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声明查询:矿山专用术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12:45

煤矿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概述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职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概括地讲就是: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对安全工作负起相应的职责。至于具体的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应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

安全生产是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层次的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才可能实现。因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企业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通过这一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这样,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才能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认真负责地把工作做好。建立、健全和执行这个制度,就是使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 动 条件,工 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因此,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地建立起来,并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发布了多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有很多规定,例如196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劳动保护机构以及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班组、职工等的安全生产职责都做了要求,为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1997年原国家劳动部又颁布了《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执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行业)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使国家监察的职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十分重视群众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重新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不仅国家有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领导人和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在讲话中也屡次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吴邦国副总理1999年12月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吴邦国副总理2000年4月在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践证明,实行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地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负总责,要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负起责任,各监督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尽职尽责,工作必须到位。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负总责。

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2000年4月在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每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各不相同,但综合这些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其主要原因:一是有些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没有认真贯彻实施,甚至麻木不仁,严重忽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首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必须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按照不同人员、工作岗位和生产活动情况,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企业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经常和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对不负责任,或由于失误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予 以 批 评和处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放手发动群众参加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制度审查批准后,要使全体职工都知道,以便监督检查。

 

第二节    各部门、岗位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生产的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瓦斯检验制度,严审瓦斯日报,签字负责,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二、主持全矿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的安排,生产的组织和管理。

三、主持开好班前调度会,并作好记录,建立健全调度日报。

四、主持开好每周六下午三点的安全办公例会,并作好记录。

五、主持月末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总结全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全矿管理人员的考勤、考核,每月提出奖惩意见交法人审批。

七、负责临时工程的安排,并贯彻执行。

八、当井下发现重大隐患时,要亲自组织处理,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查处理。

九、必须提供材料设备计划,每月一次。

 

生产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班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四、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五、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职工劳动安全竞赛活动,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疗养和辅助医疗工作。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三、参与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治理情况。

四、参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本矿井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同单位领导做好善后工作。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二、组织参加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三、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处理,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 和正 常 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五、搞好“安全月”、“安全周”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六、发动职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主持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五、负责安全技术工程资金的调配使用。

六、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七、抓好“一通三防”工作,防止瓦斯事故。审批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等措施。

八、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提供技术资料,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行业安全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矿长做好安全工作,协助矿长不断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本矿下井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并组织考试登记。

三、负责自己分管片区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参加矿井组织的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及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

五、执行好现场交接班,若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会同班长组织人员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给矿长汇报。

六、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并实施,事后报告矿长。

 

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矿井瓦斯检查负责,严格执行瓦斯检验制度,做好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坚持跟班作业,严禁空班漏检。做好瓦检记录,做好瓦检工作“三对口”。

二、必须保证采掘工作面正常通风,风筒跟头,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若工作面发现瓦斯超限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坚持每月一次测风。

四、当工作面有变化时,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做到风量分配合理,保证工作面正常作业。

五、执行好现场交接班,若发现重大瓦斯隐患,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向下班交待清楚,并报告矿长。

六、参加矿组织的每周一次的安全办公例会及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

七、检查工作面温度(气体、煤体)若有异常,及时处理和汇报(含CO检测)。

八、监督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

九、必须保证通风设施完好,风筒无破损,要吊挂平直,环环吊挂,接头不漏风。

 

电工(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对全矿电力负荷做到优化配置,保证各工作面正常供电,设备运转正常,并做到及时处理机电故障,不影响生产。

二、熟练掌握和不断提供煤矿电工技术,严格执行“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检修制度”,发现失爆时,必须及时处理,负责做到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完好。

三、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矿灯严禁失爆。

四、负责对所有矿灯进行登记,做到灯、牌、人三对口,保证矿灯完好,负责对红灭灯查明原因,及时修理,禁止发红灭灯下井,造成人员误工。

五、参加矿周六的安全办公例会和月末的全矿安全大检查。

六、健全机电运输设备技术档案。

七、当发生机电事故时,要查明原因,写出报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查和处理。

八、维护好备用电机,确保发电机完好,当电网停电时,20分钟能正常供电。

 

