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泪化作相思雨安小冉:关于洪水保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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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水保险11(2011-03-27 13:09:51)转载 标签:

再保险

洪水

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

杂谈

分类: 减灾论坛 论我国洪水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建立  

           丘  幸                 丘汀萌

(中国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    福建省防汛办)

 

提要:本文从现行救灾模式分析着手,提出了政策性洪水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强调政府要在洪水保险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再保险进行风险管理控制,最终建立政府、企业、个人风险共担的洪水台风社会化救灾机制,达到抑制洪灾损失,尽快恢复经济的目的。

 

关键词:洪水  风险  损失  保险  再保险  制度

 

1.前言

根据联合国减灾国际策略委员会统计,2005年全球共有360个自然灾害,其中洪水168个,增幅高达57%。据统计,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2亿元,相应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比例不到5%,低于全球36%的平均水平。

长期以来,我国洪灾损失的恢复主要是靠国家财政补助救济,但政府限于财力,难以给予充分补偿。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小、但损失巨大的台风洪水巨灾风险,保险和再保险无疑是获得灾后救助的最佳手段。

而现阶段我国巨灾数据的不完备以及洪灾发生的复杂性使得保险业无法对巨灾频率和损失进行精准估计,因而洪水等巨灾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内的完全可保风险,无法适用纯粹的保险运作。所以洪水保险应当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强制洪泛区、蓄洪区居民投保,借助其经济补偿作用,在时间、空间上分散风险,减少灾区救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

 

2. 洪水保险制度基本要素的确定  

2.1 洪水保险的承保范围

我国政策性洪水保险,主要是为居民住宅和室内物品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但是,小型企业面对巨灾同样脆弱,以其他方式融资或采用其他风险融资技术的能力较差,他们对洪水保险的需求也相当大,应考虑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洪水保险责任应当包括:由于台风袭击、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等,对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所引起的摧毁、淹没、泡损、冲散、冲毁等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应包括:洪泛区、蓄洪区居民的房屋、生活用具等家庭财产,实行一揽子捆绑式保险。

2.2确定费率的机制政策

利用完善的精算和核保技术,厘定与标的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费率,不仅能保证费率的充足性,进而保证保险体系的偿付能力,而且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有利于加强防灾减损的动力,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逆选择。因此,合理的费率是洪水保险能否推行的核心所在。单一的或统一的费率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费率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洪水台风危害的风险度、财产的种类性质、投保者的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有利可图。我国居民现阶段支付能力有限,防洪保险应当选用低费率有补贴的政策,费率不足的部分必须依靠国家基金弥补。随着防洪保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不同地区的“洪水灾害等级”和洪灾损失率等定量研究完善之后,防洪保险才能采用精算费率。

2.3 基本保险额度的确定

国家不可能对洪水台风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补偿,无法承担无限责任。确定居民家庭财产受损后获得的基本保险额度,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恢复基本生活的需要,同时它还与政府洪水保险基金的规模有关。

在洪水保险推行初期,基本保险额度可以定得低一些,按洪泛区、蓄洪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保险标的采用定值保险,确定不同的保险限额,超过限额标准的财产,政府不予保费补贴。对于列入保险范围但其价值超过限额的,如果有更高的保险要求,可以参考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将超出部分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遵循商业化运作。

2.4在特定区域推行洪水保险试点

可以采取在特定区域进行防洪保险试点的形式,在理算出合理费率的基础上,强制要求该地区居民参保。如:在特定区域(某一行政区域的农村),由政府与保险公司约定费率和年度累计补偿资金的上限,对特定财产(如民宅)限定投保额度(如每户民宅投保2万元),保费则由国家财政和投保者按一定比例支付。一旦该区域特定财产受灾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按补偿标准支付受灾补偿资金。

例如,2006年汛前,福建省龙岩市政府联合中国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组织对全市所有农户(60.59万户)进行了农村自然灾害住房保险。保费统一每户每年6元,全市共交纳保费376万元。其中五保户、贫困户由市级财政出资,其余由各县级财政出资。受灾补偿标准为,住房全部倒塌每户补偿3000元,部分倒塌按有关标准补偿。

