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三界洗魂令:论经济责任的内涵及其与审计的关系 - 中国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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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责任的内涵及其与审计的关系

[ 来源: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 作者:blank | 时间:2008-10-21 | 浏览:103 | 收藏本文] 【大 中 小】
  •      经济责任的内涵对经济责任审计有着质的规定性,它直接决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客体)和内容。尽管中办、国办1999年下发的“两个暂行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对象和内容作了规定,但从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审计实务情况看,各地对经济责任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却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较好地遵循了上述规律和要求。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范围总体上限定于公共资金和资源上,具体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二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反映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这两个方面都是管理主体接受立法机构的委托对全民财产——国家财产行使管理、使用和经营职责,其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如何,都应当通过独立的审计机关的审查,向立法机构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国家管理事务中公共资金和资源领域的经济责任;对这种经济责任的审查、鉴证、评价和追究,就是我国建立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基础。
 与经济责任和审计产生之初不同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快速发展,公共资金和资源的管理、经营活动日趋复杂,经济责任的内容也随之不断丰富。一般来讲,现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可以分为宏观经济责任和微观经济责任两个层次。微观经济责任可以单个经济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来表现;而宏观经济责任有的能够通过财政财务收支来表现,如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有的则只能通过统计指标等相关资料来反映,如国民生产总值、物价与消费指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及储蓄存款、农民负担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审计机关应否审计非财政财务收支反映的宏观经济责任?答案应当是否定的。道理很简单,一是这些宏观经济责任内容超出了审计的范围。《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规定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尽管包括了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但主要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有人认为,这些“有关经济活动”既然是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经济活动,自然应当包括非财政财务收支反映的宏观经济责任内容。我们认为,“两个暂行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的规定,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只是提出的角度不同,都是指一个单位的经营目标、预测决策方案、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经济合同、技术资料等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这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内容与形式、活动与载体的关系。之所以将它们作为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因为它们与财政财务收支的“三性”具有密切关系,我们不妨称其为“准财政财务收支资料或活动”,因而不可广义地理解为与财政财务收支无关的宏观经济责任指标。这一点可以从审计署关于“两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得到印证。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上的廉洁自律行为,基本上也都在其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中得到反映,因而总体上并没有超出财政财务收支的范畴。二是在现实条件下,即使审计机关对非财政财务收支反映的宏观经济责任指标进行审查,也不能称其为审计,而只能称为调查或检查。而且这种审查既很难将情况和问题查清楚,也很难作出恰当的评价,难以满足有关方面的要求,因而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政财务收支(含准财政财务收支,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才是审计意义上经济责任的本质内涵;对财政财务收支“三性”所负有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鉴证、评价和追究,才是审计的固有属性;审计过程中即使对“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也不会对“审计的对象或客体是财政财务收支”这一基本命题产生本质的影响。否则,审计不但会失去自己的本质特征,混同于一般的经济检查、监察、调查等,而且会导致不应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