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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主体地位:执政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

作者:滕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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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党员主体地位”,是我们党贯彻以人为本的新理念,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党情和党员队伍结构变化的新要求而提出的重要科学论断,反映了执政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新突破,标志着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种新高度、新境界,将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乃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党员主体地位 以人为本 党的先进性 党的执政能力 党内民主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在十七大报告中,他又进一步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党员主体地位”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种新高度,是党的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将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乃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新体现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发展的前提、发展的目的、发展的动力和发展的标准。从党的建设的价值向度看,提出并强调党员主体地位正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展开形态,是以人为本在党内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坚持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
  党员主体地位,强调的是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即党的建设必须以党员为根本为中心,以党员人人平等为原则,尊重党员的人格和权利,其根本要求和主要体现是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党内事务能够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各项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体展开。具体来说,党员主体地位特别强调了党的建设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方位的三个方面:一是党的建设不应以组织或领导为本,而必须以党员为本、以党员为中心。必须发挥党员的主体性作用,依靠党员推进党的建设,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党的建设应当以绝大多数党员的权利(力)为本,而不应当以少数党员权利(力)为本。要坚定不移地把党员的权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承认党员的个人权益必须受到宪法、法律和党章的保护,任何人特别是党的上级领导部门和领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侵犯党员的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等。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城市下岗失业群体中的党员、城乡贫困党员以及老年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的生活、工作需求,通过机制创新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能够挺起腰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三是党的建设还应当以构成党的肌体的一个个具体党员权利为本。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主体,以人为本只有落实到党员个体那里,才具有现实意义。要以促进党员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指向,为党员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性作用的发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
  通过平等权利的保护,使每个党员的主体地位都能得到普遍的尊重和认可,这一点无论对于党员个体还是对于党的整体来说,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第一,对于广大党员来说,如果其基本权利和平等地位能够在党内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既可以确保每个党员在党内的权利底线,又可以激发每个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的内在动力,开掘每个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对于党的整体来说,通过党员平等权利的保证,可以从一个重要方面有效地理顺自身的治理结构,进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党的整体活力。第三,通过对党员个体平等权利的保证,有助于绝大多数党员权利保证问题的具体落实,而防止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党员的实际权利出现“虚化”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党员的平等权利和主体地位有一定的边界,一旦越过这个边界,便会对党的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造成负面效应。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单方面地强调党员个体权利,将党员个体凌驾于党的整体之上,从而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损害党的有机团结的极端化个人主义行为,否则便有悖党员主体地位的初衷。
  
  二、传统党建思路的新超越
  
  从党的建设的思路看,提出并强调党员主体地位是对传统党建思路的超越。我们党不是少数政客或政治家为获取国家权力而组织的政治团体,而是由基本思想一致的人为了共同理想和目标自愿结成的政治同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早已不是创立初期的少数职业革命家的团体,而是一个由千百万党员组成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的党,是由千千万万个立誓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工人阶级先锋战士,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这种根本性质和组织原则,决定了党员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
  然而,由于党内民主的缺乏、党内制度方面的缺陷、党员素质的状况以及党内生活中存在的封建主义残余等因素的影响,在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的运行中,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的,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在党内高度集中的体制以及相应的一系列制度下,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对待党员权利、义务的关系上,党内存在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的倾向;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漠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只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而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在党的思想建设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教育的对象,很少鼓励党员进行独立思考;在党的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党规党法的制定由少数人参与,广大党员往往只有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而缺乏广泛参与的有效途径,等等。
  同样,在发展党内民主上,长期以来我们把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放在增强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上,强调的是在党的领导机关及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民主制度,强调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蕴含的价值取向和逻辑是:只要党的组织或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实现了,党内也就自然而然地达到民主了。在这种思维下,党的建设实际上不可避免地陷入 “组织本位”或“领导本位”的误区,由此导致的一个实际后果,就是党内的一些弊端或者有恃无恐,或者纠而复生,广大普通党员对此往往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党的建设的历史和现实提醒我们:党员是构成党的基础性要素,党的现代化归根到底取决于党员的现代化。党的建设如果不着眼于解决党员主体地位虚置的状况,不在体制、制度、机制和工作上切实体现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要真正克服党内的种种弊端,保障党的健康发展,是很困难的,也是难持久的。
  “党员主体地位”正是党科学把握自身建设现状,自觉适应政党现代化发展要求,主动克服和解决单纯地或片面地将广大党员作为客体,大多数党员权利难以有效落实和保障等问题而提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出和强调,是对传统党建思路的超越和发展,其要旨并不意味着否定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素质建设的重要性与合理性,而在于消除党的建设中的片面性,确立起党员的主体性地位,使党的建设更富合理性、更具效应性,使党的建设的各方面要求更能为广大党员内在地、自觉地认同和接受,并能积极投入和有效参与到党的伟大事业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