2006年汛期,由于受“珍珠”、“碧利斯”等台风和洪水的袭击,全市8360户住房全部倒塌,仅此一项补偿资金就达2508万元。至2006年8月底之前,补偿资金已到位910万元,其它正在逐步到位。该项措施,有力的加快了灾区的灾后重建。

 

3、政府要在洪水保险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

虽然,由于国情差异,我国推广洪水保险的难度较美国要大得多,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模式,但是,从美国国家洪水保险体制沿革中我们仍能获得重要启示:只有以立法与国家计划的形式推进洪泛区的洪水风险管理,并结合经济手段,才能达到抑制洪灾损失随经济发展而急剧增长的目的。因此,我国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鼓励保险业充分参与灾害补偿,科学管理风险,实现单一补偿机制向多元补偿机制的转变。

3.1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财产险费率仅为千分之几,即使提高到百分之一,按资金的静态计算也要100年才能平均。反之,按洪水台风灾害周期计算,即使是10年一次,保险费率也需高达百分之十以上。显然,极低的费率对商业保险公司负担过重,若提高费率投保者又无力承担。保险市场现状要求国家设立基金,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对保险公司给与补偿或再保险,消除保险公司顾虑,同时使民众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国家补助。

设立洪水保险基金。由专门机构按照保险原则对基金进行管理,包括投资管理、准备金的提取和赔付等。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救济拨款、保费收入、投资所得和再保险赔款。这种方式可以将原本仅用于救灾的、不能滚动的资金转换为可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不仅可以稳定国家用于救灾的支出,也有利于保证灾后重建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而不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冲击。正常年景,基金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发生大灾,超出再保险人承担的部分最终由基金赔付。此外,如有结余,部分还可用于兴修水利和支持建立洪灾预警系统等。

科学划分风险分担比例。从国际经验上看,各国政府在鼓励保险市场提高承保能力的同时,由于必须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都以妥善的再保险安排作为巨灾保险的前提。如,在农业保险领域,尽管具体模式各异,但各国共同点都是,政府在设计农业保险计划的同时充分考虑并解决再保险问题。日本分别建立了比例分保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体制,由中央专门设立再保险帐户解决全国农业保险的大灾赔款问题。美国经过精心测算,建立了多层次与农业保险利益挂钩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体制。智利国民保险集团则将其农业保险业务90%的责任分给国际再保险人,自己只承担了10%的责任。

我国应建立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共同承担洪水风险的机制,根据我国巨灾历史经验数据及各方负担能力,将损失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损失,对于不同层次的损失采取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实行一层保险和两层再保险:即初级损失100%由保险人自担,中级损失由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损失则全部由政府承担。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补充保险。对于超过洪水保险计划总限额之上的洪水风险,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性优惠措施,鼓励个人或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或组织)购买补充巨灾特约险或以建立自保公司的形式进行风险管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杠杆作用。

3.2组建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和研究机构

组建巨灾保险管理委员会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下设的洪水管理局负责管理洪水台风灾害,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成果。一套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还需要强有力的研究支撑。政府应加强巨灾管理研究,大力支持数据库建立、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工作。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管理机构如英国劳合社、瑞士再保险等的沟通交流,借鉴他国的经验、教训,把握理论与实践发展最新动向。

3.3制定强制性洪水保险法规体系

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保险人承保业务数量越多,风险分散越彻底。但是,没有强制性的法规,人们出于侥幸心理,不可能自觉投保,无法满足洪水保险分散风险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仅在98年《防洪法》第四十七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这并不能为洪水保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体制之所以起到加强洪泛区土地利用管理、减轻国家财政救灾负担的作用,根本说是由于有了法律保障。

因此,我国洪水保险各项机制能否有效运转,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巨灾风险管理责任与制度,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化推动社会巨灾保障体系的建设。由此,应当借鉴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做法,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防洪保险条例》,推行强制性防洪保险。在法规中明确规定:洪水保险的性质、承保主体、保险基金来源及分摊、险种设计、保险责任、保额和费率厘定依据、理赔规则、补贴和税收优惠、再保险安排要求等。

另外,已经较完善的美国洪水保险体制,至今还在不断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探讨适合国情并为各方接受的方案。我国洪水保险法体系刚刚起步,在确保制度稳定性的同时,也应顺应情势变迁和经济发展而适时修改完善。

