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家庭金星汉斯下段:生命权与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04:51:32

从人类具备意识开始,就同时获得了剥夺生命价值的灵感。关于死刑,我们可以说死刑的发展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发展气脉相同。而作为这个世界最为核心的人类的生命权是最不可侵犯的。如此,生命权与死刑成了一对矛盾体,阻碍着人类的发展,给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与人的生命权对立的死刑,该何去何从?

   首先,我们要明白生命权的含义及其相关的东西,何谓生命权的含义?即: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同时,生命的内容是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延续,防止人为的将其终止。生命权是国际公认的人权,是个人一切权利的载体。

如上,我们知道了生命权的性质有:(1)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2)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及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从这种意义上看,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伤害;(3)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是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4)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

从生命的性质来看,人类的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伤害。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既然国家机关都不能侵犯认得生命权,那么现存在的死刑是不是与之相矛盾呢?如此,我们来看看死刑的含义及其相关。

所谓的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起源于远古的复仇习惯,当时,人们生活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中,当氏族成员遭到外族侵犯特别是身体侵犯时,受害人所在的氏族就对加害人所在的氏族采取集体性的的杀戮,维护本氏族的安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弗.恩格斯(1820-1895)说:“我们今日的死刑,知识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

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的分析,刑法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及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与科学时代。奴隶制时期的刑罚,以复仇为主要目标;而封建制时期,刑罚逐步摆脱了原始复仇习俗的遗风,威吓与遏制取代了复仇,逐渐成为这一时代的刑罚的基本特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刑罚进入了博爱时代,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如今则是科学时代么?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个国家开始掀起波澜壮阔的废除死刑运动。至200410月,有8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和地区已至少有10未执行死刑。三者合计128个,已超过联合国成员国的一半以上。

从以上来看,人类逐渐的解决生命权与死刑之间的矛盾。那么我

们回顾死刑和生命权究竟在矛盾在哪里?

在我们熟知生命权的性质后,我们很容易就可以说出死刑是不承认人的尊严的,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杀人,使其人不成其为人,与动物无异。人是生命形式的最高级形式,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有意识的进行实践活动。这是人同动物的最本质区别。人是万物之灵,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因此,要把人当做人来看待。即使是犯罪人,他们也是人,也应当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不能把他们像动物一样对待。这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出发点。

其次,死刑否定了人的价值。马克思认为,人是无价之宝,是任何动物的价值所不可超越的。人存在于社会联系之中,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不可能脱离个人,人的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尊重人,尊重人的存在、人的价值,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但是,死刑却恰恰相反,它不尊重人的存在,否定了人的价值。

说了以上,很明显死刑为何在我国仍没有废除呢?答案很简单:死刑是国家只把人当做手段利用。它彻底否定了罪犯个人的存在及其目的的个性,只是把犯罪人作为社会自卫的最后手段,用来“感化和恫吓其他的人”。这种只把人当做手段,不作为目的的理论,貌似合理,实则荒谬。正如意大利近代刑法鼻祖切萨雷.贝卡利亚所说,“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犯罪人也是人,也有生存权,人们没有杀死自己同类的权利。

最为关键的是:死刑是社会责任的嫁接。首先: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其次:犯罪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的基本条件。马克思说道:“社会的这一或那一部分国民犯罪行为的平均数与其说决定于该国的特殊政治制度,不如说决定于整个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基本条件。”并进而认为:“大量的犯罪行为从其数量和种类就会揭示出像自然现象那样的规律性。”

简而言之:人的犯罪最终源于社会的基本条件,那么国家选择死刑来终止犯罪人的生命其实就是逃避责任,或者说是转嫁犯罪责任!

那么在如今国情下的我国,是不是也要废除死刑呢?我个人认为废除是以后的事,并不是现在。如今的我国,处在转型时期,社会条件相对不够完善,犯罪人的动力相对动力很多,所以仍需“非人道”的死刑稍微调节一二的。成功转型后,死刑是必须废除的,这是国际的大趋势!是科学时代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