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放炮员是井下爆破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在实际工作中,凡在无安全保证时,不能装药和放炮。

三、井下装药、联线、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完成。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未经安全员、瓦检员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时严禁放炮,坚决执行“一炮三检查制”、“三人连锁放炮制”,实现安全爆破作业。

五、不断总结爆破技术经验,掌握爆破规律,实现安全爆破。

 

 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绞车司机是矿井提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绞车司机应熟悉所操作绞车的构造、性能,每班班前必须对绞车、钢丝绳的工作状况详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停止对绞车的操作。

三、绞车司机对井下工人违章行车行人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违章情况向安全员、矿长作出汇报。

四、绞车司机在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更不得从事与操作绞车无关的其它任何工作。

五、若因人为的操作失误造成跑车事故,将从严追究绞车司机的责任。

 

井下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相互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进行监督,有权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矿长反映。

二、遵章守纪,严格执行规程措施,个人不违章,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三、提前到矿,参加班前会议,详细分析工作地点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未参加班前会议人员,一律不得入井作业。

四、进入工作面时要先检查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时,及时向班长汇报,同时相互配合进行处理。

五、交接班时,将当班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给班长。

六、井下发生灾情时,相互协作,及时参加抢险救护工作,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

 

一、安全目标管理:

1、死亡为零;

2、重伤为零;

3、轻伤二人;

4、无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杜绝煤层自燃发火事故;

5、工程质量提高,杜绝重大顶板事故;

6、消灭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

二、安全考核

1、凡下井人员一律穿工作服,不许穿化纤衣服,违者罚款10元;

2、不接受检身,强行入井者,罚款15元;

3、喝酒入井者罚款50元,并予以开除;

4、带烟火入井者,罚款10元,未检查出来,罚检身人员20元;

5、发现从井下背煤上井罚款50元;

6、私自拿雷管炸药上井罚款100元,并开除矿籍;

7、违章作业,每人罚款10元,违章指挥罚款100元;

8、井下破坏电器设备者,开除矿籍;

9、经检查瓦斯,瓦斯超限作业每人罚款50元,检查员未检查瓦斯、瓦斯超限作业,罚检查员100元;

10、掘进巷道支架不合格,每棚罚款10元;

11、巷道未清理干净,每人罚款5元(包括清洁区);

12、巷道超宽,每米扣除20元;

13、放炮不站岗,罚放炮员20元;

14、不经检查瓦斯放炮,罚放炮员20元;

15、炸药雷管乱丢乱放,罚放炮员10元;

16、采煤工作面缺柱,每柱罚款5元;

17、不按规定采煤,每人罚款10元;

18、空班漏检,不“一炮三检查”一次罚10元;

19、电缆不吊挂好,盘旋电缆出现一次罚10元;

20、电器设备失爆一台,罚50元;

21、无风作业和瓦斯积聚扣瓦检员10元,采掘工每人罚5元;

22、随便乱停开局扇,罚违章人员10元;

23、绞车工不带电放车一次罚10元;

24、不挂尾绳一次罚款10元;

25、缺地滚一处罚款10元;

26、矿灯失爆,每盏罚款50元;

27、放飞车一次罚款20元;

28、无故影响生产一次罚款20元;

29、失职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追查处理,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奖励

1、凡采取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奖励200—500元;

2、对违章人员检举有功者,奖励10—5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奖励100—200元。

 

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技术管理,以技术求发展,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拟定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矿井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参加者的矿井安全技术审议小组,负责矿井有关技术、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

2、矿井生产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技术改造都必须通过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方能实施。

3、工程师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采区施工布置说明书》、过老巷、老空、过断层、过突出煤层以及巷道维修,冒顶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矿长贯彻实施。

4、矿井每项工程都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做到无措施不施工。

5、同一采区巷道施工和回采,可以编制统一的作业规程,但是遇特殊情况变化和贯通巷道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

6、生产技术推行、改革、改进都必须根据矿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措施,并通过审议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凡通过审批后的各类措施、设计、因推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审批小组负责。

 

