趵突泉课文几年级:兴邦公司投资者强烈质疑一审判决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56:10


兴邦公司投资者强烈质疑一审判决的公平与正义

 依照宪法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国务院依照法律的授权,又制定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等一系列政策。然而,依据法律直接融资,模范遵守和具体落实项目融资政策发展仙人掌产业的安徽省亳州市兴邦公司及其董事长吴尚澧却被亳州市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重判死刑!投资者困惑不解,也强烈质疑一审判决判决的公平与正义。

1、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的法律依据和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等政策依据,兴邦公司完全是遵照执行和具体落实。遵守法律、合符政策的合法融资行为,怎么可能变成“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呢?兴邦公司在亳州市项目融资十年有余,亳州市公安局、银监会、政研室等部门曾经多次对兴邦公司融资模式进行过调研和审查,一直没有言及非法,既没有纠正,也没有警示;亳州市以及皖北查处了许多非法集资企业,兴邦公司不仅毫发无损,而且在政府十年监管中,得到各级政府颁发了众多的奖项和荣誉,这无疑说明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不仅合法,而且做得十分优秀。政府十年表彰的先进典型,怎么可能突然就成为“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了呢?是兴邦欺骗了政府,还是贪官祸害了兴邦?

 2、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中国普遍存在,兴邦公司也不例外。兴邦公司接手农业部仙人掌种植项目向政府申请立项开发,亳州市谯城区计划发展委员会“计基字[2004]33号”《关于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万亩食用仙人掌种植项目的批复》证实:兴邦公司仅仙人掌种植就需要5.338亿元。仙人掌种植后还需要回收、加工、销售、推广,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投入,并且这种投入是巨额的。项目资金来源《批复》“资金自筹”,当地政府并没有安排配套资金;作为中小企业的兴邦公司又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单靠公司自有资金根本不可能完成仙人掌的开发和产业推广,进行民间融资成为兴邦公司的必然选择。兴邦公司要发展仙人掌产业,有项目,有技术,会管理,自身资金不足但有政府“资金自筹”《批复》在手;投资人有资金,想取得财产性收入,但苦于没有理想的投资渠道;国家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三方面的合力促成了“兴邦模式”的探索和形成。这是中国近十多年来中小型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缩影,也是兴邦公司积极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和“项目融资,合作共赢”兴邦模式产生的客观背景。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客观事实,本案法官难道不应该准确认知?

3、兴邦公司围绕仙人掌产业,通过“公司+基地(市场)+投资人(农民、市民)”的组织形式,把对仙人掌产业感兴趣的人组合在一起,用滚雪球的办法扩大认同来做这个崭新的产业。方方面面的人发挥各自的优势,有土地的出土地,有资金的出资金,有技术的出技术,懂市场的跑市场,由企业来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真正做到优势互补,把合作者变成利益共同体,并努力实现共赢,这是兴邦公司依据法律、遵守政策、探索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出发点,也是归宿。“公司+基地(市场)+投资人(农民、市民)”只是兴邦模式的组织形式,“合同”就是双方项目合作方式及利益分配的凭据,“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是兴邦模式的实质。对此,专家曾经高度评价为:“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把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克服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的重要因素”(见《农民日报》2004.12.24第八版)。可以说,兴邦公司发展的十年,一直就是在按照国家肯定的“兴邦模式”、进行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融资”、 与投资人合作兴产业、办企业的十年;就是一个探索和实践“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允许、政策鼓励的“直接融资”过程,绝不是一个“非法集资”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的两会《工作报告》中要求,“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依法支持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法官对国家专题研讨肯定的兴邦模式难道不应该准确认知和依法支持?

4、兴邦公司究竟是不是在“项目融资”,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兴邦公司接手经营的是农业部仙人掌项目,本身就是农业部按国家“948计划”花1.8亿美元引进的大项目;兴邦公司为了发展仙人掌产业,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出台了相应的合作项目,以国家允许和鼓励的“项目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寻求资金合作,与投资者合作发展产业,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比如:在原料基地建设阶段,出台仙人掌联合种植项目,建成了兴邦公司的两万亩仙人掌原料基地;在产品生产和销售阶段,出台欧莎丽产品招商项目,建成了兴邦公司欧莎丽产品销售网络;出台全员营销及捆绑办店项目,建设公司产品销售网络及终端;出台果酒窖藏项目,以解决公司地下酒窖及果酒窖藏问题;出台清欣片产品招商项目,解决清欣片销售终端问题;出台员工福利房、门面房项目,解决海南综合项目开发启动问题。兴邦公司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项目进行融资,与投资人合作,资金确实也投向了相应的合作项目,由此建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构建了六大支柱产业,开发出五大系列产品,成为国内仙人掌产业龙头。通过“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兴邦模式,国家获得了数千万元税收,社会上解决了一万多下岗人员再就业,使数万个家庭脱贫致富,企业在合同全部按期诚信履约的情况下,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资产从50万元发展到20多个亿,产品销售从国内走向国际,成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人也从投资合作中获得了满意的收益,真正实现了合作共赢。这些铁的事实证明:第一,兴邦公司十年来的项目融资是实实在在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不是“幌子”也不是“借口”;第二,兴邦公司用十年实践,确实已经探索出了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功之路,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为利用新型农业产业建设新农村树立了典范,为探索“直接融资”方式取得了可供总结和借鉴的成功经验;第三,证明了“项目融资,合作共赢”的兴邦模式是成功的,可行的;第四,证明了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政策是正确的、可行的和有效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些年来,中小企业中按政策引导真正能够解决“融资难”的成功典型已属凤毛麟角,兴邦公司当属典范!如此实在、如此优秀的“项目融资”行为,怎么可以不顾事实,误判为“非法集资”而严厉打击呢?

