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泽雅美山下智久好过:废除死刑究竟尊重了谁的生命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0:06:41
20107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3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死缓和死刑虽只一字之差,却给连伤两命的凶手李昌奎发了一面“免死牌”。李昌奎究竟该不该杀?死刑该不该废除?专家与民众在网络中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对李昌奎这个杀人凶手,民众一致认为“该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做出这种选择,大都基于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与公平原则,民谚有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由此可见,“杀人者偿命”作为一条社会公共行为守则早就被人们默认、接受并执行。它不是单单针对李昌奎个人,而是对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要求对李昌奎“判死”也是出于对被害人王家飞、王家红姐弟生命的尊重,绝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狂欢杀人”。

民众朴素的正义感与公平原则并没有得到专家与学者的认同。同样是打着“尊重生命权”的旗号,学者、专家们却为李昌奎的免死金牌叫好,甚至一再鼓吹“废除死刑”。以王建勋、贺卫方为代表的专家、学者提出:“死刑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的剥夺,谁有权力褫夺一个人的生命?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剥夺其所有其他的权利,就意味着对此人的消灭。一个人愿意赋予他人(或者国家)消灭自己的权力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这么做,……从法理上讲,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击溃人们组建共同体的目的和意义。”并举例说明“90多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笔者不清楚其他国家是在什么样的人文环境下废除的死刑的,效果如何?笔者感兴趣的是那些鼓吹废除死刑尊重生命权的专家、学者们,他们要保护、要尊重的究竟是谁的生命权?被害人的?还是杀人凶手的?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2009516日那个残忍、血腥的下午:29岁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18岁的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李昌奎先是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将其掐晕后实施强奸。随后又用锄头将王家飞打死,拖至内屋。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唯恐姐弟二人未死,李昌奎又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后才逃离现场。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李昌奎残忍的剥夺,按照上述两位专家的意见,王家飞姐弟的生命权难道不是她们最重要的权利?难道不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难道是她们自觉自愿让李昌奎来消灭自己的生命权?还是说有个人或者机构赋予了李昌奎这个权利,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性命?

尊重生命权不是一句口号、一个概念,它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用律法加以保障。这种保障必须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众所周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替代,因此“以命抵命”是最好的量化标准。同时,尊重生命权面向的是所有公民,而不是某个特定人群,更不应该是李昌奎这样的杀人凶手。当王建勋、贺卫方们痛心疾首地大呼“死刑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的剥夺,谁有权利褫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却恰恰忘记了,正是由于李昌奎们剥夺了王家飞等人的生命权才换来民众喊杀声。宽恕不等同于是非不分;死刑更不是滥杀无辜。要尊重李昌奎们的生命权,那么首先要保护王家飞姐弟们的生命权。唯有让凶手承担相应的罪责,才能让死者瞑目,生者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