3.4  建立严格的保险和再保险监管机制

国家对保险公司和投保者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督促投保者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监督保险公司及时支付受灾补偿资金,确保双方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

重点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洪水保险偿付能力以及巨灾再保险业务的监管,检查洪水保险自留额度是否过量、是否影响偿付能力以及风险控制情况等。相应的,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属于巨灾保险的洪水保险的再保险是法定的,保险公司承办洪水保险都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向专业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保险公司分出业务。

 

4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再保险进行风险管控

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但是,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容纳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风险极大的台风洪水灾害一旦发生,对整个国内保险市场的冲击将是很大的。因此,购买巨灾再保险并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以保障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是其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保国家巨灾基金安全的客观要求。

4.1 科学构建再保险保障方案

保险公司承保洪水保险后,作为风险承担主体,自身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其风险管控策略主要包括:通过区划技术、限额管理等方式,确保承保风险和累积处于受控状态;选择资信评级高的再保险公司,采用巨灾超赔形式或比例分保形式,构建低成本但保障范围弹性大的优化再保险保障方案。

所谓再保险,就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也称分保。再保险人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对风险在地理上、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平衡。为了保证转分保的安全性,在选择分保接受公司时,必须深人了解其资信状况。简单但实用的方法是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评级,如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

例如,作为农业保险试点单位,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面对农房统保等巨灾风险,未雨绸缪,在充分利用现有分保渠道的基础上,积极与再保险经纪人接触,致力于向国际寻求自留额内的再保险保障,借以化解巨额责任累积,最终确保我省农险业务稳步发展,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4.2 充分利用再保险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为了让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准确把握巨灾风险,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巨灾保险再保险机构建立信息丰富、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巨灾风险管理分析系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面的巨灾风险信息、咨询、培训和管理等服务。其中,巨灾风险模型(Catastrophe Model)可以为承保公司提供可估计的财务损失、损失可变性及超过损失限额的概率。通过模型,承保公司不仅能够获取信息并进行分布水平统计,据此判断其所有或部分风险暴露(exposure);同时,借助地理或产品线形分组,还可以判断一个灾害事件可能导致的财务结果。

当前比较权威的模型有:瑞士再保险公司的CatNet软件、斯坦福大学的RMS系统、保险服务局(1SO)所属美国AIR、国际公司的AIR系统、EQE国际组织的EQECAT系统等等。这些软件和系统不仅有利于扩大巨灾保险影响面,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而且有利于承保公司改进巨灾风险处理技术和手段。

例如,在同属巨灾保险的地震险领域,人保财险今年5月正式启用由美国AIR公司开发的专门针对中国的地震模型,是国内保险公司第一次使用巨灾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AIR地震模型主要是以模拟的方法,进行全国范围、特定地区和单一标的的风险评估。一方面可以在承保前确定某一标的的损失概率;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承保后确定可能带来的最大损失,从中确定保险公司可以自担多少,还有多少风险需要考虑安排再保,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

 

 

5 结语

5.1 我国政策性洪水保险制度模式的设想

为了建立洪水风险分散制度,政府、企业、个人都需要积极承担一定的风险。发生中小型灾害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对于重大洪水台风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当发生罕见灾害,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这样,通过在投保人、国内保险业、全球再保险业、资本市场和国家政府之间进行风险共担,再大的洪水台风巨灾风险也会变得具有可保性。

5.2国家应尽快建立洪水保险制度总体框架

政策性洪水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绝不仅仅是一个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出。从国际经验看,它的内涵十分宽阔,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法律领域;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要有税收政策的配合和鼓励;除了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还要求财政资金予以支持;不仅涉及保险市场领域,还涉及资本市场领域。这些内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洪水保险制度总体框架,通过建立政策性洪水保险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目前巨灾损失补偿过分依赖政府财政的局面;也可以改变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损失补偿资金严重不足,受灾群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状况。

 

主要参考资料:

1. 胡炳志主编:《再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2. 魏巧琴著:《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Dwight Jaffee, Thomas Russell, Should Government Provide Catastrophe Insurance, Fisher Center Working Paper,2005.

4. Gen Re, Catastrophe Model Overview, General Re Corporation and Kölnische Rückversicherungs-Gesellschaft AG 1996-2006.

5. 龙文军:《日本农业保险经验》,载《中国保险》,200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