 矿井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矿井安全生产,及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应建立矿井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矿井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建立矿井安全管理框图,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管理好矿井安全生产。

2、每月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上报有关部门(煤管站、煤管局),及时填绘安全事故统计栏目。

3、安全管理人员应深入井下,经常检查矿井生产中出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对矿井生产中出现的事故,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安全管理部门对措施执行和井下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如失修的井巷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6、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技能和素质。

 

矿井生产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管理机制,依照煤炭安全生产法设置生产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领导必须轮流值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擅自离开岗位,掌握井下生产情况,搞好安全生产,积极参加班前会,指导生产计划的实施。

3、矿值班人员和跟班队长负责班前会生产计划贯彻,坚持每班班前安全学习10—20分钟,并把安全注意事项向当班从业人员交待清楚。

4、经常深入井下掌握生产安全情况,下井次数矿长不少于10次/月,生产副矿长不少于15次/月,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10次/月。

5、矿长对矿井生产情况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井下重大安全隐患,要深入井下,组织人员排除隐患,认真把握安全。直到处

理结束,恢复正常生产。

6、每星期五召开一次碰头会,主要针对矿井生产实际,认真分析生产形势,制订措施,实现安全生产。

7、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情况按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制度进行“四定”认真及时整改。

8、重大问题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矿井自查自纠制度

 

根据国家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地方煤矿发展要求,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订矿井自查自纠制度:

1、建立群防群治自查自纠机构,发挥全矿职工对矿井安全工作的监督作用。

2、自查自纠工作由矿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上、下,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纠。

3、建立自查自纠台帐。安全员将当班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并报安全矿井审查。

4、当班发现不安全隐患由安全员报告安全矿长、直接处理,对重大隐患必须撤出人员报矿长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查处理。

5、查出隐患必须按“四定”原则进行处理,隐患未排除之前,不予生产。

6、对查出的隐患因整改拖延而造成事故,视情况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扣发合同工资及作业证并作辞退处理)。

7、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切实改善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以发展我矿的煤炭生产,制定矿隐患排查制度。

一、矿每周由矿长组织一次有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瓦检员、职工代表参加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定人定时定措施定地点按期进行整改。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按“四定”要求,按质量完成整改工作。

三、对矿自查和上级部门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到小隐患不过夜,重大隐患按期整改,防患于未然。

四、对落实的各项整改工作由矿长、安全矿长、工程技术人员按整改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重新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管理人员承担。

五、对隐患整改情况要建立台帐和隐患整改公开栏,每次整改都必须有记录。

六、对落实到人,未按期整改工作的责任人,矿部给予50元—100元的罚款,并追究责任。

 

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具体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员把关。

2、安全生产副矿长不定期抽查质量。

3、施工开巷完工时由矿长带领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总体验收。

4、开巷工程质量验收以设计资料和作业规程为依据。主要巷道、硐室 永 久 性支护主要检查断面规格、弯、坡、角度、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砌碹工艺、充填要求、轨道铺设、电缆、管路架设等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木支护巷道主要检查支护材料、支护形式、间距、成巷有效断面、弯、坡、角度及防爆、防突、防火、防水等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5、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推倒重来。

6、凡返工用工用料的损失,必须追查责任,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7、回采工作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上、下安全出口畅通,高度不小于1.6m,特种支架符合要求。

8、回采工作的柱距、排距符合规程要柱柱有劲,迎山角一致,无空顶,切项目密集整齐,柱符合要求,无伞檐煤,工作煤壁一条线,凡不符合要求的柱子都必须及时返工。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定期5号的16:00—18:00为安全办公会议时间。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办公会。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亲自主持。

3、全矿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或早退者罚款5元。

4、矿长必须将上月的安全总结通报全矿,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将本月的安全工作全面布置,并落实到人。

5、矿上工作技术人员及时将各种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全矿全体职工中去,并做到签字。

6、对矿井安全工作需要的人、财、物、矿井有关人员必须全力以赴,确保供给,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若因缺乏,影响安全生产,追究其责任。

 

井口检身制度

 

