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子弹飞 赵铭几分钟:党的八大--执政党建设理论探索的里程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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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八大--执政党建设理论探索的里程碑作者:谢春涛来源:学习时报来源日期:2003-1-30本站发布时间:2004-5-10阅读量:648次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举行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展开的历史转折关头,科学分析了党所面临的形势,正确规定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如何执政的问题作出了初步的探索和回答。这些理论成果,在党的指导思想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对于今天加强执政党建设也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执政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在取得执政地位前,党的主要任务是领导人民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而执掌全国政权,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党的主要任务就应该转变为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在此问题上,党的八大科学判定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及时作出了关于党的主要任务的正确规定。

    党的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我国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个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这里,八大虽然没用工作重点转移的说法,但实际上提出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由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的任务,从而确定了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

    党的八大还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这就是: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再多一点的时间,建成一个基本上完整的工业体系。然后,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到进入21世纪时,把中国变成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八大还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经验教训,确定了综合平衡、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强调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地规定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把计划放在既积极又稳妥可靠的基础上,以保证国民经济比较均衡地发展。历史证明,八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和经济建设方针是符合实际的。

    执政党要实行对国家的科学领导

    如何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任何一个执政党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中央就曾提出过要正确处理党同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关系。在执政7年后,党的八大进一步阐述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改进国家工作和加强法制建设等问题。

    关于党政关系,邓小平在代表党中央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已经在国家工作居于领导地位,这当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构工作所应有的界限。”他提出,正确处理党政间的关系,应该做到:第一,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党员,首先是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所组成的党组,必须服从党的统一领导。第二,党必须经常讨论和决定在国家工作中的各种方针政策问题和重要的组织问题,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必须负责在同党外人士完满合作的条件下,实现党所作出的这些决定。第三,党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研究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便对于国家工作提出正确的、切实的和具体的主张,或者根据实践及时修正自己的主张,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

    刘少奇在代表党中央作的政治报告中,强调了改进国家工作、加强对国家机关监督的问题。他认为:必须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必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机关的监督;必须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同时,他还提出,必须适当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可能设想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中,中央能够把国家的各种事务都包揽起来,而且样样办好。把一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分给地方,是完全必要的。

    对于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用法治的办法领导国家,党的八大也给予高度的重视。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强调:“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的法制。”他认为: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初期,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解放社会生产力,斗争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为了正常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董必武则在发言中强调,加强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就是依法办事,为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政党不能脱离人民群众

    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尖锐地指出:“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由于我们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以前大大增加了,而脱离群众对于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增加了。因此,目前在全党认真地宣传和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也就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他批评了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等不良现象,要求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加以克服:一是着重进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教育。二是改善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方法,使领导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群众。三是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四是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五是采取群众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每隔一定时期,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工作作风的整顿。

    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则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角度,强调了执政党广泛团结和密切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重要意义。他认为,无产阶级只有同广大的可以接受社会主义的群众结成联盟,才能形成最大多数人对于反动阶级的专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他提出,要重视农民的具体利益,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这一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础。要加强同参加了各种合作组织的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和其他个体劳动者的联系,使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得到应有的重视。要同民族资产阶级继续保持政治上的联盟,通过这种联盟对他们继续进行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使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对于民主党派,要采取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对于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其他有各种社会影响的爱国人士、海外各地的爱国华侨,都应当继续坚持同他们的团结。

    刘少奇还批评了一部分党员在处理同党外人士关系方面存在的宗派主义错误,强调指出:“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在人民中都是少数,因此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同党外的人合作。”“我们的任务就是使一切积极因素都能够动员起来,使他们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都能贡献一份力量。”

    执政党必须扩大党内民主

    执政党的党内民主状况如何,不但与党能否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集中多数人的智慧作出正确决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状况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党的八大强调了扩大党内民主的问题,并在修改通过的新党章中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指出:“为了力求党的领导工作符合于客观实际,便利于集中群众的经验和意见,减少错误的机会,必须在党的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适当的集体中经过充分的讨论,容许不同观点的无拘束的争论,以便比较全面地反映党内外群众的各种意见。每个领导者都必须善于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对的意见,坚决地接受合理的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

    党的八大还强调了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问题。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列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重大的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由个人作出决定。”“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借鉴苏联共产党的经验教训,他还强调了反对个人崇拜的问题,提出:“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

    ”在扩大党内民主方面,党的八大采取的一个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在新党章中作出了县级以上的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规定,要求每届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的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

    为了扩大党内民主,新党章还作出了其他规定。如,党员有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的权利,并且在对于党的决议不同意的时候,除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问题,应当由地方组织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党的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根据毛泽东提出的他准备在适当的时候不当党的主席的要求,新党章还规定“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为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作了初步准备。

    除以上四个基本方面外,党的八大还提出了要提高党员的标准的要求。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人民所负的责任的加重,党在人民中的威信的增长,这一切,都要求党对于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而且,如果在以前,一个人决心加入我们的党,往往表示他决心冒着丧失自由和生命的危险,去为群众的利益斗争;那末在现在,就容易出现这样的人,他们为着取得名誉和地位而入党,他们在入党以后,不去支持群众的利益,反而妨害群众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党章对入党条件和党员义务作出了一系更加严格的规定。

    总的说来,党的八大对执政党建设问题所作的初步探索是富有成效的,取得了多方面的理论成果,为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指明了基本方向。但令人遗憾的是,探索执政党建设问题的良好势头没有能够持续下去,在党的八大结束后不久,上述理论成果就程度不同地遭到了背弃。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重新恢复党的八大的正确路线,开始对执政党建设问题的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