等人的哲学法学思想融合并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建构了一条从近代到现代的逻辑链环。他的思想深刻而直接地影响了约翰•密尔的思想形成,(约翰•穆勒,2007)在英国宪政形成过程中曾产生过显著作用。这或许正是当代自由主义反思困境中遗落的一只逻辑链环。

  The Deficiency in the Rout of Freedom of Express: From the Modern Liberalism Perspective

  —with James Mill′s Contribution

  WU Xiaokun

  (School of Film & TV Arts and Technology,Shanghai University,Shanghai,200072,China)

  Abstract: Counting into the plight of the modern Liberalism,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probable factors in the caution of the deficiency, which is based on the inner correlation of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system. Taken account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disputes, there are some certain chain-breaks in the thoughts of the freedom of express. James Mill, one of the greatest Utilitarian in the 19th century, whose thoughts about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 can be such a kind of supplement. This article offers another way attempting to restore the classical thoughts, thus to promote the current understanding towar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a and democracy.

  Key words: Liberalism;Freedom of Expression;Theoretical Plight;James Mill

  ——原载《中国传媒报告》(China Media Report)2008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吴小坤,女,上海大学影视学院传播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近代表达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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