1、井口检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和考勤。

2、矿井入井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员的入井检身。

3、入井人员严禁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

4、检查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未带证者不得入井。

5、监督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情况,机电设备不具备《完好设备入井卡》严禁入井。

6、对拒绝接受入井检身的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为了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稀释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确保安全生产,特拟订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1、拟订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用风量,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风量计算方法为依据,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计算采掘工作面的用量。

2、每旬测定一次矿井风量,并在图上注明各采掘工作面的实测风量,填写原始测风记录。

3、矿井每月按照采掘地点的分布情况,编制矿井风量的分配计划表,其总总风量不得超过实际主扇供风量的90%。即供风比必须大于1.1倍。

4、矿井风量(实际主扇排风量)小于矿井需要风量时,应根据矿井需要风量确定采掘工作面数,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以风定产。

5、每月根据生产地区的摆布情况,确定矿井风量测点布置,并严格按照测定点进行风量测定。

6、加强 通 风系统管理,减少漏风量,按照风流路线设风门、

调节门、密闭或风桥,确保设施质量,矿井的漏风率不能超过20%;有效风量达80—85%以上。

7、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告诫职工爱护通风设施养成随手关门习惯,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8、对损坏的风门等设施必须立即修复,对于不用的通风设施必须及时拆除。

 

安全学习制度

 

1、每月的2日、12日、22日下午14:00—16:00为安全学习时间。

2、安全学习由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组织。

3、全矿不在岗上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

4、每月每人不得低于两次安全学习,违反则每缺一次罚款20元。

5、安全学习的内容: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件,指导等。

6、学习完后,现场提问、抽查。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根据生产地区摆布情况配足配齐瓦斯检查员。

2、瓦斯检查员认真检查井下作业地点和硐室瓦斯,每班不得少于三次检查,不得空帮空顶。

3、井下所有作业地不经检查瓦斯不许作业。

4、瓦斯超限严禁作业。无风微风严禁作业。

5、每班检查瓦斯情况及时填入瓦斯手册和记录牌板,出井后填写瓦斯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6、瓦 斯 检查工作应根据生产地区摆布情况,每月由矿长制定检查瓦斯地点,确定瓦斯检查路线。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把每次放炮瓦斯检查记录填写在检查记录薄上。

8、瓦斯检查员按检查地点,先进后回,先掘后采,先重后缓的巡回检查制,由班长确定检查路线,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

9、瓦斯检查必须在工作地点(采掘地点)进行交接班。

10、对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检查员,跟头跟面检查瓦斯,并持证上岗。

 

停风区瓦斯排放制度

 

1、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或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或安全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5、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的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采掘地点和不硐室,必须撤人停电,设岗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6、封闭区启开密闭的工作,应由救护队带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用铜制工具,先启开小口,然后边检查瓦斯在安全条件下逐步扩大小口。

7、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确保排除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8、瓦斯排放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时,排放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送电。

9、排放瓦斯的顺序是“由下至上,由外向里”进行。

 

探放水制度

 

1、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

3、在推断有水害威胁的“疑问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4、探水巷道断面不宜过大,同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情况下应双巷道掘进。

5、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6、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7、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8、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

9、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

10、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矿井防治煤尘管理制度

 

1、矿井建立防尘静压水池,防尘水池为20m3。利用静压向井下供水消尘。

2、防尘管路安装,从主井到总回风巷,进回风巷每50米安装1个水龙头,供洗尘用水。

3、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洒水管路,放炮后洒水,然后再进行装载工作,减少煤尘飞扬。

4、回采工作面的装载或转载地点设置洒水设备,做到有装必洒。

5、煤层堆积的地点设专人清扫和洗尘。

6、凡运输巷道和回风巷每星期至少清洗1次煤尘,堆积地点必须用清理方法装车运走,一般不用清扫的办法,防止煤尘飞扬进入采掘作业地点。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及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m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差及水文地质变化等情况向矿长或矿井技术负责人报告。

2、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相距20m,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应经常检查瓦斯。

4、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5、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6、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放炮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担任放炮工作,并持证上岗。

