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电影过年好:争管辖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成 西京医院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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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管辖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成 西京医院被判担责

2011年04月30日12:08 医疗纠纷律师网文晶 清影269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东莞女孩诉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西京医院因违反会诊制度等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612.58元。

  女孩在医院发生寰枢关节脱位 西京医院不予处理和会诊

  2011年4月29日,宋中清律师代理的东莞女孩诉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西京医院因违反会诊制度等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6612.58元。

  10岁儿童在西京医院小耳外科整形后发现脖子歪了

  原告诉称:被告西京医院2008年1月20日为原告(女,1997年9月出生)第一次小耳整形手术。手术结束后原告脖子明显向右歪斜,并诉头颈部疼痛难忍。原告及家属多次向经治医生反映病情,医生认为没有事情,斥责原告太娇生惯养,并嘱家属要求原告多活动。原告持续头颈部右侧歪斜并剧烈疼痛,经治医生不但未给予任何检查、诊断,反而在手术后第6天(2008年1月26日)要求原告出院。因原告颈部歪斜及疼痛实在太严重,出院以后更不知去哪儿看病,原告母亲带着原告就诊于被告西京医院理疗科门诊。门诊医生给予颈部X线检查发现:“颈椎倾斜,环枢关节间隙左右不等宽,左侧环枢关节对应关系差”。原告家长拿着颈椎片去找到经治医生,医生告知没有事,继续安排原告出院,无奈之下,原告于2008年1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先天性左小耳畸形(治愈)。出院医嘱仅嘱:“术后2周拆线,定期注水扩充扩张器”。

  (2009)越法少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因先天性小耳畸形,于2008年1月18日到被告西京医院整形就诊……1月20日上午,被告西京医院整形外科在局麻下为原告进行耳再造一期术,为原告左耳置入扩张器……1月26日,原告出院。当天9时许,原告因颈部歪斜疼痛在被告西京医院门诊进行X线摄影检查,被告西京医院X线摄影检查报告单诊断报告为颈椎倾斜,环枢关节间隙左右不等宽,左侧环枢关节对应关系差,请结合临床。当天,被告西京医院对原告的X线照片进行会诊,临床诊断为环枢关节半脱位待排”。2008年6月30日和7月9日西京医院又为原告进行了“耳再造二次术”、“扩张器取出左耳再造术”。出院后原告到广东省其他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诊断为寰枢关节旋转脱位。2008年8月1日至8月15日,被告西京医院为原告进行“颅骨牵引术”治疗,颈部疼痛有减轻。8月19日,被告西京医院CT检查影像所见和诊断意见为:“环椎逆钟向转位,齿状突后移”。2008年9月2日,原告出院,期间一直使用支具固定头颈部。2008年9月16日,原告到被告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就诊。9月24日上午,被告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为原告行“后路寰枢椎复位植骨内固定术”,于9月30日出院。

  西京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2009年7月,原告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西京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不是侵权行为地,要求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少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本案被告的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所地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西京医院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2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两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遭原告拒绝

  (2009)越法少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广州市医学会回复本案涉及两个医院,需分开鉴定。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和西京医院均同意分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费各自垫付。广州市医学会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两医案。本院于2010年7月18日收到原告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意见”。

  西京医院违反会诊制度被判担责

  (2009)越法少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西京医院在其治疗过程中没有重视原告对颈部疼痛的陈述,没有履行会诊制度或对原告进行有效治疗引导。虽无法认定原告损害是由其医生造成,但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在发生寰枢椎发生病变初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越秀区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判决被告西京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8661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