5、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企业为扩大或完善生产经营而募集民间资金,公众为获利而相应地投资,属于国家政策法律鼓励的正当经济活动。既然国家法律“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政策上又“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兴邦公司十年来又确实是在以仙人掌等项目在公司内部职工及其亲友间“项目融资,合作共赢”;这本身就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也不会破坏和干扰合法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专营权。那么,兴邦公司依法进行“项目融资”又违反了金融管理哪一部法律、哪一条规定呢?

6、兴邦公司项目融资与投资人的合同十年间全部按期履约兑现,查封时合同仍然在正常履约,没有证据证明兴邦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人有财产损失,投资人并没有成为吴尚澧“集资诈骗”的对象,这已经从根本上说明了吴尚澧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财产的目的和事实;那又何必挖空心思、颠倒黑白,非要把企业的正常经营支出和投资说成“挥霍”,进而“认定”成为吴尚澧“非法占有”的“证据”?造成投资兴邦项目的合同不能兑现,导致还有24亿元投资款没有返还,其责任应该不在兴邦公司和吴尚澧而在于亳州市**局的违法查封。兴邦公司仙人掌“新资源食品认证”刚刚拿到手,产业基础刚刚形成,产品销售网络刚刚建成,产品市场正在从国内走向国外,公司和产业正处在即将腾飞初期,公司还坐拥海南、北京、上海、亳州等地众多已经大幅增值的房地产,资产远远大于负债,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完全具有继续诚信履约投资合同的基础和能力!吴尚澧在庭审时还一再表示愿意付还投资款,而且说只需3年左右时间就可以还完投资,也正是基于公司已经形成的产业基础和盈利能力。我们投资人从来没有承认是兴邦公司及其吴尚澧的“受害人”,违法查封却让我们成了事实上的受害人!法院一审判决吴尚澧“集资诈骗罪”并处以极刑,试问,吴尚澧究竟诈骗了谁?吴尚澧曾经给谁造成了经济损失?一个没有诈骗对象的“集资诈骗案件”岂不荒唐?!

7、凭心而论,我们不远几千里去亳州市投资不可能是相信某公司或者某个人,首先是看好新兴的仙人掌产业,其次是看到各级政府对运作仙人掌产业的兴邦公司所表现出来的肯定、支持态度。我们通过考察,看到各级政府给兴邦公司颁发的众多奖项和荣誉,看到主流媒体的长期大量对兴邦公司及其仙人掌产业的宣传报道与推介,在给兴邦公司戴上光环的同时,亦为其增加了信用,我们正是在相信政府公信力的前提下才相信了兴邦公司。可以肯定讲,没有政府的肯定、支持和宣传、推介,兴邦公司不可能在亳州“非法”存在十余年,也不可能迅速发展壮大、范围扩展到全国28个省市!没有国家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没有安徽省地方政府“大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努力实现创业主体的全民性,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创业”、“拓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充分吸纳民间资本,把聚集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推进民资进民企。大力集聚省内外社会资本”“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等政策鼓励和召唤,更不可能吸引全国那么多人参与兴邦公司“项目融资”!现在,亳州市中院居然一审判决吴尚澧“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名成立,那么,除了吴尚澧等被告人,还有谁需要对广大投资户的损失负责?吴尚澧需要对项目融资承担责任,那么又有谁需要对吴尚澧承担责任?

8、《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依据宪法原则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又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等政策,自然不会与宪法相抵触;国家法制是统一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没有过时和宣布废除,也还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之一,在审理兴邦公司项目融资案件中,其第十六条的法律规定法官是不是也应该遵守?国务院依法制定的相关政策是不是应该得以贯彻和执行?国家既然能够在《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发布之后,仍然出台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的法律和政策并且高位导向,说明中小企业为了发展产业和生产经营而进行的“直接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肯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之一,自然不会与《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相冲击。也就是说,兴邦公司按照“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发展产业并不会干扰合法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专营权,并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合法融资范围。既然是合法融资,为什么还要枉法裁判而严厉打击?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固然重要,但也应该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吧?执法者更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公平、公正地执法,不能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原则于不顾,把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项目融资”枉法裁判为“非法集资”来打击,肯定有悖于《宪法》第五条的原则精神;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应该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不能借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而不适当地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误伤和打压那些合法融资的民营中小企业。如果顾此失彼,或者厚此薄彼,有意无意地架空了国家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出台的政策和法律,不仅客观上压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将会使国家政策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丧失,使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受到损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近日呼吁:要真正让官员认同、尊重、信仰法律规范,而不是因为他执法或了解法律而去玩弄法律。对此,我们投资者不得不怀疑:兴邦案件中枉法裁判的法官是不是在“玩弄法律”?兴邦案件明显司法不公,是不是应该受到质疑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亳州市兴邦公司投资者

20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