2、采掘作业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在场,并检查瓦斯。

3、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员必须按规定做好站岗工作,确保安全后才允许放炮。

4、对炸药必须严格管理,不准乱丢乱放。

5、严格执行装药制度规定的“九不装”和“十不放”制度。采掘作业地点经检查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0%和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6、放炮后半小时,必须由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恢复工作。

7、处理瞎炮必须当班处理完毕,严禁用镐创和用掏处理,必须在距瞎炮0.3米处重新打一个与瞎炮方位平行的炮眼装药放炮。并由放炮员收拾未爆炸的炸药和雷管交回炸药库。

8、作业地点存放炸药和雷管严禁放在导电体和电经处。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密切注视井下采掘面,回风系统瓦斯浓度变化及监控设备的断电状态。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

3、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障无故障,闭锁功能全天候正常运行。

4、安全监控系统所具备的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

5、当主机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大于或等于2小时。

6、系统防雷电保护装置,必须保证完好可靠。

7、安装断电仪恢复电控制系统时,必须符合监控系统规定要求。

8、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9、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首先报告矿领导,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0、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正、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及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较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11、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检查,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字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或检查结果报监控值班员,当两得读数误差大于允许值时,应以读数大的为依据,对井下瓦斯进行管理,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12、当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专人对井下瓦斯进行每小时不少于一次的检测,以保障井下安全生产。

13、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填写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4、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必须及时修改,始终与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摆设位置保持一致。

 

配电房管理制度

 

1、配电工必须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配电工必须熟悉用电操作规程。

3、配电工对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必须熟悉并会操作。

4、若地面供电断电时,立即使用柴油发电机组以作井下的供电使用。

 

入井须知(必须张贴)

 

1、凡本矿职工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下井作业 ,未经培训者,不得入井;非本矿人员未经矿长批准一律不准进入井内。

2、凡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穿工作服,胶靴,配有完好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3、严禁携带烟草、火柴、打火机、手电筒等物品下井,自觉接受入井检身。

4、严禁酒后下井。

5、童工和残疾人员严禁下井。

6、非本工种人员,不得乱动井下设备,不得攀援电缆等。

7、严禁进入有栅栏或有“禁止入内”牌子的地区。

8、通过风门时,必须随手关好,不得损坏通风设备和安全标志。

9、熟悉井下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路线和避灾线路。

10、在井下休息时,必须检查巷道周围的顶板支护完好情况。

11、井下行走时,必须注意前后矿车。

12、在绞车井巷内行车时,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2、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

3、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不得任意开停,并实行持牌管理。

4、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6、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吊挂要“两靠一直”: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转达弯时使用弯头,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风筒不要有大于10mm的破口。

7、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8、一台局部通风机原则上只允许供一个工作面通风使用。

 

矿井主扇管理制度

 

1、严禁主扇与井下或其他负荷电器共用开关。

2、严禁将主扇安装在井下。

3、主扇设专人管理,值班人员必须每2小时对主扇负压、电压、电流等运行情况作好记录。

4、严禁随便开停主扇。

5、严禁井下有人,停止主扇运行。

6、主扇停电、停风必须打开防爆门,并及时报告矿值班领导。撤除井下员,切断电源。

7、主扇停止运转,严禁井下作业。

8、严禁主扇开动后不检查瓦斯就向井下送电和安排人员下井。

9、严禁任何人在主扇停止运行后下井。

10、严禁主扇周围20米以内有烟火或其他火源。

 

火工品管理制度

 

1、依照火工品管理法、炸药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护好火工品,切实做好防盗和丢失现象。

2、炸药库房工作人员必须对当天发放的火工品进行登记,发放人员恁采掘队长签署的工作单由放炮员持证到炸药库领取炸药,并在领料单和记录本上签字。

3、严禁无放炮证人员到炸药库存领取炸药,否则追究发放人员和冒领人员刑事的责任。

4、放炮员应根据当班工作任务需要的炸药量领取,当班剩下的炸药下班后如数交回炸药库,并注明交回的炸药和雷管数,在记录本上签字。

5、对当班使用的炸药入井后分别存放在作业地点的炸药箱内,并回锁。对乱丢乱放造成炸药丢失的要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因领用炸药多,需要其他人员协助运送炸药时,应由放炮员安排人员背送,但到地点后必须由班长和放炮员验收炸药数量。

