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鬼传极陆战装合成:矿业权立法的双重调整结构 登陆 -> 注册 -> 博客管理 -> 搜索-> 回复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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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矿业 2007-12-07 21:20 来源: 中国有色网

  公私法的划分对矿业权而言,特别是对其进行公、私法双重法律关系调整的意义尤为突出。在对矿业权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必须要区分其所包含的私法、公法这双重法律关系,进而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法律规制。
  矿业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一样,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民事法律行为来给矿业权人带来利益,而且在这一层面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由私法来调整,也就是说需要遵循一系列市场交易规则和程序。同时,现有的民法物权理论并不能完全涵盖矿业权的设立及其设立后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在这一层面上,这些都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由公法所调整,须遵循相关的公法规范。
矿业权与私法精神
  矿业权是私法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权,需要私法规制。我国矿业权立法应以此为出发点,坚持以下原则,充分贯彻私法精神。
  1.矿业权主体资格平等的原则。
  首先体现为民营矿业主体在商品交换关系上,不因地位和其他原因而有差别。其次,矿业商品交换中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第三,矿业权主体平等受法律保护,没有特权。国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在矿业商品经济中使每一个最有效率的民事主体享有获得矿业权这类财产权的平等机会。这些思想在《物权法》有关规定中都有明确的体现。
  2.矿业权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在矿业权法律规范中具体表现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矿业权人对其合法财产权利原则上享有完整的处分自由;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矿业权人权利的正当行使。具体到矿业权立法中,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矿业权的行使,一方面是其他私权主体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的矿业权,另一方面是国家不得非法干涉矿业权人权利的正当行使,政府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
  3.契约自由原则,即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创立契约,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的矿业权。
  矿业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财产权,依据市场规律进行有序流转,既是权利行使的重要体现,也是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现有的矿业权立法还遗留着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对矿业权流转施加了过多不必要的限制。
  4.过失责任原则,意味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或过失才负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但对我国现有矿业权规制实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对侵犯他人矿业权、侵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民事责任欠缺相应的制度设计,导致实践中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根据《物权法》,矿业权能够准用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那么《物权法》总则中关于物权保护的规范同样适用于矿业权,这无疑对矿业权的民事保护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私法制度设计遵循商品经济的一般理念: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平等而合乎理性的,而且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总之,矿业权本质上带有私权属性,矿业权的充分行使必然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私法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符合私法精神的市场流转机制和保护机制来实现这种形式上的公平。
矿业权需要公法规制
  许多矿产资源都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正如德国学者所言,“与一般的所有权利用不同,在矿物开采上,要求有专门的工具手段与知识,故而也就无法想像,若把矿物开采权,简单地交付给土地所有人,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矿业权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国家对矿业权的设立和流转进行必要的干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伴随矿业权行使的始终,这些都离不开公法规范的调整。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规则。矿业权的设立首先离不开国家的行政许可,国家为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还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资源的开发结构、开采准入资格审批等都有严格的控制。矿业权的行使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例如对各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诸如破坏性开采等不合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同时要进行矿山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配合进行矿业劳动安全检查等等。
  矿业权的流转离不开政府对受让人开发资质的制约等,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产品的收购予以了一定的限制,禁止开采者向非指定单位销售某些特定的矿产品,以及矿产品出口的限制等。
  公法的制度设计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即其所欲确立的是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公法追求的公平只有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公平,才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譬如有研究认为,矿业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就必须体现矿业特殊性;税收制度要为矿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从而对矿业经济发展起到应有调节作用;勘查支出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可鼓励勘查;允许固定资产设备加速折旧可使企业较快收回投资成本;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在应税额中的扣除即鼓励勘探、开发技术的发展;以及矿山企业善后所需资金,要在企业生存期间提前提取备用等。
  综上所述,与私法倡导意思自治不同,公法规范更多强调的是对公权力的制约,以及在公共利益前提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适当干预,反映到行政法上便集中体现为依法行政原则,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这就要求矿业规制中把如何适当高效安排矿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何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救济以及政府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矿业权人进行适度干预等公法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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