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死人复活的药物:关于洪水保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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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水保险8

(2011-03-27 12:58:03)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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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减灾论坛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庞利华,胡良 上传时间:2010-12-4        洪水是一种常见却暂时的状态,多种情形都可能导致洪水泛滥,如飓风、暴雨、溃坝、抽水系统陈旧或堵塞等。近年来,全国多数省份洪水灾害频繁发生、损失金额不断增加。今年7月以来,全国多数省份都遭遇了严重的洪灾,据报道,洪水损失金额已超过千亿元。尽管我国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洪灾风险,但至今没有单独的洪水保险,灾后融资仍以政府救济为主,这种局面势必会对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作为巨灾的一种,洪水风险近年来在世界各国发生的频率远高于地震等其他巨灾。因此,作为洪水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的非工程措施,亟待设计开发洪水保险。成功的洪水保险经验也将帮助我国研究如何通过保险来应对更多的巨灾风险。本文通过介绍和分析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结合中国国情,希望能为我国洪水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简介     (一)法律法规      美国是实行洪水保险较早的国家。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年通过《国家洪水保险法》,1969年通过《应急洪水保险法》,并逐步将洪水保险从自愿保险转向强制保险。此后,还多次在其他法案有关条款中予以修正补充,例如今年7月2日,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延伸法案,统一将投保期从6月1日延长至9月30日。    (二)运作模式     由于标准的财产保险合同不涵盖洪灾导致的损失,因此在1968年,美国国会成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承保财物被水或泥石流淹没的风险。NFIP的管理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下属美国国土安全部)承担,通过与近90个私营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向房屋所有者、租赁人以及企业主提供洪水保险。NFIP实质上是一个由法律确立的全国性的保险集合,资金来源于收取的保费,在损失超过一定限额时,允许向财政部贷款。此外国会也可能提供特别拨备。政府部门(FEMA)负责管理和资金运作(全国洪水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则只是提供洪水保单及相关服务(通常通过代理人)。由于政府的积极推进,美国的洪水保险保费稳步增长,2009年保费收入大约为32亿美元。    (三)政府主导     政府要求处于高洪水风险地区的房屋和建筑物在向联邦监管或联邦保险的借贷机构申请贷款时,必须购买洪水保险。政府的社区救助方案(CAP)还帮助合格的社区识别、预防以及解决洪泛区管理存在的问题。此外,当某年损失巨大,超过历年平均赔付水平时,NFIP有权向政府申请贷款,或要求国会提供特别拨款。    (四)洪泛区管理     投保洪水保险的前提是投保人所属社区已加入NFIP。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该社区必须同意制定和执行健全的洪泛区管理法规和条例,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以降低洪灾损失,例如按照相关建筑标准建房,达到减少洪水风险的目的。目前已有超过20100个社区加入了NFIP。满足FEMA的既定要求后,根据社区评分体系(CRS)结果,投保人还可以获得相应的折扣费率。    (五)洪水风险图     FEMA发起了一个的风险地图计划,包括绘制和维护洪水风险图、评估和规划,如近期据此做出了一个2010-2014年的五年规划。这些公开数据可以一目了然地提示公众位于高风险还是中、低风险区,从而提高公众的风险和投保意识,鼓励和督促投保人提前采取措施减少风险。此外,风险图也可帮助保险公司厘定费率。        二、对我国建立洪水保险计划的启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洪水保险,尽管部分财产综合险和家财险包含了洪水险的内容,但过去几年的经验表明,保险在洪水的防灾、救灾补偿中尚未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由政府主导,成立专门的洪水保险计划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立法建立专门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并明确洪水保险为政策性保险     目前我国仍没有针对洪水保险的法律法规。虽然在1998年的《防洪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但至今仍没有出台专门的洪水保险法规。在目前的国情下,洪水保险应是政策性的,否则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保险公司缺乏经验数据及风险管理技术来对洪水保险进行定价,将洪水保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来经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洪灾损失可能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颁布专门的法律,将洪水保险确定为全国性的、强制性的保险,并指定专门的部门来统筹负责。借鉴美国NFIP的做法,每家公司的费率根据所属地区、房屋特征确定,各家公司之间没有差异,消费者只可以获得差别服务。     (二)成立洪水保险基金,并由专门机构管理      由于洪水属于巨灾的范畴,具有高风险性,目前保险公司对开发洪水保险没有积极性,因此单靠收取保费难以在短期内承担洪灾带来的巨额损失。因此成立洪水保险基金、设立专门的账户非常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洪水保险基金的来源应主要由保费收入、防洪基金、及国家补贴组成。全国各主要洪泛区省市应加入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统一缴纳洪水保费和防洪基金。这样的机制有利于调动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的投保积极性。正常年份时,赔付金应从保费收入和防洪基金支出,当损失金额巨大、超过正常限额,则可由国家进行补贴。洪水基金应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一家经营良好的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保证洪水基金的保值增值。例如基金可购买国家定向发行的债券,或者投资国际上具有3A评级的债券。     (三)建立健全洪灾风险预防及评价体系      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所有洪泛区都必须在汛期前加入保险计划,承诺加强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尽量防止逆选择的发生。因为洪水风险不仅仅靠历史数据来评估,它可以通过一系列因素来评判,如降雨量、水流量、潮汐、地形、防洪措施等。洪泛区应建立灾害预警体系、定期检查防御工程、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这些能有效降低因洪水遭受的损失。同时,还应绘制全国洪水风险分布图,将全国各省的洪水风险清晰分类和标示。健全的洪灾风险预防和评价体系不仅是保险公司对洪水保险定价的主要依据,也应作为申请洪水保险赔偿和国家补贴的重要条件,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国家、公司、及个人三方的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四)通过再保险安排分散风险      根据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要求,洪水保险应按100%比例实施再保险。由于洪水保险的直接保险人受其经营范围和地域的限制,承保能力有限。通过国际再保险则可以将洪水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从而扩大单一国家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水平、避免经营出现巨大的波动。我国的洪水计划也应明确将洪水保险纳入法定再保险范畴,按照规定比例,向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