 

班前会议制度

 

一、每班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必须提前半小时到矿,召开班前会议。

二、班前会议由矿值班人员主持召开,布置生产计划,通报前一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安排本班的工作。特殊情况前会议请矿长参加并认真填写工作单(值班记录)。

三、班前会议对井下出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出合理的处理方案措施,并落实人员处理,事故隐患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允许安排其它生产活动。

四、班前会议迟到或未参加班前会议的人员,不得入井,并按旷工处理。

五、班前会议结束后,瓦检员、安全员及时下井进行交接班,工人到灯房领灯入井,按班前会议的要求开展工作。

 

安全设备电气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一、安全设备及装备包括:

主扇、局扇、监控系统,各种探头断电仪、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风表等。

二、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绞车、综保、电钻、水泵、发电机、配电设备等。

三、维修管理制度:

1、对主扇每月检修一次,局扇每半年检修一次,其他安全装备仪表每年送检和校验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煤电钻每10天重作一次线头。

3、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检修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每次检修都必须作好记录。

4、凡是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填写检查合格证,未经检修的电器设备和失效设备严禁入井,并填写入井卡。入井卡包括:检修设备、日期、检修人、检修结果及性能入井日期等。

5、入井设备必须设置设备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6、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或带电移动。

7、井下电器设备升井后送入专用设备库,严禁乱丢乱放,损坏设备的完好性能。

8、设备库房必须设专人保管,设备库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乱摆乱放。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规格:

(1)主下山、高为2.0m,腰宽为2.2m,断面为4.4m2

(2)主运车入巷道貌岸然高为2.0m,腰宽为2.5m,断面为5.0m2

(3)采面运输高为1.8m,腰宽贡为2.0m,断面为3.6m2

(4)采面回风巷(老巷除外)高为1.4m,腰宽为2.2m,断面为3.08m2

(5)帮顶必须用劈材按双数背好帮顶。其余巷道断面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巷道貌岸然必须保持整洁、卫生。运输巷道必须设置水沟,消灭巷道积水,有水管、电缆和安设局扇的巷道风筒必须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5m

3、矿井使用巷道貌岸然的失修率不超过3%,对井下巷道每月检查一次,对威胁安全生产的失修巷道。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理。

4、架棚巷道的支护材料、木头直径小于12cm。严禁用杂草树枝背帮背顶。

5、凡用顶柱支护的巷道、靠帮柱必须紧贴煤样,并带帽,帽子规格为50×300×200,柱子打在硬底上,迎山角一般为5度。

6、井 下 失修巷道的修理,必须采取由外往里由下往上,倾角超过40度由上往下进行,只能拆一棚换一棚,防止冒顶,危及人员安全。

7、对顶板破碎的巷道维修,必须采取在修好的棚子上面打上穿劈,维护好前方顶板后,再拆掉前方失修棚子。进行修理架棚,依次进行。

8、需要砌砼的巷道,必须采取先修复巷道,架设好临时支护,然后在修复的巷道下面进行砌砼工作,并按专门措施进行施工。

 

敲帮问顶制度

 

1、每次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必须实施敲帮问顶。

2、每次放炮后和打眼前,必须实施敲帮问顶。

3、准备支护,挖柱窝前,必要实施敲帮问顶,维修巷道、架设木垛、冲填冒落区、直接顶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

4、发现松动危岩活矸必须立即排除或者采用前探梁快速支撑,防止冒落。

5、敲帮问顶工作具体由掘进工、采煤支护工实施,安全员、瓦检员监督执行。

6、在敲帮问顶时,发现有平行于回采工作面切割线、支护线、放顶线的裂隙、节理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领导进行技术处理,如裂隙时显扩大,顶板压力增大时必须立即撤离受冒落区威胁的人员。

