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毛毛虫蛰了怎么办:关于洪水保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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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水保险10

(2011-03-27 13:05:01)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减灾论坛

我国洪水保险难题如何解

2002-7-31 8:46:26 责任编辑: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又一次遭受了洪水的侵害。截至7月8日,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的1亿多人次不同程度地遭受洪涝灾害,受灾人口和农作物面积达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同期最大值,因灾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达300多亿元。

  像1998年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之后一样,人们在谈论防洪抗灾措施、灾后经济补偿时,又一次提起洪水保险。

  我国洪水保险现状

  湖北省洪湖市在长江和洪湖夹击之中,保险公司几乎年年要为水灾支付赔款,可1998年,湖北大水,保险公司反而没了动静。原来,因为每年都赔,保险公司对容易出险的鱼塘、农田几乎没承保。

  这种状况,多少反映了目前我国洪水保险体系的现状。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营效益考虑,对风险特大的洪水保险避而远之;投保人有投保欲望,却找不到愿意收钱的保险公司。其实,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险种中都含有因洪水引起的灾害责任,但这些险种都属于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承保。这些险种也没有把洪水灾害与其他自然灾害风险区别对待,而只是作为保险责任的一种,总体上讲是“一揽式”综合险种,一律通用,保险费率也基本相同。

  我国从1986年开始在淮河干流颖上河段试点实施″漫堤行洪保险″,该项保险的被保险对象有特定范围,限定在一定的行洪、滞洪区内,保险费根据历史洪水几率测算而定,由国家、地方财政承担70%,行洪、滞洪区群众承担30%,行洪、滞洪区居民无论投保与否,均作为被保险人,行洪后国家不再拨付农作物因洪灾引起的救济费,国家财政承担的保险费一次性拨清。这种模式的洪水保险因为试点面积不大,人口不多,国家财政尚能承担。

  洪水保险应该强制

  由于洪灾引起的损失多是大范围的,同时涉及大量人群,灾害巨大,所以在性质上有别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应由国家立法以政策形式推行,应是一种带有补贴性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洪水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最先推行并最为成功的是美国。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洪水保险法》,第二年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开始实行洪水保险制度,但一直没有开展起来。一直到1973年,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把洪水保险由自愿改为强制,规定财产位于洪水多发区的居民,只要想得到联邦政府援助性补助的都得参加洪水保险。从此以后,洪水保险在美国才真正推广开来。

  据了解,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对象仅限于居民和小型企业,主要是洪水风险区里的建筑物及内部财产,但不包括完全在水上的建筑与地下建筑。投保额是有限度的,房产的最高赔付不超过25万美元,室内财产对居民不超过6万美元,对小型企业不超过30万美元。超额保障对家庭最高赔偿限额可到50万美元,对企业可到100万美元。美国洪水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每一项保障中,比如对居民个人的房产,法律规定,其住宅和财产在特定洪水风险区内,若要接受灾害补助,就必须购买洪水保险并在居住期间维持该保险。如果不买洪水保险,一旦发生灾害不能获得任何灾害补助。

  美国洪水保险的强制性保证了其推行力度,所有的洪水保险只能通过NFIP进行,保险单可以由私营保险公司签发也可直接由NFIP签发。起初,美国的洪水保险亏本运营,由联邦政府提供财政保障,但由于其强制性,到1985年开始,随着投保人数的增加、资金积累的增多,逐渐自负盈亏。

  专家提出4种方案

  中国地域辽阔,江河众多,洪水灾害频繁,洪灾占到我国自然灾害的50%-60%。所以,如何进行洪水保险,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

  1998年特大洪水之后,保险界、经济界、水利界、从事资源与灾害研究的专家纷纷就我国的洪水保险提出不同见解,大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案是,以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有体制为基础,划定一部分力量承保洪水保险业务,由水利、防汛部门提供洪水风险范围和受损机遇等资料。

  第二种方案是代办,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有风险由当地防洪基金管理部门负担,保险公司只收取一部分手续费。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国家洪水保险公司,独立开展洪水保险业务。洪水保险公司把保险业务的开展和防洪工程建设直接结合起来,要求它既起到保险公司的经济作用,又要不断研究和编撰防洪减灾所需的各种政策与法律规范建议,为国家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种方案是共保,由水利、防汛部门和保险公司结合,多方合办,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还有一种设想是,建立各省的洪水保险公司,并由国家水利部成立全国的洪水再保险公司。

  也有专家提出,扩大洪水保险的试点,被保险人为全国所有行洪、滞洪区的居民和农户,保险费承担者为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同时洪泛区内受益区也要出部分费用,为受损区承担一部分保险费。

  政策扶植 设专项基金

  不管以何种模式开展洪水保险,由于我国属于洪水多发地区,每年都有洪水泛滥,单纯依靠商业保险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也难以承受,所以,国家制定有关政策对洪水保险进行扶植,加强立法、制定配套措施是首当其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7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但是仅有这样的规定没有具体执行分法律法规,很难将洪水保险的保障作用完全发挥。因此,对像洪水这样的巨灾风险应尽快制定《洪水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推行洪水保险。

  其次,编制全国范围内的洪水风险图是推行洪水保险的前提条件,也应由政府出面,组织水利、气象、防汛、保险部门多家联合详细地划分五年一遇、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五十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二百年一遇、五百年一遇等多个尺度,并把全国洪泛区划成多个不同的小区,以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费率。

  洪水保险应该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在法律、政策上给以适当扶持,但在具体运作中,同样也要遵循科学的商业性原则。比如研究制定科学的合理洪水保险费率、配合防灾防损工作实行浮动费率;建立行之有效的洪水保险分保机制,将超过国内承保能力的洪水风险向国际市场进行分保;建立科学合理的核损、理赔制度,以证据定损、按标准定损,理赔时按比例赔付,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等等。

  无论如何,洪水季节已经来临,而关于中国洪水保险制度的探讨始终没有一个实际的结果,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合理方案,让天下百姓免受洪灾之后家不成家之苦。

                                             ( 来源:中国气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