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璐 宋冬野:保险代理人骗保250余万获刑十四年-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8:33:00
开具阴阳发票 大肆骗取保费 保险代理人骗保250余万获刑十四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4月7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保险公司职员骗保案,以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花金国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花金国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保险代理人。2005年至2008年2月,花金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业务员季某、刘某的个人委托,销售名为“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在此过程中,花金国采取“大头小尾”开具阴阳发票的方式,从张某、陈某等41名受害人中骗取保险费共计97.13万元,实际仅上缴保险公司8.14万元,将差额部分据为己有。

  2008年2月,花金国在季某、刘某终止与其委托关系的情况下,私刻了该保险公司的印章,伪造了“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凭证”,至2010年9月共计骗取沙某、桑某等56人保险费162.83万元。2007年1月15日,花金国虚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投资保障险”保险项目,骗取被害人沙某5万元。2010年10月初,花金国突然失踪,数十名受害人先后到人保财险南通分公司等保险公司询查,发现花金国虽然系人保财险南通分公司代理人,但他为投保人办理的却是其他保险公司的假保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花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使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凭证等形式多次骗取代收的保险费,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涉案赃款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或挥霍,难以追回,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吕 敏 顾建兵)

  ■法官提醒■

  勿将现金直接交给代理人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花金国打着大型企业的幌子,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而且其诈骗的对象大都是乡邻熟人。为此,法官提醒说,有的保险代理人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仅属于自然人,存在较大的个人道德信用风险。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原则上应通过银行代收款的形式进行缴纳,客户应尽量避免直接将现金交给保险代理人,或在交费后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查询交费情况。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会通过电话、信函、短信等方式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如果客户投保后,在一定时间内仍没被回访,应引起警惕,主动致电保险公司客服部门询问投保的相关情况。(吕 敏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