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宫在夫妻宫二婚:收入分配改革与个税调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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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
新的一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纳税人对未来收入的提高有着美好的憧憬。改革开放已有30余年,中国经济总量不断增加,已跃升全球第二。人民自然也希望个人收入得到更多的改善。
“十二五”时期,国家已确定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上狠下工夫,提高“两个比重”(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对“两个比重”持续下降原因的认识分歧较大。有的认为,垄断行业占据优势,侵占了本应由居民分享的收益;有的认为,腐败等因素,导致一些本应形成居民收入的收益变成了灰黑色收入;有的认为,经济结构不合理,劳动报酬偏低行业的较快发展与劳动报酬较高的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导致了居民收入裹足不前。“十七大”提出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目标,也因为种种原因,尚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国家已确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的局面必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引进竞争机制,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当前的垄断行业,提高相关行业的竞争强度,最后必将释放出垄断利润,最终可收居民可支配收入购买力增加之效。但是,这种竞争机制的形成还将遭遇种种挑战。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在行业禁令解除之后,先是被“玻璃门”挡住。现在,“玻璃门”已打开,但是,民间资本怎么能够与在行业内已占据突出优势的“大老虎”进行竞争呢?这自然需要非对称性竞争机制的设计。无论从技术上来看,还是从利益格局的调整来看,难度都很大。反腐任务艰巨,但方向既定,法治国家建设步伐加快,灰色收入将各归其所,黑色收入最终将无藏身之处,此因素的收入分配不均终将不复存在。
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形成首先要有可累积起财产的收入。有了财产之后,还要有良好的市场运作机制,财产性收入才能真正形成。资本市场是创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所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财产性收入的形成和增加。股市行情与宏观经济面的偏离,更是凸显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也表明资本市场亟待再造。
体制机制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当务之急是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让人民尽快享受到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着力。不够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反而可能产生逆向调节作用。
现金交易广泛存在,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那些不依靠工资薪金,却有着巨额收入的个人,如煤老板、油老板等等,大量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之外。没有其他部门配合,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的跟进,个税征管往往力不从心。
私人老板在职消费,不仅逃避个人所得税,还逃避企业所得税,更加增添了不公平的因素。个人所得税改革,还要做好与企业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协调工作。
理想的更加注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要更多地考虑家庭因素,要考虑赡养老人、抚养小孩,要考虑大笔医疗支出和教育投入,要考虑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多种因素。但是,从现有税收征管条件来看,税务部门并不拥有家庭的较为充分的信息,现实操作难度较大。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偏低,从税收征管的成本和效益对比来看,过多地投入,也是得不偿失的。
当然,这些都不是个税改革裹足不前,难有根本性突破的托词。现在不具备条件,不等于未来不具备条件,不等于现在就可以听之任之。应该在设定改革目标——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之上,分阶段逐步完善征管条件。只要一年或两年做一件事,沿着改革目标所要求的方向迈进,我们最终是能够达到理想税制要求的征管条件的。
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先从容易做的减税做起,在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同时,促进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减税的重点就是这部分税收。减税的选择项有两个。一是提高扣除额。《个人所得税法》是一部全国实行的法律。进一步提高扣除额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个人所得税陷入绝收境地,因此,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扣除额与物价水平自动关联调整机制。二是降低税率。9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确定,且历经30余年未作任何调整。在那之后,受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下调税率。相对而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空间较大。可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3级~5级;大幅度地提高低税率5%的适用范围,可将5%税率适用的500元以下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00元或3000元;大幅度地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适用税率,以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为主要目标,促进更大规模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最高边际税率可保持不变。考虑到当前最高税率所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仅为10万元,且这一数额是1980年确定的,应该根据收入水平变化的实际情况,将10万元调高到20万元或更高水平。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