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拉克洛斯:最高法:死缓限制减刑 新增食品监管渎职罪等10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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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月28日发布三个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包括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其中就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以及新修改和设立了危险驾驶罪等10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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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
最高法就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出台司法解释
为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8日还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也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这个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补充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并对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
司法解释中补充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3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修改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公安交管部门统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时段特征,节假日前后是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相对高发期,查获的酒后驾驶行为同比工作日期间增加明显。
据悉,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机动车驾驶人将为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付出更多代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视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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