7、在敲帮问时,顶板虽然不存在裂隙,但发现鼓声、为岩石离层,必须立即支护。回采工作面檐煤必须捣掉,并架设煤墙支柱维护顶板。

8、使用金属铰接梁的支撤的采煤工作面,放炮后先挂梁,使用木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放炮后必须先打靠墙柱,维护顶板再进行作业。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主电扇通风设施必须有防资防破坏的栅栏门,并设专人看管,负责设施的保卫工作。

2、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桥、调节门临板闭,栅栏必须牢固可靠,悬挂管理牌板和说明牌、警示牌。

3、井下必须由瓦期检查员负责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检查,发现损坏立即报告矿领导进行处理或恢复。

4、过车风门或重要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或采用闭锁装置,保证风门正常关闭,防止风流短路。

5、井下风门规格:宽0.8米,高1.2米,门扇厚度不小于40米/米。调节门窗能自动,并有两道铁扁担,中夹油毛毡合面而成,门框不小于50×120平方米。

6、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每月网路分析一次,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凡不用的风门及时解除。

7、严禁用毛草、煤碴当临时来板闭或临时挡风墙。临时板闭必须是用不少于30平方米的木板鱼鳞搭接并磨缝永久密闭必须设置反水池(无水除外),火区密闭必须设置注浆管,观测孔并用闸门保持正常关闭状态。

8、永久风门,永久密闭必须掏松,风硬帮硬底,设施前支架良好,超过2米设墙面平整反边栅栏,严密不漏风,牢固可靠。

 

灯房、矿灯管理制度

 

1、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使用原煤炭部指定的厂家生产的合格矿灯。

2、新购进的矿灯必须按矿灯使用说明书,上架充足74h方可入井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按时加酸加蒸馏水,确保矿灯的使用寿命。

 

 

3、用的矿灯必须经常维修,矿灯入井前灯房管理人员须详细检查矿灯的完好情况,发现锁口螺丝不对位,灯线老化破损,灯头松动,破裂、漏酸,开关失灵,矿灯发红等情况,严禁将矿灯发出。

4、矿灯发放必须设专人管理,矿灯发放须认真作好登记 ,并实到挂牌管理,矿灯实行编号,专人专牌,恁牌领灯,交灯时,交灯领牌。若超过班点不交灯时,灯房管理人员及时向矿汇报。

5、矿灯应专人专管灯的专用制度。

6、严禁将矿灯私自外借,非本矿的矿灯严禁入灯房。

7、每次收交的矿灯都必须擦洗干净,然后再上架充电。

8、灯房管理人员经常保持灯房、充电房干净卫生,报废的矿灯必须及时处理,或用箩筐盛装,严禁乱丢乱扔。

9、认真做好灯房交接班工作。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

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3、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6、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四、井下火灾处理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五、火区防爆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六、火区的管理、启封和注销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的火区。

 

 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全体职工能自觉遵守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上做到“自保、互保、联保”,创造一个安全高的工作环境,责权明确,特制定如下制度。

1、凡被我矿录用的各工种职工,必须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300元,安全抵押金的交纳方式按5%的比例逐月从工资中扣出。

2、交纳的安全抵押金由矿统一保管,煤矿建立帐目明细,不得挪作它用。

3、如果年终全矿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煤矿将如数退还职工交纳的安全抵押金。

4、如果个人违章造成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违章者承担损失的30%,直接从安全抵押金中扣出,扣完为止,属于集体违章造成事故,则该班组承担事故损失的40%直到扣完全班组交纳的抵押金为止。

5、凡属于违章造成事故者,除承担第5条规定的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承担罚款的5%,所承担的罚款仍由抵押金中扣出。

6、凡因违章被为煤矿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退还抵押金。

7、本规定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矿井电气设备购置时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并装入技术档案。

2、用于井下的电气设备,在入井前认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无证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准入井。

3、电 气 设备入井后,必须安放在专用不同室,如不同室的宽度及长度按照设备的数量进行设计,并上架挂牌,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4、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器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示意图,并定期进行填绘。

