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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水保险9

(2011-03-27 13:03:30)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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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减灾论坛

借鉴先进经验建立我国洪水保险机制

2010年08月20日00:00 中国保险报 [朱桐]    访问次数:38 字体:

我国是一个饱受自然灾害侵扰的国家,地震、台风、洪水以及冰冻灾害在我国屡有发生。近两年,随着全球气候的恶化,灾难性的地质灾害在我国更是横行肆虐,给我国人民正常的生活带来了不少的困难。2008年初罕见的冰冻雨雪、“5·12”汶川大地震、今年的青海玉树地震、今夏的洪水灾害,无一例外地使中国的经济和国人身心健康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在所有的巨灾中,洪水对我国的影响是最为严重的,同时也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遭受的巨灾经济损失,有50%-60%的罪魁祸首是洪水灾害。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频率之高,更是全世界所罕见,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亿元。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保险,因此,探讨在现阶段如何建立由国家政府参与、保险公司运作,政府、保险机构、投保主体共担风险,且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洪水保险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快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支持

美国是一个保险业很发达的国家,各个领域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洪水保险方面也不例外,这值得中国学习和效仿。当然,美国保险业相关法律的完善也经历了一个过程: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开启了美国洪水保险立法的篇章。随后,制度在不断地进行调整:1968年,又进一步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次年又制定《国家洪水保险计划》,1973年的《洪水灾害防御法》更是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了强制性。而后,又历经数十年,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地法规与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洪水保险的实施。尽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都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但只是提供依据,并没有规定洪水保险的具体条款和模式。一旦发生洪水灾害,基本上只能靠国家财政支持来解燃眉之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财政的压力。因此,尽快在上述两个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洪水保险法》就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中之重。在这部法律中,要尽可能地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地位与职能、权利与义务,规范洪水保险的投保模式和具体条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采取强制性投保与商业性运作相结合的模式

在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以及保险销售代理制度。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一旦被国家认定为风险区域之内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的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就会受到联邦政府机构的处罚。在洪水保险的销售方面,虽然美国政府是洪水保险的直接经营者和管理者,但由于政府的销售能力有限,故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写你自己的计划(WYO,write your own program)”,这个计划的目的,是由保险公司协助联邦政府进行洪水保险的销售。正是由于洪水保险的强制性,采取了根据供求关系确定相关保险价格的定价机制。政府须进行宏观调控,使得社会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洪水灾害的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的又往往是毁灭性的损失,比如这次吉林的洪水,使得几个县城全部被淹没。洪水保险在风险分担的同时,也体现着社会救济的性质,因此,应当有别与其他自愿式的保险,采取政策性的强制保险。这样既可以保障全部居民的安全,又能增加保费收入,投入到防洪设施的建设,减少受灾的损失程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商业性运作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洪水保险基金,并委托几家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运作,以保证基金的保值增长。但在投资渠道的方式选择上,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比如投资政府的国债,也可以推出专门适用于巨灾风险的高利息债券,这样既能起到壮大基金规模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安全。

提高科技力量投入,加快洪水风险图的测绘

洪水风险图是实施洪水保险的基础,不仅能够据此确定洪水保险的参与对象,而且还能根据风险模型判断风险、确定保费。在美国,凡是处在行洪区内的地域禁止开发,已建的房屋要逐步拆迁;在泛洪区,新建居民住宅的一层地面要超过百年一遇水位之上,非住宅建筑要能抵御百年一遇的洪水侵袭。对于遭到洪水破坏之后重建的房屋,或从这一区域迁出,或必须满足能抵御百年一遇防洪的要求;行、蓄洪区实施高额保险费率,并逐步收购高风险房产,促使居民迁出行、蓄洪区。

我国洪水保险的出台可能尚需时日,但是风险的测绘必须紧锣密鼓地展开。尽快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统计各流域的洪水风险图,建立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指标体系来规范制定费率。在全国形成一定的风险区划,评估相应的风险等级,并根据各个地域的风险级别状况,实施不同的差异性保险费率。同时可以借鉴交强险实施经验,实行浮动汇率,凡是前一年防灾工作做得好、无风险理赔的地区,可以在第二年适当降低费率水平,提高大家主动防洪的积极性。

拓宽风险分散机制的渠道,构建洪水灾害再保险的体系

再保险是可以使直接保险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提高承保能力、保障稳健经营的正确选择。对洪水保险,美国实行的是100%比例分保的再保险。但考虑到中国再保险的发展尚属起步阶段,有实力的再保险公司寥寥无几,国外再保险公司在华的投入还有欠规模,这个比例形式未必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但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巨灾再保险模式,充分体现全社会灾难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精神。也可在适当时机,向国外的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体会贸易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和帮助。此外,还可以将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对洪水风险的损失进行提前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将风险分散,形式上包括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货等。

在所有的自然巨灾中,洪水对我国的影响最为严重,也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保险是风险管理最为有效的手段,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洪水保险机制,并在借鉴美国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