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络营销:韶 关市经济贸易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10:55

韶关市经济贸易局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中央、省和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贯彻意见,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局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自责任范围内不发生或少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本局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对于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

(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以教育为先导,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以防范为着眼点,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关口前移,使全体党员、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建立起思想道德和党纪、政纪、国法两道防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党政“一把手”对日常工作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组一班人要集体负起全面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明确分工,集体决定了的事,要各负其责,不能推诿,失职者要追究其责任。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经贸局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负责抓好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抓好本局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以及分工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

第七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制度、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内容

(一)组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建设及落实工作。

(四)关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对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亲自出面解决。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亲自抓落实,督促速查快结。

(六)带好班子,管好队伍。对本局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督促班子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九条 党政分管领导的责任内容

(一)协助“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分工,采取切实措施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完善规章制度,防微杜渐,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定期向“一把手”汇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一把手”报告。

(四)主动协助职能部门查处违规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

(一)严肃执纪,确保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规定、制度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向党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

(四)认真履行中央制定的五项党内监督制度中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强化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中发挥职能作用。

(五)抓好违法违纪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查处,严肃党纪,积极为经贸工作保驾护航。

(六)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确保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要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必要的措施,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机制、协调配合机制、群众参与机制、监督约束机制、激励惩戒机制,保证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实行第一责任人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第一责任人要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一级党委报告。凡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本单位或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情况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说明,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分平时检查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两种。局责任制办公室对本局和领导干部日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平时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由局党组在年终根据责任制的具体考核标准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相结合;与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相结合;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相结合。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的廉政卷宗制度。将领导干部个人执行责任制的情况、个人报告以及平时、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记入《廉政卷宗》,作为调整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调阅制度。要注意收集、整理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进一步规范管理,以便随时调阅,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成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和人事科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等,负责对责任制各有关情况的检查、督促、协调组织考核工作的落实。负责将上级部署的专项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科室和责任领导,并抓好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积极与有关科室分工协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测评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测评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取消评先进资格或取消已获得的荣誉;

(四)责令辞职;

(五)降、免职务;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违法违纪的事实、情节以及职责范围,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一)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对本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致使党政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追究单位一把手的直接领导责任。

本局党政分管领导对管辖科室的科长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致使科长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还要追究“一把手”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处分的,责令“一把手”辞职或对其免职。分管领导管辖的科室的领导连续两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分的,责令分管领导辞职或免去其职务,同时追究“一把手”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追究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受到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应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对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党内撤职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该领导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当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因违纪或事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国家核定的额度为标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十)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一把手”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二)对执行追究制度的工作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阻挠、干扰、破坏行为的;

(四)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分的。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五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载入领导干部的《廉政卷宗》,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被追究纪律处分,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贸局。

第三十九条 经贸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办法的落实。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经贸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韶关市经济贸易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细则》,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同时废止。

韶 关市经济贸易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韶 关 市经济贸易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_ _ 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 2010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黑龙江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报告 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_教育部门户网站 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报告2 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报告 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2 关于2008年黑龙江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强化责任制的落实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 浅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措施探析1 关于2008年黑龙江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沙县县委成功的做法 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报告1 XX林业局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报告 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于国平同志在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时的讲话-中国东港 福建省教育系统开展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方案 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江西会场上的讲话 兴山县四措并举不断提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水平--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