5、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6、井下电气设备搬迁、安装、维护严禁带作业。需要在井下维修的电气设备必须甩掉电源,悬挂“有人修理,严禁送电”的警示牌。

7、电压超过36V以上和绝缘破坏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都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移动式不得超过1   。 

8、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铜线。严禁用铝线代替铜线接地。

 

发电机房管理制度

 

1、发电工作必须由专人从事本工作,他人不能顶替。

2、发电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冷却水,机油是否足够,否则应及时补充后方能启动发电机工作。

3、发电机启动后,其转速必须达到要求,在送电之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机输出的三项电相序是否与市电相符,频率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4、机房内必须保持卫生,每天必须定时清扫,脏废东西要丢在指定的容器内。

5、发电机房在发电机组运行中,司机不得脱岗、跑岗,更不得在机房内睡觉。

6、司机随时注意发电机组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或向有关人员汇报。

7、加强机组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随时可以启动正常运转。

 

矿井提升及钢丝绳检查管理制度

 

1、矿井提升指令:一停、二上、三下、四慢行、五处理、六恢复。

2、提升安全设施:

(1)停车场拐坡点必须设档车器,做到灵活好用。

(2)运输下山的必须设立二道档车栏,第一栏距井口10M,第二档距第一档20M,每个车场以下10M,必须具备一档。

(3)轨道坡每10M必须设置地滚。档车栏必须自动,起到跑车时自动下落,档住跑车的作用。

3、提升绞车的能力必须满足提升量的要求,严禁用11.4KW调度绞车代替提升绞车。提升绞车要设置深度指示器和防过卷装置。

4、提升串车数量一次不得超过2个,并在末车后面和主绳之间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钢丝绳连接(即保险绳)。

5、指定专人每天对提升钢丝绳进行一次磨损检查,发现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立即更换。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钢丝绳无论有无断丝,每半年必须更换一次。

6、矿车连环必须使用经过拉力试验后的合格产品,每组连接环不少于3个。矿车扦销要具有防跳装置。

7、提升绞车每月必须检查一次。

 

考勤制度

 

一、全矿职工实行考勤制度,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每月的出勤天数,工人不得低于22天,管理人员不得低于26天。

三、全矿职工要牢固树立“矿兴我荣,矿衰我耻”的精神面貌,上班时必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迟到,不早退。

四、井下跟班人员,必须跟班作业,执行好交接班制度。

五、地面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不允许打麻将、下象棋等活动。

六、有事必须请假,工人及矿管理人员由矿长审批,矿长由法人审批,请假但未经同意而不上班者,按照旷工处理。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管理制度

 

1、每一个矿井都要安装主要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必须封闭严密,防止外部漏风。

3、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并监控运行情况,防止停风事故,非主扇风机司机不得停开主要扇风机。

4、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备用电动机,并且保证能在10分钟内开动。

5、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关停。

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执行报告,通知制度,确保切断井下电源,撤出人员。不论任何原因矿井停风,井下必须停电撤人。

7、矿井不得用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

8、主要扇风机的出风井口要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出风井口截面积,并正对出风井的风流方向。

9、主要扇风机必须专线、专用开关供电,禁止与井下或其它负荷共用线路和开关。

10、主要扇风机恢复通风后,必须先经检查井下风流及有电器设备的地方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才能向井下送电和安排人员下井。

11、主要通风机周围20M范围内严禁烟火及其它火源,风机房严禁兼作其他用途,应使用防爆灯照明。

12、主要通风 机 在 停 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13、对主扇负压、电流、电压、温度及运行情况每2小时记录在《主扇运行记录本》上,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矿领导进行处理。

1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制度

 

1、每班上班前由矿值班人员组织学习10—20分钟并作好学习记录。

2、每周由矿长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学习一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及操作规程等。

3、每月由矿长组织全矿职工学习一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措施,并组织安全知识竞赛、知识问答案,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作好记录。

4、矿工会要积极配合矿领导搞好安全教育,利用黑板报,广告栏积极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5、特殊工种人员积极参加局站的学习。

6、参加学习人员不准缺席,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安排时间补课。

7、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对生产从业人员进行测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